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人身保險經紀人《保險法規概要》第 33 題深度解析
保險經紀人公司在保險市場中扮演著為客戶洽訂保單的專業角色,因此,對於這類公司的設立、管理以及人員資格,主管機關有著嚴格的規範。這些規定大多集中在《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中,旨在確保公司具備足夠的專業能力和健全的經營體制。
以下我們將針對試題中關於經紀人公司執業登記與人員任用的細節,進行專業的法律分析。
測驗題分析與法源依據
類 科: 114人身保險經紀人 科 目: 保險法規概要題號 33:有關保險經紀人公司執業登記及執業證照之取得,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正確答案:(A) 法源依據: 《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
選項逐一解析與生活案例說明
本題主要檢驗考生對《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中,關於公司高階主管資格、人事管理時限以及公司資本要求的掌握度。
(A) 經紀人公司負責辦理再保險經紀業務之主管,應具有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並從事再保險業務之工作經驗 3 年以上
- 分析原因: 正確。根據《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 12 條第 5 項規定,經紀人公司負責辦理再保險經紀業務之主管,確實應具有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並從事再保險業務之工作經驗三年以上。這是為了確保從事高專業度再保業務的主管具備足夠的資歷。
- 生活案例: 假設一家大型經紀人公司要設立再保險部門,負責與國內外再保公司協調。他們必須聘用一位主管,這位主管除了學歷要求外,還必須能證明自己在其他公司或機構有至少 3 年的再保險相關工作經驗,才能符合法規要求,確保其專業性足以處理複雜的再保風險。
(B) 經紀人公司應置總經理至少 1 人,負責綜理全公司業務,並得視業務規模及登錄保險業務員人數,設置其他職責相當之人
- 分析原因: 錯誤。根據《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經紀人公司應置總經理一人,負責綜理全公司業務,且不得有其他職責相當之人。法規要求總經理職位必須是單一且不可分割的最高業務主管,以明確責任歸屬。
- 生活案例: 甲經紀人公司不能設有「總經理」一位,同時又設置一位「營運長」或「共同總經理」來分擔總經理的業務綜理職責。最高業務負責人必須是單一且明確的職位。
(C) 經紀人公司所任用之經紀人離職,應於其離職後 30 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並繳銷執業證照,及向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報備
- 分析原因: 錯誤。根據《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 15 條第 1 項規定,經紀人公司及銀行所任用之經紀人離職,應於其離職後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並繳銷執業證照。法規對於人事異動的申報時效要求較短(15 日),以確保市場資訊的即時性和正確性。
- 生活案例: 經紀人小王於 10 月 1 日從 A 經紀人公司離職。A 公司最遲必須在 10 月 16 日前完成所有註銷登錄與繳銷執業證照的行政程序,而不是 30 日。
(D) 經紀人公司之發起人及股東之出資以現金及對公司之債權為限
- 分析原因: 錯誤。根據《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 16 條第 5 項規定,經紀人公司之發起人及股東之出資應以「現金」為限。法規嚴格規定不能以實物、技術、或對公司的債權等非現金資產作為股東出資,以確保公司資本的實質性和流動性。
- 生活案例: 張三和李四合夥成立經紀人公司。張三投入現金 1,000 萬元,符合規定。但李四如果想以「他曾經借給公司的 500 萬元借款」來轉為股權出資(對公司之債權),或者以「辦公室設備」折抵出資(實物),這都是不被允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