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提出一種名為**可塑性正義(Plastic Justice)**的規範性框架,試圖連結兩個看似無關的概念:曼德拉效應(一種集體錯誤記憶的心理現象)與曼德拉規則(聯合國制定的囚犯待遇最低標準規則)。透過強調兩者所共享的「可塑性」概念,本文主張:正義應建立在(1)對於過去事實的謙抑認識、與(2)對人性成長與改變潛力的信念之上。可塑性正義將懲罰理解為一種動態過程,其目標是尋求真相與促進重塑,而非靜態的報復。
1. 引言
當 Fiona Broome 在2010年提出「曼德拉效應」這一詞彙,用來描述大眾普遍但錯誤地記得「曼德拉在獄中去世」的現象時,她無意間指出了一項令人謙卑的事實:集體記憶具有錯誤與重構的傾向。五年後,聯合國修訂《囚犯待遇最低標準規則》,並以同樣一位人物命名為曼德拉規則,表彰這位曾被囚27年、最終當上總統的領袖。這樣的並置耐人尋味:一個「曼德拉」象徵我們對過去認知的失誤;另一個則象徵即使身處黑暗,個人仍可蛻變與重生。本文將這兩種洞見交織成名為可塑性正義的哲學論述。
2. 記憶的認識論脆弱性
2.1 記憶是重構,不是記錄
心理學研究(如 Loftus & Pickrell 1995;Loftus 2003)證明,記憶不像錄影帶能忠實重現,而是會因社會暗示、情緒狀態、引導式提問而重寫的敘事。
2.2 法律層面的風險
若司法制度將證詞與自白視為鐵證,則極易發生誤判。近年經由DNA翻案的冤獄案例,凸顯過度自信的記憶觀所帶來的道德與制度代價。
原則一:認識論謙抑:凡涉及人類記憶的法律事實,程序中應內建對錯誤的防範機制。
3. 人性作為可變體
3.1 曼德拉規則與可變性
曼德拉規則第4條指出:「監禁的目的應為促進受刑人的復歸與社會再整合」。實證研究(Gendreau & Andrews 1990;Lipsey & Cullen 2007)證實,基於行為科學的矯正方案可有效降低再犯率。
3.2 哲學基礎
Paul Ricoeur 的「敘事自我」理論與 Hannah Arendt 關於「新起點」的觀念,皆認為自我具有重新敘寫生命故事的潛能。Foucault 雖指出權力會「固定」身份,但他也暗示透過制度轉化可解放主體。
原則二:道德可塑性:每個人皆有重構生命敘事的潛能,正義制度應扶植而非扼殺此潛能。
4. 建構可塑性正義的框架
- 認知保障措施 —— 對記憶為主的證據須有佐證;審訊需錄音錄影;法官應提醒陪審團記憶非絕對可信。
- 動態刑度制度 —— 引入定期審查、實證成長可提前釋放的制度機制。
- 修復式正義機制 —— 被害人與加害人之間的對話機會,強調重建事實與促進未來修補。
- 敘事介入方法 —— 協助受刑人重新編寫自我故事(如自傳書寫、對話治療)。
- 公民教育改革 —— 在課程中傳授記憶心理學與重生故事,引導社會想像轉向可塑性正義。
5. 可能反對意見與回應
反對一:公共安全應優先於改造
重刑犯可能假裝悔改。回應: 可塑性正義並不排除監禁,而是要求以實證風險評估為依據,並納入定期評估機制。
反對二:被害人需要報復性正義
報復情緒真實存在。回應: 修復式模式能讓被害人獲得承認與補償,同時也保留轉化的空間。
反對三:行政成本過高
定期審查制度負擔大。回應: 長期來看,冤獄與過度監禁的代價更大。現有實驗證明修復與重建方案可降低再犯與總成本。
6. 結語
因為記憶是可塑的,我們對過去罪行的認知具有不確定性;因為人是可變的,其道德地位應視成長而改變。可塑性正義整合這兩項洞見,提倡一種既謙抑於真相、又懷抱希望於人性的正義觀。在深偽影片與監獄膨脹的時代,這不僅是理想主義,而是實踐上的必要。
參考文獻
- Arendt, H. 《耶路撒冷的艾希曼》, 1963。
- Foucault, M. 《規訓與懲罰》, 1975。
- Gendreau, P., & Andrews, D. A.〈矯正方案評估〉, 1990。
- Lipsey, M.; Cullen, F. T.〈矯正重建的成效〉,《法律與社會科學年鑑》第3卷(2007):297‑320。
- Loftus, E. F.〈虛構記憶的形成〉,《美國心理學家》58.11(2003):867‑873。
- Loftus, E. F.; Pickrell, J. E.〈假記憶的形成〉,《精神病學年鑑》25(1995):720‑725。
- Ricoeur, P. 《記憶、歷史、遺忘》, 2004。
- 聯合國毒品與犯罪辦公室,《納爾遜·曼德拉規則》,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