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處理遺產分配時,若遇到繼承人失蹤未歸,程序往往陷入停滯。這種情況在實務上並不少見,例如:唯一的第一順位繼承人失蹤不明、失蹤未滿七年,尚未辦理死亡宣告。此時,遺產該如何處理?
為何不能直接繼承?
由於失蹤人目前在法律上仍被推定為生存者(根據民法第6條規定),因此失蹤人仍然具有繼承人的身分,這使得遺產的處理變得複雜。
可能的解決方式
(一)失蹤人符合死亡宣告條件時,聲請死亡宣告。
民法第8條:- 一般情況:失蹤滿七年後,由利害關係人向法院聲請;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 特殊災難:如海難、空難等,滿一年即可聲請。
法院裁定死亡宣告後,失蹤人被視同死亡,才能正式分配遺產,其應繼分由其他繼承人依順位繼承。
(二)失蹤人尚未符合死亡宣告條件時,聲請選任失蹤人財產管理人
在失蹤人尚未符合死亡宣告的條件前,可以依民法第10條及家事事件法第142條、第143條,向法院聲請選任失蹤人的財產管理人。 失蹤人財產管理人可代表失蹤人保存財產,並代為參與遺產分割、簽署遺產分割協議或訴訟,甚至依法代為聲請拋棄繼承。
若您正面臨繼承人失蹤的狀況,建議及早諮詢專業律師。若您希望案件能妥善處理,歡迎與我們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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