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團體最直接的收入來源就是會員的入會費及常年會費。
繳交會費就是會員的義務之一。
但假使會員不肯繳交常年會費怎麼辦?可以把他退會嗎?
這問題的答案會依據不同團體性質而有所不同。
一、社會團體
此種類型的團體在章程中多數會訂有「欠繳會費O個月處以停權處分」、「連續O個月仍未繳交,自動退會」的規定。
以臺北市社會局提供的章程草案第13條為例: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會員欠繳會費滿○個月,經函請繳費逾○個月仍不履行者,經理事會之決議,得予以停權處分,不得參加各種會議、當選為理事、監事及享受團體內一切權益。連續○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
此時團體的理事會就能夠依據章程,對違規的會員處以停權或退會處分。
至於欠繳的會費則可依民事訴訟程序進行催繳。
二、商業同業公會
此種類型的團體在商業團體法第64條已有明確規定,其中並沒有退會處分的規定。
原因在於,商業團體法第12條的「業必歸會」規定。若是把會員退會,也造成違反該條法令的情況。
商業團體法第64條
商業團體對所屬會員,不依章程規定標準繳納會費者,依下列程序處分之:
一、勸告:欠繳會費滿三個月者。
二、警告:欠繳會費滿六個月,經勸告而不履行者。
三、停權:欠繳會費滿九個月,經警告仍不履行者,不得參加各種會議、當選為理事、監事及享受團體一切權益;已當選為理事、監事者,應予解職。
但實務上我也聽過團體抱怨「會員很『皮』」。
因為「勸告」、「警告」等處分,對會員而言沒有任何威脅性。
而「停權」會影響到當選理事、監事以及團體提供的會員福利等權益。所以有的公會會員會故意拖到快滿9個月,要被停權時才繳費(我自己覺得法令還有能改善的空間)。
欠繳的會費可依民事訴訟程序進行催繳。
三、職業團體
這類型的公會名稱很明確,例如:OO市律師公會、OO縣社會工作師公會、中華民國OO師公會等。
但若是很多位律師、建築師或醫師自己組成的「OO學會」或「OO協會」,這種性質是屬於「社會團體」,而非職業團體。
先講這件事的原因在於,實務上我曾遇過某個職業公會的會務人員來電說:
「我們公會是社會團體,所以不適用人民團體法第38條,職業團體委託出席的人數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三分之一。」我當下聽到直接愣住、傻眼。
回到正題。
這類型的職業團體,大多在各自的法令中都會訂有「非加入OO公會,不得執行OO業務」等「強制入會」的規定。舉凡像是社工師、醫師、護理師等等。
若是將會員處以「退會處分」,等同違反「強制入會」的規定,也會影響到該會員的工作權(憲法保障)。
例如法務部92年3月17日法檢字第○九一○○四九四○七號函內政部(有關律師公會退會的函釋)、內政部98年2月26日內授中社字第0980003450號函釋(台灣省職能治療師公會退會)以及內政部101年1月31日內授中社字第1015050364號(社會工作師公會退會)等函釋都有提到此一原則。
所以此類團體多半是採取限制會員權益(例如不得享有會員權益)的方式辦理。而函釋中也提到能採民事訴訟程序進行催繳會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