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沒有「約」跟「合約」不同的觀念,筆者曾發佈過一篇名為「中國人沒有婚約」為題的短文,裡面稍為解釋了「約」和「合約」的分別,婚約不是「合約」,卻是屬於「約」的那一類:
中國人也沒有「起誓」跟「效忠宣誓」是不同的概念,在猶太教613條誡命裡,民數記三十章全文十七節,全都是有關起誓的,然而在整本聖經內,是沒有「效忠宣誓」誡命的。以下是 AI 拆解經文數據演算法後的分析結論:
問:猶太人有沒有關於效忠宣誓的誡律?
答:
猶太律法(Halakha)並沒有直接規定關於對非猶太國家進行效忠宣誓的
誡律,但存在一項被廣泛認可的原則,稱為「王國法律即法律」(dina
de-malkhuta dina)。
這項原則最早由西元三世紀的猶太學者撒母耳(Samuel of Nehardea)提
出,意思是猶太人在流亡地所屬國家的世俗法律,在沒有直接與猶太律法
相衝突的情況下,對猶太人同樣具有約束力。這項原則的適用範圍很廣,
包括稅收、商業法律和民事規定等。
因此,如果一個國家要求所有公民宣誓效忠,且誓詞不包含任何與猶太教
信仰直接衝突的內容(例如宣誓效忠於其他神祇),那麼猶太人根據這項
原則,通常是可以參與這類宣誓的。
簡單來說,在猶太教的觀點中,一個國家若要求公民宣誓效忠,猶太律法
允許猶太人遵守,前提是誓詞不違背猶太教對上帝的唯一性信仰。
至於「起誓」,就記載在猶太人613條誡律歸類十四內的七條內容裡:
歸類十四 - 起誓問題
第203條 (申命記 23:23) 你嘴裏所出的、就是你口中應許、甘心所獻
的、要照你向耶和華你 神所許的願謹守遵行。
第204條 (民數記 30:2) 人若向耶和華許願、或起誓、要約束自己、
就不可食言、必要按口中所出的一切話行。
第205條 (利未記 19:12) 不可指著我的名起假誓、褻瀆你 神的名.
我是耶和華。
第206條 (民數記 30:2-17) (民數記整三十章全針對起誓的律例規條)
第207條 (民數記 30:3-9) 女子年幼還在父家的時候、若向耶和華許
願要約束自己....但他父親聽見的日子、
若不應承,就都不得為定....他若出了嫁
、他丈夫聽見....若不應承、就算廢了他
所許的願....寡婦、或是被休的婦人所許
的願、就是他約束自己的話、都要為定。
第208條 (申命記 10:20) 你要敬畏耶和華你的 神、事奉他、專靠他
、也要指著他的名起誓。
第209條 (申命記 23:22) 你向耶和華你的 神許願、償還不可遲延...
你不償還就有罪。你若不許願、倒無罪。
猶太人導師把這些經文簡化成最簡單的內容意思:
第203條 一個人必須履行他所應許的事情
第204條 不要輕易起誓
第205條 不要褻瀆起誓或起假誓
第206條 判斷誓言是否有效,一切以妥拉(摩西五經)之規定為準
第207條 不可隨意破壞一個誓約
第208條 要真心指著神的名義起誓
第209條 在誓言之時上不可隨意拖延
人類文明裡面有「起誓」這回事,這裡頭本來反映出某人走到一個嚴峻的環境,要作出一種決定,其嚴肅的程度甚至要靠「誓言」去保證,就是因為其嚴重與嚴肅的姿態,所以「起誓」並不常見,非要生死關頭般重要處境時,才會拿出來。
耶穌對起誓一事上也有他的詮釋:
馬太福音第五章
33 你們又聽見有吩咐古人的話、說、『不可背誓、所起的誓、總要
向主謹守。』
34 只是我告訴你們、甚麼誓都不可起、不可指著天起誓、因為天是
神的座位.
35 不可指著地起誓、因為地是他的腳凳.也不可指著耶路撒冷起誓
、因為耶路撒冷是大君的京城。
36 又不可指著你的頭起誓、因為你不能使一根頭髮變黑變白了。
37 你們的話、是、就說是.不是、就說不是.若再多說、就是出於
那惡者。
為甚麼明明有起誓的誡律,耶穌卻說「甚麼誓都不可起」?因為耶穌這句說話是有針對內容的,從另外一節經文可以看出端倪:
馬太福音第二十三章
16 你們這瞎眼的(法利賽人)領路的有禍了!你們說:『凡指著殿
起誓的,這算不得甚麼;只是指著殿中金子起誓的,他就該謹守。』
當時法利賽人研究誡命,緊咬著死板的文字不放,他們爭論「指著耶路撒冷起誓」和「指著神的殿起誓」兩者之間,哪個才算數?
當時的民風也興起了態度上的輕忽,很小的事情也用發誓去強調自己言行上真確和保證,故此耶穌不得不提醒他的門徒,誡命的精神本質就是不要妄稱 神的名,也不要以誓言誇大了自己的信譽,這些形同掩蓋虛假:「你們的話、是、就說是.不是、就說不是。」就用這樣的坦蕩蕩,根本無需起誓。
這二千多年以來,猶太傳統拉比同樣地得出相同的領會,容許起誓,但認為有危險,因為這舉動極容易動用了 神的名,越敬虔越避免。
本節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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