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人身保險經紀人《保險法規概要》第 35 題外國機構資格解析
隨著全球化保險業務的發展,外國保險經紀人機構若想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必須經過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的嚴格審查。這些審查標準不僅關乎其財務實力,更著重於其長期的業務表現、法規遵循紀錄以及人員的專業資格。
本題主要測試考生對於《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中,針對外國經紀人機構設立分公司所規定的資格和條件是否理解正確。
測驗題分析與法源依據
類 科: 114人身保險經紀人 科 目: 保險法規概要題號 35:下列外國經紀人機構申請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之資格與條件,何者不符合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之規範?
正確答案:(C) 法源依據: 《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 54 條、第 55 條、第 56 條。
選項逐一解析與生活案例說明
本題的分析依據主要來自《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中對於外國經紀人機構(分公司)的設立規範,尤其是申請應具備的條件和應檢附的文件。
(A) 甲外國經紀人公司提出最近三年度經其本國認可之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證明其最近三年具有健全業務經營績效及安全財務能力
- 分析原因: 符合規範。
- 根據《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 54 條第 1 款,外國經紀人機構申請設立分公司,應具備最近三年具有健全業務經營績效及安全財務能力的條件。
- 此外,第 55 條第 1 項第 11 款 要求申請文件需包含最近三年度經其本國認可之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
- 生活案例:
- 一家美國保險經紀人公司(甲)想來台灣設點,它必須提供過去三年(而非僅一年或兩年)連續的、由美國會計師簽證的財務報表,證明其在美國的經營狀況一直都很穩定、賺錢,且資本安全,才能讓台灣的主管機關放心核准其設立。
(B) 乙外國經紀人公司提出相關文件,證明其任用之經紀人,最近一年受在職教育訓練達 18 小時,其中法令課程時數達 10 小時,公平對待 65 歲以上客戶之課程時數達 4 小時
- 分析原因: 符合規範。
- 外國經紀人公司任用之經紀人,其職前或在職訓練要求準用國內規定 (《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 55 條第 1 項第 7 款準用第 8 條第 1 項第 3 款)。
- 法規要求最近一年在職訓練需達十八小時以上,其中法令課程不得少於八小時,公平對待 65 歲以上客戶課程不得少於二小時。
- 選項 (B) 所列的時數 (總時數 18 小時、法令 10 小時、高齡客戶 4 小時) 皆達到或超過法規規定的最低時數,因此是符合規範的。
- 生活案例:
- 乙公司在台灣分公司任用的經紀人,必須提供最新的進修紀錄。雖然法規最低要求高齡客戶訓練是 2 小時,但該經紀人上了 4 小時,遠超過標準;其他課程時數也符合最低要求,證明其專業資格有效且不斷更新。
(C) 丙外國經紀人公司提出其本國主管機關出具最近一年無重大違規受罰紀錄之證明文件
- 分析原因: 不符合規範。
- 根據《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 54 條第 2 款 規定,外國經紀人機構應具備的條件是:「最近三年無重大違規遭受處罰紀錄,經其本國主管機關證明者」。
- 選項 (C) 僅提供「最近一年」的證明文件,不足以滿足法規要求的三年期間,因此不符合設立的資格條件 (第 55 條第 1 項第 12 款要求提供「最近三年無重大違規受罰紀錄之證明文件」)。
- 生活案例:
- 台灣主管機關希望確保引進的國外金融機構具備長期的法遵自律性。如果丙公司只提供一年的清白證明,而前兩年可能曾因洗錢或不當銷售被重罰,這將構成重大風險。因此,主管機關堅持必須追溯檢查最近三年的紀錄。
(D) 丁外國經紀人公司於今年度申請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經營再保險經紀業務,其本公司應依其營業計畫書專撥每一分公司營業所用之資金,其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 2 千萬元
- 分析原因: 符合規範。
- 根據《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 56 條第 1 項(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後),外國經紀人公司申請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經營再保險經紀業務者,最低營運資金為新臺幣二千萬元。
- 若同時經營保險經紀業務及再保險經紀業務,最低營運資金為新臺幣三千萬元。單純經營再保險經紀業務,2,000 萬元是正確的最低門檻。
- 生活案例:
- 丁公司專門處理國際再保業務,這類業務的風險和專業性更高。因此,法規要求丁公司必須從母公司撥入至少 2,000 萬元新臺幣(營運資金),確保分公司在台灣有足夠的財力基礎來處理複雜的再保經紀業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