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2/26新聞]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是為防制炒作房產、避免短期投機,健全不動產稅制,促使房屋、土地交易正常化。但為保障自住需求,落實居住正義,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特別明定,家庭自住房地交易時,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只要符合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交易前6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及交易前6年內未曾適用自住房地交易所得免稅等要件,在課稅所得新臺幣(下同)4百萬元範圍內,即可免納所得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個人享有自住免稅優惠要件,除須於該房屋辦竣戶籍登記外,尚須實際持有並居住,三者均須連續滿6年,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國稅局會審查地政機關登記資料、戶籍謄本、水電用量及帳單等,以確認納稅義務人是否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連續滿6年之事實,另調查營業稅、房屋稅、地價稅之稅籍、租賃所得、非自住房屋核定資料,或其他外部資料,釐清於交易日前6年內該房地有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以避免投機行為。該局表示,日前查獲甲君113年5月29日出售107年5月21日購買取得的房地,甲君持有系爭房地期間已滿6年,出售前6年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且審酌其水電用量確有居住事實,惟甲君係107年6月6日始於該房屋辦竣戶籍登記,尚餘7天才屆滿6年,雖核定課稅所得275萬元在4百萬元範圍內,仍未符合自住房屋「連續滿6年」之免稅規定。
[LY 觀察及評論]
基於保護自住房屋之所有權人之房地合一交易租稅優惠,稅局目前不只是以形式上要件,如地政及戶籍登記資訊,而是更嚴格檢查來確保所有權人是可以適用自住免稅優惠之要件,例如查核水電用量、網路用量等相關帳單,以確認沒有供出租等營業行為。
然而擔心會被稅局發現的包租公/婆們,難道就沒有任何優惠了嗎? 其實除4百萬元的免稅額無法使用之外,其他對於持有期間相當長之房地產,仍然可以適用長期較低之稅率來申報交易所得稅。以剛才之例子為例,已經持有滿6年之房地產是可以適用較低之20%稅率計算所得稅,與持有2年之內要課45%之類懲罰稅率,也是有很大之節稅空間。除此之外,只要租期約滿後,重新登記戶籍回原租屋處滿1年者,土地增值稅之部分仍然可以適用「一生一次」之優惠稅率來繳稅喔(注意不是一生一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