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終光譜的兩端,一端是自然善終,能享天年,安詳而逝,包含安寧死;另一端是非人道的死亡,如孤獨死、意外等。而介於兩者之間的尊嚴死,則提供了出於自由意願的提早死亡,亦得以舒適有尊嚴的人道處置代替私了。
看見國人提早死亡的需求
2025年新竹一名男子因癱瘓失禁,向法院聲請安樂死。2024年自殺破4千人重返十大死因,其中7成自殺者從未進入通報系統。面對國人提早死亡需求不降緩升,政府除了消極防治,有條件允許協助自殺也是一種策略,盡可能避免國人尋求不人道、不合法的私了。
尊嚴死不是自然死
楊秀儀教授表示,拒絕醫療權的「自然死」,與醫師協助自殺的「尊嚴死」,兩者性質不同應加以區隔。衛福部稱「已有善終選項、安樂死是不對的」,明顯是在問A答B、片面強加國人特定價值觀。「死了比身障更好?私了(如燒炭)比合法更好?」台灣尊嚴死也可以像其他合法化的國家一樣,排除瓊瑤這類的案例,這取決於台灣社會價值的包容性。
醫界權威不容挑戰
「No means No 」不只用於性自主權,更指醫界的說一不二。例如延宕多年的《植物醫師法》更名為《植物診療師法》後,終於2024年7月完成三讀;又如醫界拒絕具名鑑定,造成刑事醫療糾紛鑑定停擺。若連農業界、法界都拗不過醫界,何況是「醫師協助死亡」?除了被動等待醫界改觀,而等不起的,只好自殺、加工自殺。
台灣尊嚴死宜適度與醫療行為脫鉤
鑑於衛福部與醫界反對醫助死亡,且醫療倫理紅線未明,無法排除醫事人員參與執行遭移付懲戒的風險;設「良心拒絕權」恐讓醫主、家阻影響了自主。劉宏恩教授指出,瑞士協助自殺並不需要在醫院進行,也不限於由醫護人員執行。我國國情特殊,瑞士經驗或可化解現況僵局。
向德國、瑞士取經,尋找台灣尊嚴死新方向
- 參照德國聯邦憲法法院的見解,尊嚴死即自我決定死亡的權利,且不侷限於疾病情形,個人對於生命的品質、意義乃至終結等主觀考量,國家與社會應予尊重。
- 尊嚴死不是自然死,與安寧善終性質不同。
- 因應衛福部與醫界反對醫助死亡,宜參考瑞士作法,研議非醫療行為模式的可行性。
- 優先完成業務協助自殺法制化,與《刑法》加工自殺罪脫鉤處理。
- 整合嘉、南、高、屏五縣市現有資源,成立推動尊嚴臨終示範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