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灣現在還有防疫照顧假可以請嗎?2025家庭照護假最新規定
2020年起,新冠疫情席捲全球。當時,學校停課、企業停工、民眾紛紛隔離在家,政府為了因應疫情影響,快速設立了「防疫照顧假」、「居家隔離假」、「防疫補償金」等多項臨時假別與津貼措施。而隨著疫情趨緩,指揮中心於2023年5月正式解編,原本的防疫假別也已經逐步退場。
不過,新冠病毒仍未完全消失,現在不時仍有孩童確診、長輩重症、照顧問題等情況發生,許多勞工與家長還是時常感到困惑:「現在還能請防疫假嗎?家庭照顧假又有哪些限制?薪水會不會被扣啊?」
本篇將從後疫情時代出發,完整解說2025年各類請假制度的適用規定與勞基法保護機制,幫助您釐清在照顧家人、確診、隔離等情況下,該怎麼請假最合法、最有保障!防疫照顧假是什麼?2025還可以請嗎?
「防疫照顧假」是台灣政府於2021年COVID-19疫情爆發期間,因應學校停課與家庭照顧壓力而設立的臨時假別措施。根據衛生福利部110年5月17日衛授家字第1100900661號函 的規定,防疫照顧假的設立,是為了解決疫情期間家中有學齡子女、補習班或托育機構臨時停課時,家長無法兼顧工作的困境。
防疫照顧假適用對象
- 需照顧12歲以下子女的家長
- 照顧持有身心障礙證明的國、高中生與五專1至3年級的學生
- 因短期補習班、幼兒園或課後照顧中心停課,而需親自照顧者
- 因托嬰中心及居家托育服務停止收托期間,而需親自照顧者
一定要是受雇者的父母才能請假嗎?防疫照顧假對於「家長」的定義: 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日常實際照顧兒童之人(如爺爺、奶奶等)。若工作性質允許,也會建議雇主與勞工協商居家工作模式,可以更彈性因應子女照顧的需求。
而隨著疫情進入常態管理,自112年8月15日起,COVID-19陽性者的自主健康管理期間縮短為5日,並全面取消所有支持性給假措施。先前針對停課時可申請防疫照顧假的函文,也同步於同日停止適用。(勞動部112年8月17日勞動條4字第1120069478號函、教育部112年8月15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20108128號函)
簡而言之,截至2025年,防疫照顧假已全面退場,不再適用。民眾若需請假照顧家人,需改依《性別工作平等法》、《勞工請假規則》或相關常設假別申請,例如家庭照顧假、事假或特休,並依照各假別的性質、公司制度與勞資協議進行安排。
【家庭照護假】是什麼?請假的條件有哪些?
家庭照顧假是為了協助勞工在工作之餘兼顧家庭責任所設立的假別,其法律依據並非來自《勞基法》,而是《性別工作平等法》(簡稱性平法)。最早於「兩性工作平等法」時期就有雛形,和產假、生理假、育嬰假一樣,屬於為保障受僱者家庭權益所創設的請假制度。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0條
- 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
- 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1條
- 受僱者依前七條之規定為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
- 受僱者為前項之請求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據性平法第20條規定,勞工若因家庭成員接種疫苗、突發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需親自照顧時,可請家庭照顧假。每年限請7天,且併入事假計算,薪資也依事假規定辦理。另根據第21條,雇主不得拒絕員工依法請假,也不得因此影響考績、全勤獎金等。若雇主違反規定,依性平法第38條 ,將面臨新臺幣2萬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可能被公告企業名稱、負責人姓名(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至於性平法第20條中有關「嚴重之疾病」及「其他重大事故」之定義,將依個案事實認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發文字號:勞動3字第 0950074373 號函 )
如何定義法條中的「家庭成員」?
依勞動部104年11月26日勞動條4字第1040132317號函釋 ,民法第1123條 規定之家屬或視為家屬者亦屬該規定之家庭成員。
《民法》第1123條
- 家置家長。
- 同家之人,除家長外,均為家屬。
- 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
簡單來說,家庭成員指的是與自己有血緣關係的親人(兄弟姊妹、兒女)、同住家屬(公婆/岳父母)、尚未結婚的同居伴侶(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者)、身處異地之伴侶(暫時異居,而仍有歸回以營實質共同生活意思者。此類狀況可能會因距離因素較難申請)。另須注意,短期合租室友、非家庭型同居關係是不屬於家庭成員的(因其不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不屬家庭成員)。
請家庭照顧假需要提供證明嗎?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第13條 :「受僱者依本法第15條至20條規定為申請或請求者,必要時雇主得要求其提出相關證明文件。」雇主雖然不可拒絕員工請家庭照顧假的要求,但雇主可要求員工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建議勞工請假時主動附上請假證明,避免有爭議出現!
又依勞動部104年11月26日勞動條4字第1040132317號函釋 :「證明文件之形式,法無明文,足茲證明受僱者有須親自照顧家屬之事實已足。」也就是說,只要能夠證明該家庭成員確實需要員工請假親自照顧即可,實務上並無對於請假憑證有過多形式要求。常見請假證明多為:疫苗接種通知單、醫院掛號明細、醫藥費用繳費單據、學校/班級停課訊息等。
請家庭照顧假會扣薪水嗎?公務員與一般民眾的比較
家庭照顧假能請,但薪水還領得到嗎?這是許多勞工最關心的問題。根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0條 規定,家庭照顧假每年以7日為限,並「併入事假計算」,薪資則依照事假標準處理。也就是說,對一般勞工而言,家庭照顧假屬於無薪假別,請假當天的薪水不計入月薪,雇主依法可不給付薪資。
但無薪,不代表雇主可以用此為由懲罰勞工。《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特別強調:雇主不得因員工請家庭照顧假,而剝奪其全勤獎金、影響考績或進行不利處分。這與《勞工請假規則》第7條中的「事假不支薪」一樣,都強調的是請假期間不產生工資給付義務,但不得任意苛扣或懲處。也就是說,只要按規定請假,即使當月薪水略減,仍保有全勤獎金與法定保障。
而一般民眾與公務員的請假規範有所不同,以下整理出兩種類別在請事假、家庭照顧假的差異供您參考。

事假與家庭照顧假的差異
從上表可見,公務員在請家庭照顧假時,不僅仍享有全薪,也不會影響考績,制度相對友善。但對於一般企業勞工而言,請家庭照護假雖不扣全勤但不支薪,若請假日數較多,仍需衡量當月收入可能受到的影響。現在也有些企業為鼓勵員工照顧家人,會設有優於法定的假別制度,如彈性工時、遠端辦公、帶薪家庭照顧日等。這類福利雖非法律強制,但展現企業對員工家庭責任的重視,也有助於提升員工對組織的向心力與工作滿意度。
總結來說,對一般勞工而言,家庭照顧假雖屬無薪假別,但法規已明訂不得因此影響勞工的全勤與考績,避免因照顧家庭而遭職場歧視。不同職業身分所適用的制度與保障也有所不同,勞工在請假前應主動了解自身權益,確保依法請假不受損失,也能更心無旁騖的照顧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