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財產保險代理人、經紀人《保險學概要》第 37 題不定值契約解析
在財產保險中,保險標的物(如房屋、汽車、設備)的價值如何在理賠時確定,是釐清保險責任的關鍵。不定值保險契約(Unvalued Policy)是最常見的財產保險形式,其核心精神在於損害填補原則,強調理賠金額不能讓被保險人從損失中獲利。
本題旨在測試考生對於不定值保險契約的定義、法律精神,以及其承保財產估價方法的準確理解。
測驗題分析與正確答案確認
類 科: 114財產保險代理人、財產保險經紀人 科 目: 保險學概要題號 37:有關不定值保險契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正確答案:(D)
選項逐一解析與核心概念說明
本題要求選出關於不定值保險契約錯誤的敘述。
(A) 符合損害填補原則之精神
- 分析原因: 正確敘述。損害填補原則(Indemnity Principle)是財產保險的最高指導原則,目的在於使被保險人在損失發生後,回復到剛發生損失前的財務狀況 [106, Art 76]。不定值保險因為不事先約定價值,而是按照實際損失發生時的價值來計算賠償 [106, Art 73],完全體現了防止不當得利、填補實際損失的精神。
- 生活案例:
- 您為您的老舊設備投保不定值保險。設備燒毀後,保險公司評估其現有價值(考量折舊)後,給予剛好能買到同等舊設備的金額,不多也不少,這就是損害填補。
(B) 商業火災保險適用之
- 分析原因: 正確敘述。商業火災保險承保的標的物(例如建築物、機器設備和存貨)大多可以使用市場價格、重置成本扣除折舊等方式進行估價。《保險法》規定,保險標的得由要保人依主管機關核定之費率及條款,作定值或不定值約定之要保 [106, Art 73]。由於大多數財產的價值可以事後評估,因此商業火災保險是不定值保險最典型的應用之一。
- 生活案例:
- 一家公司為其辦公室投保火險,火災後損失的辦公桌椅,理賠人員會根據其使用年限進行折舊計算,以確定其實際現金價值。
(C) 不定值保險契約,為契約上所載明之保險標的之價值,須至危險發生後始予估計而訂之保險契約
- 分析原因: 正確敘述。此敘述大致上符合我國《保險法》第 50 條對不定值保險契約的法定定義:「不定值保險契約,為契約上載明保險標的之價值,須至危險發生後估計而訂之保險契約」 [104, Art 50]。其核心在於,保險標的物的最終可保價值,必須等到危險事故發生後,才能被實際估計和確定。
- 生活案例:
- 當您為您的二手車投保車體險時,保單上可能載有最高保額,但實際賠償金額不會在投保時確定,而是在發生事故後,依據當時的二手車市場價格來估計。
(D) 保險標的之可保價值,係以該標的之重置成本為基礎來評估
- 分析原因: 錯誤敘述(故為本題答案)。
- 在不定值保險契約中,保險標的物發生損失時,是按照保險事故發生時的實際價值為標準計算賠償 。這個「實際價值」在財產保險中,通常指實際現金價值(Actual Cash Value, ACV),即「重置成本」扣除「折舊」後的金額。
- 若單獨以「重置成本」(Replacement Cost, RC)為基礎來評估可保價值,則代表不考慮折舊因素。這種只看重置成本的填補方式,雖然可以透過重置成本附加條款實現,但它不是不定值保險契約中「實際價值」的標準評估基礎 。
- 因此,排除折舊,僅以重置成本作為評估基礎,是違反損害填補原則的(因為會讓被保險人從舊物換新物中獲利),所以此敘述是錯誤的。
- 生活案例:
- 您五年前以 5 萬元購買了一台印表機(重置成本)。如果這台印表機現在燒毀,它的實際現金價值(不定值保險賠付的依據)可能只剩下 5,000 元(考慮折舊)。如果保險公司以「重置成本」(5 萬元)來賠付,您就獲得了不當得利,這不符合不定值保險的標準原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