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傳曰:「有從輕而重,公子之妻為其皇姑。有從重而輕,為妻之父母。有從無服而有服,公子之妻為公子之外兄弟。有從有服而無服,公子為其妻之父母。」
2. 注釋
1. 傳曰:指禮制傳文的解說。
2. 從輕而重:本應服輕喪,卻因身份而加重。
3. 皇姑:指丈夫之姑,即公子之父的姊妹或妹。
4. 從重而輕:本應服重喪,卻因身份而減輕。
5. 妻之父母:指公子的岳父母。
6. 從無服而有服:本不當服喪,卻因身份而服。
7. 公子之外兄弟:指公子之妻的兄弟。
8. 從有服而無服:本應服喪,卻因身份而免。
3. 白話文
傳中說:有的喪服是從輕轉重,例如公子的妻子為丈夫的姑母服喪;有的則是從重轉輕,例如為妻子的父母服喪。有的情況是本來不該服喪卻要服,例如公子的妻子要為丈夫的妻兄弟服喪;也有的情況是本該服喪卻不服,例如公子對妻子的父母。
4. 總結
從輕而重:公子之妻為皇姑服。
從重而輕:為妻之父母。
從無服而有服:公子之妻為公子之外兄弟。
從有服而無服:公子為其妻之父母。
啟示
喪服制度有例外,顯示「禮」在尊卑、內外的權衡中靈活調整。
禮制並非死板,而是根據親疏、尊卑、男女之別而定。
二、
1. 原文
傳曰:「母出,則為繼母之黨服;母死,則為其母之黨服。」為其母之黨服,則不為繼母之黨服。
2. 注釋
1. 母出:指親母離異、出居於外。
2. 繼母:父再娶之妻。
3. 黨:親屬一系。
4. 母死:指親母去世。
5. 為其母之黨服:為親母一系親屬服喪。
3. 白話文
傳中說:若親母尚在世但已離開家,則為繼母一系的親屬服喪;若親母已去世,則為親母一系的親屬服喪。既然為親母一系服喪,就不再同時為繼母一系服喪。
4. 總結
母出:服繼母黨。
母死:服親母黨。
服親母黨,則不兼服繼母黨。
啟示
禮制強調「母存以繼母為重,母亡以本母為本」。
服制反映家庭秩序,尊重血緣與繼承秩序的差異。
三、
1. 原文
三年之喪,既練矣,有期之喪,既葬矣,則帶其故葛帶,絰期之絰,服其功衰。有大功之喪,亦如之。小功,無變也。麻之有本者,變三年之葛。
2. 注釋
1. 三年之喪:指父母之喪。
2. 練:指「小祥」之禮,居喪滿一年後的變服。
3. 期之喪:指居喪一年的親屬之喪。
4. 葬:大功、期親於葬後即可變服。
5. 故葛帶:舊葛帶,喪服之一種。
6. 絰:頭上所束的麻布。
7. 功衰:指「大功」與「小功」的喪服。
8. 大功:服九月。
9. 小功:服五月。
10. 麻之有本者:指「生麻」所製之服。
11. 變三年之葛:將三年喪所用的葛衣改為生麻衣。
3. 白話文
父母三年之喪,至小祥之後;期親(服一年之喪),在葬禮完成之後,便可改服:改為舊葛帶,頭上束期喪的絰,身著大功衰。若有大功之喪,亦依此辦理。至於小功,則不必改變。凡用生麻為本的喪服,則在三年喪中改以葛衣代之。
4. 總結
三年喪(父母):小祥後改服。
期喪(服一年):葬後改服。
大功:亦隨期喪之制。
小功:無變服。
生麻服:三年喪時改用葛。
啟示
喪服制度隨時間漸次變易,顯示哀情由深轉淺。
禮不苛於細,而重在「情理」與「時節」之合。
四、
1. 原文
既練,遇麻斷本者,於免,絰之;既免,去絰。每可以絰必絰;既絰,則去之。
2. 注釋
1. 既練:指三年之喪過了小祥之禮。
2. 麻斷本者:指麻帶或麻布的根本部分折斷。
3. 免:脫冠以示哀。
4. 絰:頭上所束之麻布,以示哀。
5. 既免:免冠之禮已畢。
3. 白話文
三年喪期在小祥之後,若遇到麻帶斷裂,則於免冠之時重新束絰;等免冠結束後,即去絰。凡有可以束絰的情況,必定要束絰;束過之後,則應即時去掉。
4. 總結
小祥之後,若麻斷,免時須加絰。
免畢則去,不常留。
可絰則必絰,既絰則去。
啟示
喪禮重在哀情的適時表達,不拘形式的持久。
制度設計有「應時而行」之義,禮貴合宜,不可僭濫。
五、
1. 原文
小功不易喪之練冠,如免,則絰其緦小功之絰,因其初葛帶。緦之麻,不變小功之葛;小功之麻,不變大功之葛。以有本為稅。
2. 注釋
1. 小功:喪服等級之一,服期九月。
2. 練冠:指小祥後所改用的素冠。
3. 免:脫冠以示哀痛。
4. 絰:束於頭上的麻布。
5. 緦:最輕的喪服,服期三月。
6. 葛帶:以葛製成的腰帶。
7. 有本:指麻布織成時仍帶根本者。
8. 稅:通「說」,猶去除之義。
3. 白話文
小功之喪不改變練冠,若行免禮,則用緦麻作小功等級的絰,仍然佩帶原初的小功葛帶。緦麻所用,不得代替小功所用的葛帶;小功之麻,也不得代替大功的葛帶。凡有帶根本的麻布,則依此作為區分。
4. 總結
小功之喪不改冠。
免時加緦絰,仍用原小功葛帶。
緦不得代小功,小功不得代大功。
以麻有本為分別標準。
啟示
喪服制度層級嚴謹,明辨尊卑。
等差之禮不可混亂,維護宗法秩序。
制度設計有嚴明的「限度」,以防濫用。
六、
1. 原文
殤:長、中,變三年之葛。終殤之月算,而反三年之葛。是非重麻,為其無卒哭之稅。下殤則否。
2. 注釋
1. 殤:指未成年而死者,分長殤、中殤、下殤。
2. 長殤:十五至十九歲之死。
3. 中殤:八至十四歲之死。
4. 下殤:八歲以下之死。
5. 三年之葛:指三年大喪所用的葛帶。
6. 月算:以月數計算喪期。
7. 卒哭:葬後大哭之禮。
8. 稅:除去、免除之義。
3. 白話文
長殤、中殤者,其服制由三年大喪所用之葛帶轉變。至其喪期終滿之月,則又復用三年之葛。這並不是重複使用麻布,而是因殤喪沒有「卒哭」的除服之禮,所以才如此。若是下殤,則不如此。
4. 總結
長殤、中殤:用三年葛帶,滿期後復歸三年之葛。
此非重複,而是因無卒哭之禮。
下殤不行此制。
啟示
喪制依年齡有別,顯示生命長短與哀制之分。
對長、中殤仍以重服示哀,體現對未成人的重視。
禮制嚴謹,避免形式上「重麻」之嫌,合乎制度理性。
七、
1. 原文
君為天子三年,夫人如外宗之為君也。世子不為天子服。
2. 注釋
1. 君:指諸侯。
2. 為天子三年:諸侯為天子服三年之喪。
3. 夫人:諸侯之妻。
4. 如外宗之為君也:夫人之服制,依照外宗(非直屬)的服君之制,不及於三年。
5. 世子:指諸侯繼位之嫡子。
6. 不為天子服:世子繼位後,對天子不行服制。
3. 白話文
諸侯對於天子,行三年之大喪。至於夫人,則僅依照外宗服君的禮制,不行三年大喪。世子則不為天子服喪。
4. 總結
諸侯為天子:三年之喪。
諸侯夫人:依外宗服制,不得同於諸侯。
世子:不為天子服。
啟示
君臣之義,以諸侯事天子最隆,故服三年。
夫人與世子,分際有別,不得越制。
禮制嚴守尊卑分限,維護宗法秩序。
八、
1. 原文
君所主:夫人、妻、大子適婦。
2. 注釋
1. 君:指諸侯之位。
2. 所主:指其所當主喪之人。
3. 夫人:諸侯之正妻。
4. 妻:諸侯之妾,位次於夫人。
5. 大子:即世子,繼承人。
6. 適婦:世子之正妻。
3. 白話文
諸侯在喪禮上,須主喪之人包括夫人、妾、世子以及世子的正妻。
4. 總結
君所主喪者:夫人、妻、世子、世子之適婦。
啟示
諸侯之主喪範圍,不僅限於嫡妻,亦及妾與世子家室。
此制明示君在宗族中主禮之責,體現家國一體之宗法秩序。
九、
1. 原文
大夫之適子為君、夫人、大子,如士服。
2. 注釋
1. 大夫:卿以下之卿大夫。
2. 適子:正妻所生的嫡長子。
3. 為君、夫人、大子:指為君主、夫人以及世子服喪。
4. 如士服:依士之服制行喪,不從大夫自身之服制。
3. 白話文
大夫的嫡長子,為君主、夫人及世子服喪時,其服制依照士的等級行,不依大夫之制。
4. 總結
大夫嫡子服君、夫人、世子之喪,依士之制。
啟示
禮制嚴謹,雖出自大夫之家,但嫡子對於君與君室之服,須依士服以明分。
顯示尊卑有序,避免僭越。
十、
1. 原文
君之母,非夫人,則群臣無服。唯近臣及仆驂乘從服,唯君所服,服也。
2. 注釋
1. 君之母:指國君的生母。
2. 非夫人:不是正妻夫人(未立為國君正式母儀)。
3. 群臣無服:一般官員群臣無需為其服喪。
4. 近臣:親近君主的臣子。
5. 仆驂乘從:駕車、陪乘、隨從之役臣。
6. 唯君所服,服也:近臣與隨從,只依照國君所服之制而服。
3. 白話文
若國君的母親不是正式的夫人,則群臣皆無須服喪。唯有近臣與仆從、駕車陪乘之役,跟隨國君所行之服制而服。
4. 總結
君母非夫人:群臣無服。
近臣與仆從:從君所服。
啟示
喪服制度重在「名分」,母雖尊,若非正位夫人,則群臣不以正禮服喪。
禮法藉此明辨嫡庶,防止尊號僭濫。
十一、
1. 原文
公為卿大夫錫衰以居,出亦如之。當事則弁絰。大夫相為,亦然。為其妻,往則服之,出則否。
2. 注釋
1. 公:指國君。
2. 錫衰:賜予喪服(衰麻)。
3. 以居:在家居喪時穿。
4. 出亦如之:外出亦仍服此喪服。
5. 當事:遇有喪禮之事。
6. 弁絰:戴弁冠,繫絰以示服。
7. 大夫相為:大夫之間互相為服喪。
8. 往則服之:為妻奔喪時服之。
9. 出則否:若出外則不服。
3. 白話文
國君賜給卿大夫喪服,使其在家服用,出外亦同;若遇正式喪事,則戴弁冠並繫絰。大夫彼此相為喪服,亦同此制。若是為妻奔喪,往赴時須服喪,離開後則脫去。
4. 總結
國君賜卿大夫喪服:在家與出外皆服,遇喪事則弁絰。
大夫相互為服:同此規制。
為妻奔喪:赴時服,出則脫。
啟示
喪服制度按身份有別,國君賜服表示恩寵與等級。
禮制同時區分「在內在外」、「奔喪與日常」的場合,顯示服喪之禮有嚴格的時空範圍。
十二、
1. 原文
凡見人無免絰,雖朝於君,無免絰。唯公門有稅齊衰。傳曰:「君子不奪人之喪,亦不可奪喪也。」傳曰:「罪多而刑五,喪多而服五,上附下附列也。」
2. 注釋
1. 免絰:免帽與絰帶,喪服之標識。
2. 雖朝於君:即便進宮覲見君主。
3. 稅齊衰:略去部分齊衰服,表示權宜的變通。
4. 奪人之喪:指強迫他人停止服喪。
5. 刑五:古代五刑。
6. 服五:指五等喪服(斬衰、齊衰、大功、小功、緦麻)。
7. 上附下附:依親屬尊卑長幼推附而定服。
3. 白話文
凡是遇見他人,皆須佩帶免絰,即使朝見君主,也不去掉免絰。只有入公門時,得以略去齊衰。傳曰:「君子不奪人之喪,亦不可奪喪。」又曰:「如同刑罰有五等,喪服亦有五等,依尊卑親疏而分別排列。」
4. 總結
朝君亦帶免絰,不奪哀制。
公門可權宜從簡,稅齊衰。
喪服有五等,依尊卑親疏次第排列。
啟示
禮制重視「不奪人之喪」,維護孝道情感的真實表達。
五等喪服與五刑相對應,顯示禮法並重,既有制度秩序,又合乎人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