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解除契約權」的法律陷阱:一過「這個時限」,保戶隱瞞的事實就再也不能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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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財產保險經紀人《保險學概要》第 34 題最大誠信原則法律時效解析

最大誠信原則(Principle of Utmost Good Faith)是保險契約的靈魂,它要求要保人必須履行告知義務,誠實揭露所有影響風險評估的重要事實。當要保人違反這項義務,保險公司便可依據《保險法》第 64 條行使「解除契約權」。

然而,保險公司的權利並非無限期。為了維持法律關係的穩定性,法律對保險人設下了嚴格的行使期限。本題即針對契約解除的條件、時效以及後續的法律處理,測試考生對於保險法規的熟悉度。


測驗題分析與正確答案確認

類 科: 114財產保險代理人、財產保險經紀人 科 目: 保險學概要

題號 34:關於保險誠信原則之運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 (B) 要保人雖有隱匿、遺漏,或為不實說明之情事,但並未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不得解除契約
  • (C) 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半個月後不行使,該解除契約權即消滅
  • (D) 保險契約因有保險法第 64 條第 2 項之情事而解除時,保險人無須退還已收受之保險費

正確答案:(C)


選項逐一解析與法律應用說明

本題要求選出錯誤的敘述,而選項 (C) 的法律時效期間與我國《保險法》的規定不符。

(A) 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 分析原因: 正確敘述。這是最大誠信原則下,要保人的告知義務(Duty of Disclosure)的具體體現。《保險法》第 64 條第 1 項明確規定:「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 生活案例:
    • 在購買醫療險時,您必須在健康告知欄位中,誠實勾選或說明過去兩年內是否曾因病就醫,這就是履行據實說明的義務。

(B) 要保人雖有隱匿、遺漏,或為不實說明之情事,但並未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不得解除契約

  • 分析原因: 正確敘述。保險人行使解除契約權,必須滿足重要性原則。《保險法》第 64 條第 2 項規定,要保人的不實說明,必須是「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若隱匿或不實說明的事項與危險的估計無關,則保險人無權解除契約。
  • 生活案例:
    • 張小姐投保時不小心將聯絡電話末兩碼寫錯了。雖然這是個錯誤,但並未影響保險公司對她發生事故風險的判斷。因此,保險公司不能僅以電話號碼錯誤為由解除契約。

(C) 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半個月後不行使,該解除契約權即消滅

  • 分析原因: 錯誤敘述(故為本題答案)。這涉及到保險人解除契約權的除斥期間。《保險法》第 64 條第 3 項規定,保險人知悉有解除原因後,必須在**經過「一個月」**內行使權利,否則該權利消滅。
    • 選項中的「半個月」(15 日)與法定的「一個月」(約 30 日)明顯不符,因此此敘述是錯誤的。
  • 生活案例:
    • 保險公司在 1 月 1 日透過理賠調查得知保戶在投保時隱瞞了高血壓病史。如果法定期限是一個月(即 2 月 1 日前),保險公司必須在這段時間內決定是否解除契約。如果超過 1 個月才行動,則喪失解除權。選項錯誤地將這個期間縮短了。

(D) 保險契約因有保險法第 64 條第 2 項之情事而解除時,保險人無須退還已收受之保險費

  • 分析原因: 正確敘述。《保險法》第 25 條明確規定:「保險契約因第六十四條第二項之情事而解除時,保險人無須返還其已收受之保險費」。這項規定是為了對違反告知義務且足以影響承保決策的要保人,施以懲罰性的法律效果。
  • 生活案例:
    • 陳先生因惡意隱瞞已罹患癌症的事實投保壽險,導致契約被保險公司依第 64 條第 2 項解除。保險公司除了解除契約外,還可依據《保險法》第 25 條,將陳先生已繳納的所有保費不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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