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上遇到不少團體自稱社團法人,但實際上該類團體並未去地方法院做法人登記。因此性質上只是「人民團體」,而非「社團法人」。
至於兩者的差異為何?大致有以下兩點:
1、主管機關不同:
(1)人民團體:「內政部」或是「縣市政府社會局/處」。
(2)社團法人:「內政部/地方政府社會局處」及「地方法院」。
也就是說,人民團體只會有一個會務主管機關。
但是社團法人除了原本的會務主管機關外,還有地方法院,雙軌管理。
2、部分事務必須具法人資格才能執行:
部分申請補助案、政府委託案、標案等,縣市政府與機關會要求具有法人資格。
因為有些單位認為,經過法院公證的社團法人可能具有較佳的管理以及執行能力。
另外「公益勸募」,也同樣需具有「社團法人」資格才能申請,道理同上。
至於是否該去申請登記為社團法人,就取決於各團體的考量。
因為登記後,雖然能做的事情變多,但要報送給主管機關的文件也變多,解散時的程序也更加的繁複。
例如:「理監事改選」及「變更章程」,除了公文函報給原本的會務主管機關,也要報送給法院(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是要收費的,一份變更聲請書7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