我一直都認為性侵的本質離不開權力。但在實際發生時,往往同時包含支配慾與性慾,只是比例因情境而異。若受害者是隨機選擇的,加害者的支配慾可能呈現兩極。
當行為對象缺乏可辨識的階級符號時,屬於支配成分相對較低的取向;但即使如此,「向他人發洩慾望」的行為本身仍在彰顯權力關係。另一種則是極端的支配傾向,加害者認為自己有權對任何人予取予求,這類行為往往帶有強烈的反社會特質。
然而,若選擇對象並非隨機,那麼「如何選擇」就成了重要指標。如果性侵的主因是性慾,為何不選擇正當可得的性資源?特別是能夠取得並無困難的群體,為何他們不尋求合意,而執意強迫?這可能正說明,對許多加害者而言「違反他人意志」本身,對他們是有意義的符號。其動機並非單純的性慾失控,而是蓄意剝奪他人的身體自主權。在這種脈絡下,性侵不僅是侵犯,更是對權力的操演。
支配型性侵可能呈現兩種形式:
- 權勢性侵
加害者本身具備一定社會地位與資源,即便想滿足性需求,也完全有能力尋求自願者,甚至付費取得。然而他們卻刻意選擇不願意的人,目的在於讓自身權力延展至他人的身體與意志之上,進一步強化自身的控制權與優越感。 - 以下犯上
某些處於社會或心理相對弱勢位置者,可能將性視為翻轉階級的手段。他們藉由強迫、侵犯條件優於自己的人,獲得對自我價值的病態補償。這樣的心態常見於將性視為勝利指標的群體中。
即使加害者本身未必能清晰意識到,這些行為從來不是生理上的「無法控制」,而很可能是由行動背後深藏的象徵性目的所驅動。
雖然我不是犯罪學者,也還(?)不是心理學家。
這些想法也沒有參考文獻,僅是基於經驗與觀察所做的推論。但我想說的是:
性侵是一種對身體與意志的侵害,是對人權的剝奪與踐踏。
被侵犯從來不該被理解成「得到部分性愉悅」,受害者是被迫承受了自己從未同意的行為,這種遭遇會毀損個體的認知和情感。請停止提出這些問題: 「他長得帥/正嗎?」、「她當下有沒有感覺?」、「不是也有舒服到嗎?」這些話。
無論對象是誰,都是對傷害的合理化與蔑視。想像一下,如果你在街頭遭遇攻擊,倖存之後聽見旁人問你:「那個人長得好看嗎?」、「好看的話我願意被打一次!」如果你被人下藥,在恍惚中被奪走器官、留下了一筆錢。有人說:「至少當下應該很放鬆吧?」、「賺爛了賺爛了!我也想要錢!」
這樣的言論合適嗎?
如果你的答案是否定的,請記住: 性侵從來都不只是關於性,而是關於控制與剝奪。
請停止為性侵開脫,也停止對受害者的二次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