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
一、所有權人為納稅義務人,細節如下:
- 信託財產︱優先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而非所有權人。
- 公有土地︱以管理機關為納稅義務人
- 公同共有︱以管理人為納稅義務人
- 分別共有︱地價稅:共有人各按其應有部分為納稅義務人;田賦:以共有人所推舉之代表人為納稅義務人;未推舉代表人者,以共有人各按其應有部分為納稅義務人
二、典權人
三、承領人
四、承墾人
由土地使用人代繳地價稅或田賦之情形
有下列情形時,主管稽徵機關得指定「土地使用人」負責「代繳」其使用部分之地價稅或田賦。
- 納稅義務人行蹤不明者
- 權屬不明者
- 無人管理者
- 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由占有人代繳
除了「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由占有人代繳」之外,其餘三種情形代繳之地價稅或田賦,得「抵付地租」或向納稅義務人「求償」。
❓有個小疑惑,使用人能拒絕代繳嗎?
延伸閱讀
典權
民法§911:稱典權者,謂支付典價在他人之不動產為使用、收益,於他人不回贖時,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之權。
- 出典人
- 就是原地主,收到一筆錢(典價),把土地交給他人使用
- 日後還錢時(贖典),可以取回土地使用、收益權。
- 典權人
- 支付典價,取得土地的使用、收益權
- 日後收回一筆錢,把土地交還給原地主
- 如果原地主不回贖時,就可以取得土地所有權。
承墾
土地法第三編土地使用第五章荒地使用中,有關於「承墾」的相關規定,摘錄部分條文:
- 土地法§129:公有荒地之承墾人,分左列二種。一、自耕農戶。二、農業生產合作社。
- 土地法§131:承墾人自受領承墾證書之日起,應於一年內實施開墾工作,其墾竣之年限,由主管農林機關規定之,逾限不實施開墾者,撤銷其承墾證書。
- 土地法§133第1項:承墾人自墾竣之日起,無償取得所領墾地之耕作權,應即依法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聲請為耕作權之登記。但繼續耕作滿十年者,無償取得土地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