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發生家庭暴力時,如果被害人想要聲請保護令,可以自行前往警局填寫聲請書狀或由主責社工協助聲請;那麼什麼是保護令呢?
其中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保護令主要分為以下三種類型: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每種類型適用於不同的情境。
- 通常保護令
。危險程度:目前被害人安全尚屬穩定或不急迫狀態,但未來可能再度發生家暴。
。審理期:通常約一個月至三個月內開庭調查。
。效力期限:有效期限為兩年以下,自核發時起生效。失效前得聲請法院撤銷、變更或延長之。有效期間之延長,每次為二年以下。且延長次數無限制。 - 暫時保護令
。危險程度:目前被害人安全狀態不穩定、再發生暴力機率偏高、風險偏高狀態。
。審理期:通常一週內至一個月不經開庭程序直接核發或者開庭調查。
。效力期限:於通常保護令核發或駁回時,暫時保護令立即失效。暫時保護令主要是為填補通常保護令審理期間,家庭暴力尚未達急迫危險程度時,被害人人身安全可能有危險的空窗期。 - 緊急保護令
。危險程度:被害人目前有「急迫危險」,且有具體可證明的受暴事實。
。審理期:法院受理聲請後4個小時內核發。
。效力期限:於通常保護令核發或駁回時,緊急保護令立即失效。
1.通常保護令:由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或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向法院提出聲請,經法院審理後核發之。
2.暫時保護令:在通常保護令審理終結前,法院得依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或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書面聲請或依其職權核發暫時保護令。
3.緊急保護令:基於被害人有遭受家庭暴力的急迫危險,由檢察官、警察機關或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方式向法院聲請,且法院應於受理聲請後4小時之內核發。
一、誰可提出聲請保護令?
只要您有需要就可以親自至鄰近的派出所或分局、法院提出聲請,或由主責社工協助您填寫聲請狀與遞狀。
二、保護令有哪些款項?
保護令的細項分為以下幾種條款:
- 限制令:禁止加害人對您或其他家人施暴。(簡稱:禁暴令)
- 禁止接觸令:禁止加害人打電話、通信、傳信給您或其他騷擾您的行為。(簡稱:禁騷令)
- 遷出令:命令加害人搬出您或您們的住所。
- 遠離令:命令加害人不可以在您的住處、學校、上班地點或其他您經常出入的地方逗留、監視等。
- 暫時使用權:命令加害人交出汽車、機車或其他有關您生活上、工作上、教育上的必需用品。
- 暫時監護令:命令加害人交付子女給您,定暫時對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行使、負擔內容及方法。
- 暫時探視令:規定加害人探視未成年子女的方式或禁止相對人探視。
- 給付令:命令加害人負擔您的租金、扶養費用。
- 給付令:命令加害人負擔您的醫療、輔導、庇護場所或其他財物損害的費用。
- 加害人處遇計畫令:命令加害人接受戒藥酒癮、精神治療、認知教育輔導等課程。
- 給付令:命令加害人負擔您的律師費用。
- 禁止查閱令:禁止查閱您及未成年子女之戶籍、學籍、所得來源相關資訊。
- 禁止散佈性影像令:
- 禁止相對人未經被害人同意,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
- 命加害人交付所持有之被害人性影像予被害人;必要時,並得命其刪除之。
- 命加害人刪除或向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移除其已上傳之被害人性影像。
14.其他保護令:命其他保護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之必要命令。

三、補充資訊
好了,有了以上的認識之後,接下來要補充一些民眾可能不會知道的部分。
1.對於暴力事件的蒐證很重要,法律上就是講求證據的地方,你有多少證據就說多少話;所以若家裡本來就有監視器(擷取受暴畫面)或雙方的對話紀錄(例如:加害人揚言要殺死被害人、揚言要傷害其他家人、揚言要到工作地點放火等)、案家成員(子女、公婆、父母親...)願意出庭作證指控加害人之暴力行為,那麼保護令核發機率就會高一點。
我知道在暴力發生的當下要蒐證很難,但若身上有明顯傷勢就可以先行拍下照片存證、去醫院驗傷治療(醫院會開立驗傷診斷書)、衝突當下開啟手機錄音等都是可以蒐證的方式,證據越明確越好;另外若是影像畫面或錄音的證據,建議燒錄成光碟並且重點摘要片段即可,不要放那種一個小時的監視器畫面但實際衝突畫面只有2分鐘,法官沒有那麼多時間看。(也不要問為何是用光碟提供給法官審理,單純是司法體系沒有與時俱進可以用隨身碟~~,法院端會擔心隨身碟有病毒導致法院電腦中毒,故現今還是以光碟方式居多;當然也是有少數法官願意讓被害人以隨身碟方式提供證據,但若您剛好遇到不願意審隨身碟的法官,那你也只能認命了)
另外一個要注意的地方是,錄影畫面若是被害人也有激烈回應加害者的話(例如:被害人說:「來啊你打我啊、我也會讓你死得難看」....等),可能會讓法官認為是被害人刻意激怒加害人唷。
2.提出聲請保護令之後仍須等待法院審理(會有空窗期的時間)且開庭前雙方都會收到開庭通知,不可能只有被害人收到開庭通知,但加害人卻沒收到;加害人也是必須知道被害人有提出聲請保護令,加害人才會知道有法律的介入了、暴力行為應該收斂。
3.是否可以聲請分隔開庭?
實務上被害人可以提出分隔開庭的聲請,但要最終仍要看法官准不准許;實務上真的分隔開庭的情形不多,大多是給暴力樣態嚴重的案件才會准許分隔開庭,否則大多都是雙方一起開庭(但也不用擔心會見到加害人,因為法庭都有法官與法警存在,若加害人敢在法庭上大吵大鬧,那也可以顯見出加害人情緒確實有無法控制之態,法官也會看在眼裡;庭後也會視情況讓被害人先行離庭,以策安全)。
4.實務經驗上,保護令大多會核發禁暴、禁騷、遷出令、遠離令、加害人處遇計畫;雖保護令有明訂對未成年子女之暫時監護或暫時探視令,可是實務上不太會核發此款,因為雙方若要順帶處理離婚,法院會傾向讓雙方於離婚訴訟時處理監護權議題;因此,保護令甚少核發被害人暫行監護權部分。
5.保護令核發與否由法官定奪!!!;警察或社工、書記官、家人、民意代表、議員等等都無權力干涉,最終決定權是由法官裁決要不要核發保護令給被害人。
6.保護令若核發僅屬於民事範疇;但若加害人事後有違反保護令才會轉成刑事案件,違反者得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如果加害人違反保護令,被害人可以立即打電話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也要記得蒐集證據才有利於提告加害人違反保護令,否則有時候警方到場了,加害人也都已經離開現場了);另外,違反保護令屬於公訴罪,只要檢察官知道了就必須偵辦到底,被害人若想撤訴撤告是不行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