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業必歸會」是什麼?
所謂的「業必歸會」,白話講就是「強制加入公會」,在商業團體法第12條有明文規定。
如此規定的初衷,是希望「集合同業力量,爭取及保障同業的利益」。
例如由商業同業公會蒐集會員公司的意見,向政府機關反應或者是爭取產業補助、修法建議等。
對於政府機關而言,若是需要政令宣導,也可透過該產業的公會向會員公司宣達即可。或是需要某些產業協助時,也可透過公會找到能夠提供協助的公司行號。
二、不加入公會,有罰則嗎?
有,在商業團體法第63條中有規定,不加入公會主管機關得處以新臺幣1,500~10,000元罰鍰。
所以有些新成立的公司行號,會收到該業別商業同業公會的入會通知,要求在一定期限內辦理入會手續與繳交費用。
之所以有罰鍰的規定,是為了避免「搭便車」。
未加入公會的公司行號,若能享受公會爭取到的福利,對於已入會者而言是不公平的。
三、假設我經營的行業有很多種,那該加入幾個公會?
依據前面提到的商業團體法第12條,至少要加入「一個」。
可以考量例如「會費金額」、「會員福利」或是「公會運作是否正常」等條件。
當然若是想同時加入很多個公會,也沒問題。
雖然需支付不同公會的入會費、常年會費,但能同時享受不同公會提供的會員服務。
例如,有些公會積極提供給會員「產業最新資訊」、「業務媒合」或是「整理各單位的標案資訊」等,對於部分公司而言能省下不少心力。
四、如果我經營的行業項目在該地區沒有公會呢?
內政部91年1月15日的函釋提到,若是該地區沒有公會的話,那就加入當地的「商業會」。
五、「強制入會」沒有違反憲法保障「結社自由」的權利嗎?
目前沒有針對這規定「違憲」的憲法判決或是大法官解釋,只有在個別大法官的意見書提到。所以現階段是合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