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故事
小凱才14歲,國中剛升上二年級。某天,他收到網友成年小柔的私訊,對方說如果真的喜歡他,就要拍張「特別的照片」證明愛意。小凱猶豫了一下,但還是傳了幾張只穿內褲的自拍照過去。沒想到幾天後,照片在群組裡被轉傳,小凱成了學校的「八卦焦點」。更嚴重的是,這件事驚動了老師與警方,因為這件事情可能會涉及兒少性剝削的問題。
二、兒少性剝的行為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下稱《兒少性剝削條例》)所規定兒童或少年性剝削,指下列行為之一者:
- 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
- 利用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以供人觀覽。
- 拍攝、製造、重製、持有、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販賣或支付對價觀覽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
- 使兒童或少年坐檯陪酒或涉及色情之伴遊、伴唱、伴舞或其他類似行為。
其中第三款就有針對兒少性影像為規範。
三、處罰情形
(一)要對方自拍也可能是犯罪
根據《兒少性剝削條例》第36條的規定,任何人不得拍攝、製造或無故重製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這裡的「性影像」,是指呈現兒童或少年之裸體、性器官、與性行為有關的姿勢或表現形式等影像,不論是靜態照片、影片或其他電子形式都包含在內。值得注意的是,法律並未排除自拍行為的適用範圍。也就是說,即使是未成年人自己拍自己,只要該影像具有性意味或涉及性部位,仍可能被視為違法的製造性影像行為。更進一步地,如果有人引誘、協助或安排兒童或少年拍攝性影像,法律將處以更重的刑責。若採用強暴、詐術、藥劑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的方法迫使拍攝者進行影像製作,則屬於最嚴重的情況,最低刑度從七年起跳。
第36條第1項:「拍攝、製造、無故重製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二)將性影像傳給朋友也會犯罪
《兒少性剝削條例》第38條明確規定,散布、播送、交付、公開陳列或以其他方式讓人觀看、聽聞兒少性影像者,依法須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這不僅涵蓋了主動將影像傳給他人,也包括張貼在社群平台、以藍牙或 AirDrop 傳送、甚至讓人觀看存在手機內的照片等行為。
第38條第1項:「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三)將性影像存在手機裡有責任
不少青少年或成年人認為,只是「收下」、「朋友傳的」、「沒有散播」就不會違法,但事實並非如此。依照《兒少性剝削條例》第39條規定,只要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即使未散布也屬犯罪。若是支付對價購得(例如付費買影片或訂閱帳號),將處以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即使未付費,只是存放或收藏,也可能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併科罰金。
第39條第1項(支付對價):「無正當理由支付對價而持有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39條第2項(未支付對價):「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得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四、結論
當「拍一下沒關係吧?」的想法出現時,請冷靜想一想:這張影像會不會讓自己觸法?根據《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凡是涉及未成年人的性影像,無論是拍攝、傳送、儲存或販售,都可能構成犯罪。這不只是情感的試探,更是法律的界線。一旦越界,帶來的後果,可能是難以承擔的刑責與心理創傷。
小凱只是想讓對方開心,便拍了裸照傳出去,卻沒想到照片外流後變成了全校的風暴。他被迫接受調查與輔導,一時的衝動可能毀掉整個青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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