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人民團體的運作,團體的會務、財務、業務以及會員人數也會有增減變化。
這時候可能原先訂定的「理監事員額」已經不足或是太多,就會產生標題的疑問。
那可以增減嗎?
可以!
在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中提案變更章程並且決議通過(提案以及通過門檻,視不同團體法令及團體章程而定)即可。
另外也須同時討論「當屆」或是「下屆」起適用。
接著會有以下幾種情況:
1、增加理監事:
(1)非改選年:
依據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 14 條規定:「人民團體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因修改
章程在法定名額內增加理事、監事名額時,其增加之名額,應先由候補理事、候補監
事依次遞補後,如有缺額,再辦補選。」
若有候補理監事,必須先遞補。若還有缺額,則在當次大會辦理補選。
(2)改選年:
直接依據新的章程所訂員額,辦理改選即可。
2、減少理監事:
這種情況只能從「下屆」起適用。
但若是改選年,也可以馬上依據新的章程所訂員額改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