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委託出席能否算在出席人數?
A團體最近剛換新的會務人員,於是來信詢問:
章程中提到的「會員大會委託出席的人數」,能否算在「會員過半數出席的人數」?
當然可以!
因為「出席人數=親自出席人數+委託出席人數」
人民團體法第38條、第42條以及商業團體法第19條,皆有「書面委託代理」的規定,就是為了避免會員出席人數不足導致流會。
例如:
會員50人,過半需26人出席。
所以,可以13人親自出席,13人委託出席。
但一名會員只能接受一名會員的委託。
重點提醒:
是「會員」接受「會員」的委託。
不能委託非會員出席會議!
我在實務上看過,會員因為不能出席,委託他的親屬出席。
在人民團體法規中,是不合法的!
當然不同會議、不同職務的委託規定也不同,甚至章程中也能「禁止委託」。
(可以參考前作:
【人民團體】人民團體會議出席及委託規定:會員、理事、監事可以委託嗎? )
二、開會時間已到,但人數不足,怎麼辦?
大多數會議主席會宣布延長報到時間。
若是延長之後,人數仍無法滿足成會需求導致流會,此時有2個選擇:
1、宣布延期召開。
2、改開談話會。
在談話會中,可以向會員報告事項,但不能作出任何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