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上文提及媳婦和女婿受到無止盡的欺壓和侮辱,卻不知如何回應和抗拒,最讓這些媳婦和女婿無法接受的是:需要幫忙或者需要用錢時把他們當家人(例如請客不讓他們參加,但買單卻要他們負責),而有什麼好康時卻說他們就是"外人"。
媳婦在婆家沒有繼承權
不知道各位知不知道,媳婦或女婿是沒有法定繼承權的,(換句話說,依法你本來就是外人!)為什麼?因為
- 法定繼承順位:
- 姻親非血親:
媳婦與公婆(或女婿與岳父母)之間是「直系姻親卑親屬」,並非法律定義的「直系血親卑親屬」。
- 無繼承資格:
因此,在公婆(或岳父母)過世時,媳婦(或女婿)不具備法定繼承人的資格,無法主張被繼承人的遺產。
沒繼承權,那麼有扶養義務嗎?
既然媳婦或女婿沒有繼承權,那麼她們負有扶養公婆的義務嗎?
民法第1114條定有明文規定:直系血親、兄弟姊妹、與配偶父母同居以及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者,互相皆負有扶養義務!另外則需確認是否有和公婆(岳父母)同居? 依前開條文規定,若媳婦與公婆同居,媳婦或女婿則需扶養公婆,(同理,女婿與岳父母同居,女婿亦需幫忙扶養岳父母)。
所謂的扶養,是指在一定的親屬之間有經濟能力的人對於不能維持生活的人,給予必要的經濟上的,這是親屬的法上義務。
上述說法是什麼意思呢?也就是說自己的父母自己顧,扶養公婆或岳父母的首要義務人都是他們自己的子女,媳婦或女婿沒有扶養公婆或岳父母的義務(但是有扶養自己父母的義務)。只有一種情形是例外,和公婆或岳父母同住。即使同住也不是任人欺凌,任人嫌棄。而是因為同居而有相互扶養的義務。至於如何相互扶養則可以透過協商或家庭會議來解決,而不是因為多了一個人,所以所有的勞務或花費都由多出來的這個人來負責了。如果此人願意如此,那就不必說什麼受人欺凌或侮辱等等了,因為那是你願意的;否則,公婆或岳父母尚能自理生活,當然是透過合理的分工方式來謀求家庭的和諧和發展;無法自理生活,則同住者或許較為辛苦,但其付出理應獲得公婆或岳父母其他子女的認可和支援(包括經濟,精神,生理等),不存在明妙所謂的百般隱忍,全年無休等問題,有這種情形只能說那是你自願或自找的,你的付出令人佩服,但無法令人同情。
你嫁娶的是一個人,不是一個家
你嫁(或娶)的是一個人,所以你們相互間負有扶養彼此的權利和義務。你嫁或娶的不是一個家,那個家有自己的父母和子女,你的老公(或老婆)只是那個家的子女之一,那個家庭中的成員(包括你的老公或老婆)負有相互扶養的權利或義務,社會或習俗要求你在那個家任勞任怨,克盡孝道,實際上,應該克盡孝道,任勞任怨的,是你的老公(或老婆)[所以我才說自己的父母自己顧,因為即令你出嫁或娶妻,你和父母之間的血親係都不變,你都負有扶養他們的義務。]你在那個家,不管在法律上或實際上,都只能算是外人(只有姻親關係,因為婚姻之故而有了親屬關係,婚姻一斷,親屬關係即歸零),所以呢?……你說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