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婚姻走到盡頭,無論配偶身處台灣或海外,都不代表離婚就無法進行。隨著國際婚姻比例增加,「人在國外、不願返台」、「對方拒絕溝通」、「雙方國籍、居住地不同」等複雜因素,讓跨國離婚的程序變得更加棘手。
本篇文章由 離婚律師 針對 外國人或大陸人不在台灣時,如何辦理離婚、應用哪國法律、有哪些實務流程,逐一說明,幫助您理清方向。
一、外國人或大陸配偶不在台灣,也能辦理離婚嗎?
答案是:可以,但需要透過法院「裁判離婚」程序來處理。
若雙方無法在台灣辦理協議離婚,例如對方拒絕來台、不願離婚、聯絡困難等,就必須向台灣法院提出離婚訴訟。法院將依據《民法》第1052條第1項(列舉離婚事由)或第2項(重大事由概括條款),審查是否判准離婚。
最常見的理由是「分居已久」,只要能證明婚姻關係名存實亡,實務上法院多會認為已構成無法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
小提醒:如果您與對方已分居多年、無共同生活或無法聯繫,可準備證據(如通訊紀錄、中止同居聲明等),以提高裁判離婚的勝訴率。
二、與「外籍配偶」離婚時的程序整理
(一) 情況一:雙方在台灣結婚、有結婚登記
若您與外籍配偶是在台灣依我國法登記結婚,那麼離婚程序與一般本國配偶無異,可直接協議或提起離婚訴訟。
(二) 情況二:在國外結婚、未登記於我國戶政系統
這類情況最常見於雙方於國外登記結婚但未補登於台灣戶政資料中,此時若想在台灣辦理裁判離婚,需先:
- 向法院證明「雙方確實有婚姻關係」,可提出結婚證明文件等資料。
- 法院將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0條,審查應適用哪一國法律(如共同國籍、住所地、關係最密切的法律)。
- 若法院認定該國法律下已具備離婚事由,則可裁判離婚。
注意:法律適用國不同,對離婚條件要求也不同,若不確定自身案件該適用哪國法律,建議諮詢專業律師協助判斷。
三、外國法院判決離婚,可否回台辦理登記?
若雙方在國外訴請離婚並獲法院判准,可憑該國法院離婚判決書(需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向台灣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
但須注意:
- 判決必須已確定(即不可再上訴)
- 文件需附中文譯本與合法驗證程序
- 判決內容不得違反我國法之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
四、與「大陸配偶」離婚的程序有何不同?
雖然大陸人不是法律上意義的「外國人」,但處理程序與外籍配偶仍有差異,須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辦理。
(一) 在台灣法院起訴
與本國籍配偶相同,但依第52條規定,離婚事由須依台灣《民法》第1052條規定審查。獲得法院判決離婚確定後,如欲於大陸辦理離婚登記,還需準備:
- 台灣法院離婚判決書
- 離婚事實認證書或聲明書(由法院或民間公證人開立)
- 提供給大陸戶政機關使用
(二) 在大陸法院訴請離婚
需由大陸法院依大陸婚姻法審查,獲得離婚判決後:
- 前往當地涉台公證處辦理判決書公證
- 經海基會文書驗證
- 向台灣法院聲請「裁定認可」
- 持認可裁定書向台灣戶政辦理離婚登記
裁判離婚前,大陸法院會要求先行調解程序,調解成立者,亦可依照程序將調解書公證後送回台灣辦理登記。
五、小結:不論對方在哪裡,跨國離婚都有解方
只要依據正確程序,無論對方人在國外、拒絕配合、或婚姻早已名存實亡,台灣法院仍可受理您的離婚請求。
關鍵重點回顧:
- 外籍或大陸配偶不在台灣時,仍可透過法院裁判離婚
- 審查是否符合離婚事由、並確認適用法律是關鍵
- 外國判決或大陸判決須經驗證、認可後才能於我國生效
關於與外國人如何離婚,可參考《與外國人如何離婚?不在台灣怎麼辦理?小孩、財產怎麼辦?》一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