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你是否也遇過這種情況:從小未曾被父母扶養,成年後卻突然收到社會局來函,要求你支付父母的安置費用?很多人這時才驚覺,自己對親生父母其實還負有「扶養義務」。不過,根據法律規定,若曾遭遺棄、虐待,或確實無力負擔,的確可以依法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以下家事律師為你整理清楚的法律申請程序與注意事項:
一、符合這些條件,就能爭取免除扶養義務!
根據《民法》第1118條與第1118-1條,若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即可向法院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 經濟困難,無法維持自身生活
若你連自己的生活都難以維持(例如長期失業、重病、經濟負擔沉重),可依法聲請免除扶養義務。若對象是父母或祖父母,則可能僅能「減輕」義務。 - 曾遭受扶養請求人不法對待
包含身體、精神虐待,重大侮辱或家暴,甚至波及你的配偶或子女。證明情節嚴重者,法院可裁定完全免除扶養義務。 - 曾遭遺棄,從未被扶養
若父母未盡撫養責任,兒時即離家,甚至從未提供生活協助,你有權聲請免除扶養義務。
二、收到社會局來文後,該怎麼辦?
當社會局或安養機構來函要求你負擔安置費用時,請依下列流程儘速處理:
Step 1:蒐集相關證據
你必須具備以下證明文件,來支持法院裁定:
- 經濟狀況:薪資單、稅單、存款餘額證明
- 健康狀況:診斷書、病歷紀錄
- 對方虐待或遺棄證明:報案紀錄、保護令、戶籍謄本、學校紀錄、證人證詞等
- 受扶養人有自足能力:財產清單、就業收入證明
Step 2:撰寫聲請狀
聲請狀須清楚列出你的訴求、法律依據與具體事實。可參考法院網站範本,或請律師協助撰寫以提升成功機率。
Step 3:向法院提起訴訟
向受扶養人「住所地法院」提起訴訟,案件屬家事事件,會先進行強制調解,再進入審理程序。
三、法院裁定效力有時限,別錯過!
法院裁定一旦成立,只能影響未來的扶養義務,過去已產生的安置費仍須給付。
但別灰心!根據《老人福利法》第41條第4項規定,若你生活困難或有特殊原因,也可向社會局申請免除或減輕「已產生的安置費」,由學者與專家審查是否准予不追繳或減繳。
因此,正確順序為:
先向法院聲請免除扶養義務 → 拿到裁定後 → 再向社會局申請減免已發生費用
四、結語
不是每段血緣關係都伴隨著愛與照顧。若你從未被養,如今卻被要求養人,那麼依法申請免除扶養義務,既是保護自己,也是爭取公平的開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的案件,法院審理標準嚴格,證據若不充足,通常只會「減輕」而不會「完全免除」。建議提早諮詢專業律師,協助整理證據、撰寫書狀、陪同出庭,能大幅提升成功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