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限制登記
限制「登記名義人處分其土地權利」之登記
土地登記規則§136
第1項:土地法第七十八條第八款所稱限制登記,謂限制登記名義人處分其土地權利所為之登記。
第2項:前項限制登記,包括預告登記、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或破產登記,及其他依法律所為禁止處分之登記。
限制登記的種類
- 預告登記:為保全土地或建物權利人將來移轉或設定負擔的請求權,事先向地政機關申請限制登記名義人處分其不動產權利
- 查封登記:依據法院的強制執行命令,禁止債務人處分其不動產,以供後續拍賣或分配之用
- 假扣押登記:為保全金錢債權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債權,暫時禁止債務人處分其特定不動產
- 假處分登記或暫時處分:為保全金錢請求權以外的請求權,暫時限制債務人就特定不動產為特定的處分行為,或在訴訟或非訟程序進行中,因情況急迫,法院裁定暫時性地限制不動產的處分或變動
- 禁止處分登記:指法院或相關機關依據特定法律規定(如《刑事訴訟法》、《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直接裁定或命令禁止不動產權利人進行任何處分
- 破產登記:因法院宣告債務人破產,將不動產納入破產財團,由破產管理人管理處分,以清償所有債權人
- 因法院裁定而為清算登記:因法人(如公司、社團等)經法院裁定進入清算程序,為進行財產清理與債務清償而對其不動產權利所為的限制註記
- 其他依法律所為禁止處分之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