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或田賦之納稅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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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

一、所有權人為納稅義務人,細節如下:

      • 信託財產︱優先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而非所有權人。
      • 公有土地︱以管理機關為納稅義務人
      • 公同共有︱以管理人為納稅義務人
      • 分別共有︱地價稅:共有人各按其應有部分為納稅義務人;田賦:以共有人所推舉之代表人為納稅義務人;未推舉代表人者,以共有人各按其應有部分為納稅義務人

二、典權人

三、承領人

四、承墾人

由土地使用人代繳地價稅或田賦之情形

有下列情形時,主管稽徵機關得指定「土地使用人」負責「代繳」其使用部分之地價稅或田賦。

      • 納稅義務人行蹤不明者
      • 權屬不明者
      • 無人管理者
      • 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由占有人代繳

除了「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由占有人代繳」之外,其餘三種情形代繳之地價稅或田賦,得「抵付地租」或向納稅義務人「求償」。

❓有個小疑惑,使用人能拒絕代繳嗎?

延伸閱讀

典權

民法§911:稱典權者,謂支付典價在他人之不動產為使用、收益,於他人不回贖時,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之權。

  • 出典人
    • 就是原地主,收到一筆錢(典價),把土地交給他人使用
    • 日後還錢時(贖典),可以取回土地使用、收益權。
  • 典權人
    • 支付典價,取得土地的使用、收益權
    • 日後收回一筆錢,把土地交還給原地主
    • 如果原地主不回贖時,就可以取得土地所有權。

承墾

土地法第三編土地使用第五章荒地使用中,有關於「承墾」的相關規定,摘錄部分條文:

  1. 土地法§129:公有荒地之承墾人,分左列二種。一、自耕農戶。二、農業生產合作社。
  2. 土地法§131:承墾人自受領承墾證書之日起,應於一年內實施開墾工作,其墾竣之年限,由主管農林機關規定之,逾限不實施開墾者,撤銷其承墾證書。
  3. 土地法§133第1項:承墾人自墾竣之日起,無償取得所領墾地之耕作權,應即依法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聲請為耕作權之登記。但繼續耕作滿十年者,無償取得土地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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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是一位上班族備考地政士的學習紀錄。筆記有時是思緒整理,有時是概念彙整,雖不完美卻真實呈現學習過程。我希望透過持續修正,看到自己的成長,也讓這些資料能幫助到同樣努力的人。若你也在地政領域學習,歡迎一起交流、共同前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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