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黎協定》第六條架構下的 A6.2、A6.4、A6.8 三個機制被譽為推動國際碳市場的三顆「齒輪」。它們分別對應:A6.2 合作方式(國與國雙邊碳權轉讓)、A6.4 機制(由聯合國監管的國際減量信用機制)以及A6.8 非市場方式(不經市場交易的氣候合作)。這三者各司其職、互相銜接,構成主權碳市場運行的制度邏輯。在2021年格拉斯哥氣候會議通過的《巴黎協定》第六條詳細規則中(例如決議2/CMA.3和3/CMA.3),明確規範了A6.2與A6.4機制的計帳與監管要求,包括嚴謹的方法學、環境完整性及相應調整(Corresponding Adjustments)以避免雙重計算[1][2]。以下將結合各國案例,介紹這三種機制在國家層面的定位與實踐,以及世界銀行在制度整合上的支援角色。
印尼:國內碳市場奠基與對接 Article 6 國際交易(南方國家)
- 機制定位:印度尼西亞同時布局 A6.2 雙邊交易 和 A6.4 國際機制。國內建立起「碳價值」(Nilai Ekonomi Karbon, NEK)架構,作為參與國際碳市場的基礎[3]。NEK 由 2021年第98號總統令 建立,2023年正式上路,首先對電力部門採用強度型控排(初期涵蓋裝機25 MW以上的燃煤電廠)[3]。未來NEK將擴展至石油天然氣發電(2027年起)和鋼鐵、化肥、化工等產業[4]。印尼政府意識到自身作為「自然減碳供給強國」的潛力,到2030年每年估計可產生高達12.83億噸的碳信用[5],因此近年陸續制定一系列碳市場法規以做好參與國際碳交易的準備。
- 方法學與對齊:印尼的減量核證體系與A6.4機制要求趨同,強調額外性與永續發展貢獻。依據總統令第98號及其實施細則(例如 2022年第21號環境與林業部長令),所有減碳項目必須符合額外減量性,不屬於商業常態活動,並至少對一項永續發展目標(SDG)產生正面影響[6]。項目須遵守嚴格的監測、報告與查驗(MRV)規範,以確保減量品質。為與國際標準接軌,印尼透過 互認機制(MRA) 將國內核證與全球自願減碳標準對接:例如已於2025年5月和10月分別與 Gold Standard 和 Verra 簽署互認協議[7]。按照協議,項目開發者須先在印尼國家減碳登錄系統(下述 SRN-PPI)取得初步批准,確保符合國內規定,之後才能進行GS或Verra的認證[8]。已在國家系統註冊的項目無需重複註冊,但若將自願市場專案轉為法規市場用途,其已簽發的國際信用需轉換為印尼的合規單位 SPE-GRK(印尼溫室氣體減量證書)[9]。對純自願減碳專案,SRN-PPI則會加註國家認可標記以避免重複計入;而欲在印尼碳交易所(IDX Carbon)上市交易或作為對外轉讓的減量則必須轉為SPEI格式[9]。此外,印尼與日本於2024年10月簽署互認協議,承認日本JCM機制產生的減量信用與印尼SPE-GRK的同等效力,簡化兩國未來碳交易流程[10]。通過這些舉措,印尼確保國內方法學和核證機制與A6.4國際標準保持一致,為輸出高品質的國際減量打下基礎。
- 授權架構與制度設計:印尼已建立完整的國家碳登錄與交易管理體系,由環境與林業部(KLHK)統籌作為第六條合作的指定國家機關(DNA)。國家氣候變化控制登錄系統(SRN-PPI)記錄所有減碳行動、核發減量單位並標識其用途(國內或國際)。截至2025年,SRN-PPI下共簽發了1,792,322單位的減量證書 SPE(每單位等同1噸CO₂e),其中8,715單位已註銷退役[11];此外有超過98%的核發單位已透過印尼碳交易所(IDX Carbon)進行交易,顯示市場活躍度漸增[12]。針對國際碳交易,政府採取審慎配額制:依據 2023年第7號環境與林業部長令(Permen LHK 7/2023)規定,只有當特定年度國家或部門的溫室氣體減排超過其NDC目標時,環境部方可核定當年可供國際轉讓的最大碳信用額度[13]。換言之,國內減排成果須優先滿足NDC承諾,僅「超額」部分才能出口為國際減量,以避免影響自身貢獻目標的實現[13]。此國際交易配額可細分至企業層級:例如對於達成減排目標且有餘量的項目業者,可將其超出部門基準的減量額度作為國際碳交易配額[14]。整體交易程序上,印尼在批淮專案對外轉讓前會核發官方授權書(Letter of Authorization, LoA),載明合作方式類型、轉讓單位數量、使用目的等必要要素[15][16]。獲授權用於國際減碳目的的SPEI將在SRN-PPI中註記並與國際帳戶連結,以進行首次轉移(First Transfer)。隨後,依據UNFCCC第六條規則要求,印尼會對外轉讓的單位實施相應調整:即從本國NDC排放帳冊中扣除等量減排,以確保國際減量不被雙重計入[2]。主管機關方面,印尼環境與林業部氣候變化控制局下設減碳交易辦公室負責審批專案和核發LoA,財政部所屬的環境基金(BPDLH)則受託管理國際成果付款資金的收支,以確保資金用途透明且符合國內法規[17]。
- 法規依據與合作實績:印尼碳市場的主要法源包括《巴黎協定》相關CMA決定,以及國內一系列政策法規。國際層面有第6/CMA.3號決定附件(A6.2合作指導方針)和第3/CMA.3號決定附件(A6.4機制規則)等;國內層面則有2021年總統令第98號《實施碳定價以實現NDC目標暨溫室氣體排放控制》[18]及其下位法規,如2022年環林部長令第21號《碳定價實施細則》與2023年環林部長令第7號《林業領域碳交易指導原則》等[19]。在這些法規指引下,印尼已與多國展開第六條合作:2025年6月,印尼與挪威簽署了首個 A6.2 雙邊實施協定(Implementation Agreement, IA)[20]。該協定建立了一般性合作框架,聚焦印尼NDC中承諾的重點領域(包括森林與能源轉型),並為後續具體減量購買合同(MOPA)的談判鋪平道路[21][22]。這延續了兩國於2022年簽署的氣候合作備忘錄(聚焦「2030年森林與其他土地利用淨匯計劃」)[20],並將原先挪威對印尼採取的純結果支付模式升級為具有國際轉讓性質的Article 6.2合作。除了挪威,印尼亦積極與其他國家洽談合作:已簽署多項 A6.2 政府間MOU,對象包括新加坡、韓國、日本等[23]。其中,與新加坡於2023年達成碳交易合作諒解,雙方並在2023–2025年間持續磋商細節[24];與日本方面,早在2013年即通過JCM聯合信用機制開展減碳合作,迄今在印尼落地了50多個JCM項目[25],並在2024年簽署了JCM減量互認協議(前述的JCM–SPE對等協議)[10]。總體而言,印尼通過完善國內碳市場制度、嚴守國家自主貢獻邊界以及積極融入Article 6國際合作,展現出作為「碳市場供給方」的雄心和實力,在未來將可望履行已簽合作協定並爭取更多國際碳交易機會[26]。
日本:JCM雙邊減碳機制與 Article 6.2 規則接軌(北方國家)
- 機制定位:日本是國際碳市場的先行者之一,自2013年起即創建了聯合信用機制(Joint Crediting Mechanism, JCM)作為雙邊減碳合作的模式[25][27]。JCM屬於典型的 A6.2 合作方式:日本與簽約夥伴國建立政府間協定,共同開發減排專案,日本提供資金和低碳技術,減排成果以碳信用形式在兩國間按比例分享[27]。截至2025年,日本已與包括蒙古、越南、印尼、泰國、肯亞、印度等在內的31個國家簽署JCM雙邊協定[25][28]。最新的協議於2025年8月與印度簽訂,使印度成為第31個JCM夥伴國[28]。JCM下累計已篩選超過270個溫室氣體減排行動項目[25]。透過JCM,日本得以在協助開發中國家減碳的同時,獲得一部分減量成果用於實現自身NDC目標,體現了互利共贏的合作減碳模式。
- 與A6.2規則接軌:日本在《巴黎協定》第六條規則制定過程中積極參與,並率先將JCM框架調整為符合 Article 6.2 要求的模式。Glasgow氣候大會通過的合作指導方針(決議2/CMA.3附件)強調雙邊減量轉讓須避免雙重計算、必須獲締約方授權並進行相應調整等。日本政府明確承諾,對所有透過JCM取得並用於NDC的減量額,將與夥伴國共同實施相應調整[2]。具體而言,JCM產生的減量單位在日本與伙伴國雙方的帳冊中均予登記:當雙方政府授權其作為國際轉讓減量(ITMO)供日本實現NDC時,夥伴國會將相應數量的減排從其溫室氣體清單中加回(增加排放額度),而日本則從其排放帳冊中減去同等排放量,以確保該批減量不被雙方重複計入[2]。日本環境省於2023年發布了JCM運作與第六條接軌的指導文件,其中明訂授權、轉讓及實施的程序[15][16]。例如,在每個JCM項目註冊時,日方與伙伴國即預先授權該項目未來可產生的預估ITMO數量及參與實體;待項目減量經第三方核證並由雙方共同核發JCM減量額度後,再確認實際可轉讓的ITMO數量並納入年度資訊通報[16][1]。JCM合作的運行充分符合Article 6.2規範,被視為落實巴黎協定市場機制的成功範例[2]。日本環境省在2025年2月更新的《地球變暖對策計劃》中,也將JCM作為實現日本溫室氣體減排目標的重要支柱,體現於“透過JCM確保日本與夥伴國雙方NDC目標的達成,同時以對應調整避免雙算”[2]。
- 方法學與透明度:JCM採用嚴格的專案審定與核證機制。每對合作國成立 聯合委員會(Joint Committee, JC) 作為JCM的管治機構,由雙方政府代表組成[29]。JC職責包括:審核並批准該國適用的方法學、審定專案設計文件並核可專案註冊、核算減排量以及按規定比例簽發減排信用[30]。所有JCM相關規則、方法學及JC決策(例如項目清單、減量報告審核、信用簽發通知等)都在JCM官方網站上公開,確保高度透明[30]。為維持環境完整性,JCM的方法學通常參考CDM經驗,設定保守基線和嚴格的額外性標準,並要求由獨立的第三方機構對項目減排進行查證。由於JCM本質上是雙邊機制,合作雙方在方法學制定和專案審核中具有更大靈活度,但日本亦確保這些程序不低於UNFCCC公認的嚴謹程度。例如在審批部分造林和能效專案的方法學時,JC採用了與A6.4規則草案類似的長期性及可逆性風險緩解措施,規定一定比例的減量需作為保證金註銷,以應對可能的碳匯逆轉風險[31][32]。
- 授權與制度安排:日本的Article 6授權體系依託於既有的JCM架構。日本政府內設有「JCM推進暨活用會議」(由相關部委組成),負責統籌JCM政策並履行作為締約方的授權職能[33][15]。當JCM專案成功減排並經雙方確認分享比例時,日本政府透過該會議發佈授權聲明,將自JCM註冊簿中取得的特定減量額度授權用於日本NDC。授權資訊會及時公開在JCM網站,包括項目名稱、夥伴國、購買實體名稱、減量單位序號及合作各方授權狀態等[33]。另一方面,合作夥伴國也須發佈對應的授權(通常以政府層級函文形式),明確同意該批減量用於日本NDC並承諾進行相應調整[34][15]。JCM採用了雙邊註冊簿制度:日本和夥伴國各自保有一個JCM登錄帳本,減量信用簽發時在兩邊帳本同步記錄。日本帳本中的份額若授權轉為ITMO,將進一步從JCM系統轉至日本國家碳帳冊並報送UNFCCC確認第一次轉移;夥伴國則在其帳本和國家報告中標註相應減量已作國際轉讓。這種雙簿記機制確保了減量流轉的清晰可追溯,符合第六條透明度要求。
- 減量承諾與政策銜接:日本高度依賴碳市場機制達成中長期減排目標。在最新NDC中,日本明確計畫通過JCM獲取約1億噸CO₂當量的國際減量以實現2030年目標,並在2040年前累計獲取2億噸[35]。為激勵更多項目,日本環境省與經產省等提供財務與政策支持。例如自2013年起環境省每年設立「JCM設備補助計畫」,對採用日本低碳技術的海外減碳專案提供最高1/2的初始投資補助[36]。截至2025年,該補助已支持超過18國的數百個項目,涵蓋可再生能源、節能、廢棄物處理等領域[25][37]。隨著日方資金與技術的投入,JCM專案累計實現的減排量持續攀升。日本亦在強化國內政策與JCM信用的銜接:2022年修訂的《全球暖化對策計畫》允許部分JCM獲得的信用在日本國內排放權交易制度(ETS)中使用[38]。2025年5月,日本正式啟動全國碳市場試行,規定年排放超10萬噸的大企業自2026財年起須參與交易[39]。JCM產生的信用(經雙邊授權並相應調整後稱為JCM ITMO)可用於企業抵銷一部分配額履約[38]。這項措施預計納入300–400家排放大戶,將極大擴大JCM信用的需求並進一步刺激日本拓展新的JCM項目[39]。此外,日本還牽頭與包括世界銀行、IETA在內的國際機構成立Article 6 Implementation Partnership行動夥伴計畫,分享JCM經驗並協助其他國家建立第六條合作能力[40]。總之,日本透過JCM成功搭建了雙邊碳市場合作的典範,在確保環境嚴謹性的同時靈活滿足了自身與夥伴國的減排需求,成為第六條機制下的領航者。
新加坡:碳稅政策下的 Article 6 合作採購與國際準則對齊(北方國家)
- 機制定位:新加坡雖然自然資源有限,但積極擁抱第六條國際合作以輔助其減碳目標[41]。作為高度開放的經濟體,新加坡定位自身為“碳服務與交易中心”[42]。在A6.2方面,新加坡自2023年與巴布亞紐幾內亞簽訂首份雙邊合作協定以來,不斷擴大夥伴網絡,迄今所簽署的 Article 6.2 雙邊協定(Implementation Agreements, IA)數量僅次於日本,位居全球前列[41]。截至2025年9月,新加坡已與 不丹、智利、迦納、巴布亞紐幾內亞、祕魯、巴拉圭、盧安達、泰國和越南 共9個國家簽署政府間實施協定[43]。另有超過15個國家與新加坡簽訂了合作諒解備忘錄(MOU),為未來締結IA奠定基礎[44]。這些協定將幫助新加坡從國際市場獲取高品質減量,用於實現2030年將排放控制在6000萬噸以下及2050淨零的承諾[45][46]。Article 6.8 非市場合作方面,新加坡主要通過技術和資金倡議參與,例如與英國、肯亞共同發起“擴大全球碳市場聯盟”,鼓勵私人部門購買碳信用並推進國際規則協調[47]。總體而言,新加坡將第六條合作視為有限減排空間下的重要“增量路徑”,作為本國碳稅和減排行動的強力補充[48]。
- 國內政策銜接(ICC框架):新加坡於2024年起實施國際碳信用(International Carbon Credits, ICC)框架,允許在碳稅管制下的工廠使用部分國際減量信用來抵消排放稅負[49]。具體規定是:從2024年起,符合資格的國際碳信用可抵扣企業高達5%的應稅排放[49]。為確保這些信用的環境完整性,政府制定了嚴格的ICC 資格名單與指南。依據規範,只有符合高品質標準的國際碳信用才能納入抵扣,包括來自特定核證機構方法學(如Verra或Gold Standard特定方法)下的項目,並需滿足新加坡設定的完整性原則,如額外性、永久性、低滲漏風險等[50]。換言之,只有與Article 6規則對齊的信用(即獲雙邊政府授權、進行相應調整的減量單位)才能被視為ICC用於合規抵扣[51]。新加坡要求此類信用在來源國政府簽署的IA框架下產出並完成授權程序[43]。例如,新加坡在2025年通過公開招標方式從迦納、祕魯、巴拉圭等國篩選了4個高品質自然基解決方案項目,計畫採購217.5萬噸經雙方認可的方法學減排並獲來源國授權的碳信用,用於2026–2030年間的新加坡NDC目標[52][43]。所有這些項目都必須使用新加坡與東道國雙邊同意的方法學,並取得對應IA項下的官方授權,方能計入新加坡NDC[43]。
- 制度設計與授權管理:為執行ICC框架並監管國際信用,新加坡採取了一系列制度安排。國家環境局(NEA)作為主要執行機構,一方面與多家國際碳標準組織建立合作,另一方面承擔授權信用的審核與註銷。2022年12月,新加坡政府聯同世界銀行、IETA推出了氣候行動資料信託(CAD Trust)等基礎設施,提升對跨國碳信用流動的監控能力[53][54]。NEA先後與 Gold Standard、Verra、全球碳理事會(GCC)、美國碳登記處(ACR)及REDD+交易架構(ART) 等五大碳標準機構簽署MOU,借助其成熟的項目審核和註冊能力,加速篩選符合資格的信用來源[55]。這意味著,新加坡並未另起爐灶自建繁瑣的核證體系,而是利用現有國際機制的高標準核證結果,同時疊加政府間授權以滿足巴黎協定要求[55]。在授權流程上,新加坡由新成立的國家碳信用辦公室(設於能源及氣候變化部門)具體負責IA項下項目的審批與授權函簽發。2025年9月,新加坡宣布已在內閣層級成立跨部門工作組,專責統一Article 6項目的審查標準和授權程序,以提高效率和透明度[56]。授權書(LoA)內容通常包含項目名稱、減量方法學、預計轉讓數量及用途等,並明訂新加坡承諾從該批信用收益中提撥相當於5%「收益分成」的價值用於支援東道國氣候適應行動[57]。這一安排實際上是對《巴黎協定》A6.4機制中適應基金分成(SOP)規定的自願對齊,新加坡率先在雙邊協定中體現了此國際慣例,以增加東道國對合作的收益[57]。當項目減量經雙方確認並產生可轉讓信用後,NEA會監督買賣雙方在約定登錄處註銷相應額度,確保這些信用不再在他處重複使用。企業若使用ICC抵扣碳稅,需向NEA申報並提交通過授權的信用單位序號,由NEA核實無誤後減免稅額並將該批信用永久註銷[58]。整個過程確保了ICC用途的單一性和可追溯性。
- 永續定位與國際參與:新加坡的碳市場策略不僅着眼國內減排行動的成本效益,更追求在全球規則制定中發聲。作為《巴黎協定》第六條談判的積極參與者,新加坡與國際標準機構合作編制了《Article 6執行手冊(Playbook)》,於2024年COP28會場上聯合Gold Standard和Verra發布首批統一作業程序建議[56]。該建議強調各國應充分利用現有獨立碳標準(ICP)來開展第六條合作,並提出了制定標準化“信用核發協議(協議方案)”的路線圖[56]。此外,新加坡還與多國政府組建“擴大碳市場聯盟”,倡議提升私營部門對合規與自願碳市場的參與度[47]。在区域層面,新加坡積極推動東南亞國家在碳定價與市場機制上的能力建設,分享自身在碳稅、交易及監管方面的經驗。可以說,新加坡一方面通過ICC框架等機制滿足自身NDC需求,另一方面致力於構建公信力強、運行透明的國際碳市場生態,其經驗正在成為亞太區域乃至全球的參考樣本[59]。
泰國:發展自願減碳體系並參與 Article 6 試點交易(南方國家)
- 機制定位:泰國近年來在亞太地區積極擔當Article 6碳市場的先行者角色。2024年1月,泰國與瑞士合作的曼谷電動巴士減碳計畫成為全球首個成功完成A6.2授權活動並實際轉讓減量單位的案例[60]。該專案由瑞士透過其國家氣候基金會KliK向泰國能源絕對公司購買經授權的減排信用,首批1,916公噸CO₂減量已於2023年底完成轉移並記入瑞士帳冊,開創了巴黎協定下國與國碳信用交易的先河[61][62]。此外,泰國早自2015年起即與日本簽署JCM合作,目前已累計11個JCM專案在泰國註冊[63]。因此泰國同時涉及 A6.2 雙邊合作(對瑞、對日等)和潛在的 A6.4 活動(未來可經聯合國機制審定的項目)。在A6.8非市場方面,泰國主要接受國際氣候援助資金(如氣候技術援助)及參與區域合作項目,但整體更側重市場途徑。
- 國內體系基礎:泰國能迅速投入第六條機制,得益於其長期經營的自願減碳計畫(T-VER)和全國碳信用管理系統。泰國溫室氣體管理組織(TGO)自2013年起推行T-VER計畫,鼓勵國內企業在能源效率、廢棄物管理、運輸、造林和農業等部門開展減碳項目,獲得國內自願減碳信用[64]。T-VER制定了與CDM類似的方法學體系和項目週期,並建立了泰國碳信用登記系統(TCCR)來記錄項目和簽發信用[65]。這套機制在巴黎協定第六條規則出台前已累積了豐富經驗和數據,為泰國快速切換到A6.2/A6.4奠定了基礎[64]。例如,由於TCCR本就在運行,當2021年Glasgow通過第六條規則後,泰國只需對既有系統稍作升級,即具備了追蹤國際轉讓減量的能力[64]。目前TCCR中不僅登錄著所有國內T-VER項目與簽發量,也用於記錄泰國所簽國際協定和Article 6單位轉讓情況[63]。在瑞士-泰國專案中,該平台同步顯示了核發給Energy Absolute公司的減量單位及其後續轉讓至瑞士的資訊,確保各方透明知悉[65]。
- 授權架構與法規:泰國政府高度重視Article 6運作的法制化。2025年9月,泰國內閣批准了《國際碳信用指導方針》,明確泰國參與第六條機制的管理架構[66]。該指導方針指定:成立氣候變化與環境廳為泰國DNA(指定國家機關),負責審核並核發對外轉讓減量的授權函;授權減量的登記和追蹤則交由TGO運營的TCCR系統執行,並由TGO與UNFCCC的A6.4督導機構對接,確保符合國際報告要求[66]。同時,指導方針界定了泰國允許輸出國際碳信用的項目類型共10種,涵蓋能源、林業、農業、交通、廢棄物管理和碳捕集封存等領域[67]。凡屬這些類型且符合條件的項目,可申請政府授權對外出售減量。泰國的授權函內容及流程與國際規範接軌,包括標註項目ID、第一次轉移數量和用途、買方信息等要素,並制定變更授權時避免雙算的機制[68][69]。TGO作為技術支撐機構,繼續負責Article 6項目的審核、監測及查證工作[66];國家氣候變化政策委員會(NCCC)則統籌更高層次的政策協調與跨部門監督[66]。通過明確分工和制度化流程,泰國確保了國際減量交易在國內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 環境完整性提升:在躋身國際碳市場的同時,泰國亦不斷強化本國減碳標準與國際接軌。由於先前部分T-VER核發的信用未能通過CORSIA國際航協抵消機制的核可(顯示出完整性不足)[70],泰國迅速採取改進措施:首先在2022年8月,TGO與Verra簽署合作備忘錄,啟動對T-VER標準的對標升級[70];繼而在2023年推出加嚴版「T-VER Premium」規則,引入更嚴格的基線設定、永續共益要求和風險緩釋機制,並持續更新以確保與國際最佳實踐一致[71]。這些舉措提升了泰國碳信用的品質和信譽,帶動交易量與價格齊升:2024年第四季度,泰國國內碳信用交易額達到創紀錄的約83.4萬澳元[72]。為進一步調動企業減碳積極性,泰國政府計劃允許未來的碳稅制度中企業可用經認證的碳信用抵消最多15%的稅負[73]。綜合而言,泰國一手完善國內自願減碳體系,一手打通國際碳交易通路,在東盟地區率先實現了Article 6減量的落地轉讓,並以不斷提升的標準保障環境完整性,在國際碳市場上樹立了可信可靠的形象。
挪威:從成果支付到雙邊碳協定的角色轉換(北方國家)
- 機制定位與演進:挪威長期以來致力於全球氣候融資與森林保護,是非市場方式(A6.8)的典型貢獻者,同時正轉向運用 A6.2 市場機制 來實現自身強化氣候目標。早在《巴黎協定》之前,挪威於2008年啟動了“國際氣候與森林倡議”(NICFI),向熱帶雨林國提供成果付款以減少毀林,並不索取任何碳信用作為回報,體現了一種早期的非市場合作模式[74][75]。例如在2010–2020年間,挪威與印尼開展了森林減碳夥伴關係:2019年雙方簽署新協議,挪威承諾依據印尼經獨立核證的減少毀林成果支付款項[76][74]。2022年,兩國簽署貢獻協議,確認挪威將支付 5,600萬美元作為印尼2016/2017年度減少毀林 1,120萬噸CO₂ 的成果給付[74]。根據協議,印尼的減排成果經UNFCCC評估報告確認(使用該國提交並獲技術審核的森林參考排放水平FREL計算)後,挪威撥款至印尼政府設立的環境基金(BPDLH)[77][78]。雙方並約定了MRV協議和環境社會安全機制,確保減排數據透明和當地社群受益[75][79]。值得注意的是,挪威並未將這部分支付換取對應的國際減量聲明,因此印尼可將這些減排計入自身NDC成果。這種“結果買單、東道國記效”的模式屬於非市場合作,追求的是全球減排的實質增量和國際氣候融資,而非挪威自身目標的抵銷。
- 轉向Article 6.2:為了加速全球減排並實現更高的自主氣候承諾(挪威宣示力爭 2030年實現國家氣候中和[80]),挪威近年開始同時採用市場機制取得可轉讓的減量成果。2024年,挪威啟動了“全球減排挪威倡議”(NOGER)和旗下的 “挪威Article 6氣候行動基金”(NACA)[80][81]。NOGER的宗旨是在協助東道國減排的同時,讓挪威獲得經授權的國際減量,以抵銷無法消除的剩餘排放,從而在2030年達成碳中和[80]。NACA基金於2024年11月在COP29正式宣佈成立,託管於GGGI的碳交易機制下,初始資金規模高達1億美元,是目前規模最大的專門用於Article 6交易的單一出資承諾[81]。NACA旨在透過購買ITMO來支持若干重點國家的減排行動。挪威已透過NACA與 印尼、貝南、尚比亞 等國簽署雙邊協議或意向書,開展Article 6減量交易合作[82]。其中,2025年6月挪威與印尼在倫敦氣候行動週期間簽署了A6.2雙邊協定,建立了涵蓋印尼能源轉型(包括逐步淘汰燃煤)和森林減碳的合作框架[83][84]。雙方同意將在該框架下談判具體的減量購買協定(MOPA),挪威計畫透過購買印尼經授權的減量(ITMO)來協助其達成NDC並同時作為挪威自身碳中和的抵消[22]。與此前NICFI模式不同,NACA框架下的減量將轉讓給挪威並從東道國NDC扣除,具備明確的ITMO屬性。這意味著挪威在氣候援助之外,正積極運用市場機制為自身額外氣候承諾服務:以資金換取可計入己方減排的額度,同時提高對方減排野心並創造雙贏[84][22]。
- 成果支付與授權結合:目前挪威在氣候合作上形成了雙軌並行的模式:一方面通過NICFI等計畫繼續提供不要求轉讓的成果資金支持(屬於A6.8範疇),另一方面通過NACA等基金開展A6.2類型的交易。為兼顧兩類合作的特性,挪威在相關協定中使用了靈活的條款設計。例如,在與印尼的合作中,雙方先簽署不具法拘的政治性MOU確認支持目標(如印尼2030森林淨匯計劃),隨後簽署有法律約束力的貢獻協議提供無索取權的資金支持(對應一部分減排成果),再接續簽署Article 6.2下的雙邊協議以範疇更廣的減排領域為基礎談判購買ITMO[20][85]。對於未來簽署的MOPA合同,挪威將明確每噸減量的價格與交付條件,包括東道國出具授權書、完成國內對應調整等義務,違約情況下可尋求多邊保險(例如MIGA)保障[86][87]。換句話說,挪威正將多年來在成果支付方面積累的信任與技術優勢,轉化為高質量的ITMO交易:因為有先前非市場合作打下的減排基礎,現在選擇其中一部分額外減量進行國際轉讓,不致損及東道國實現其NDC。為此,挪威願意支付更高溢價以補償東道國的機會成本[88][89]。世界銀行旗下生物碳基金ISFL將此類情形分為兩種模式:模式1(氣候融資)由買方支付減排結果但不獲取碳權,減量留給東道國用於NDC;模式2(碳融資)則買方購得碳權並計入自身,東道國需放棄相應NDC權益,因此通常要求更高價格[88][89]。挪威的新策略正是在模式1與模式2之間靈活切換的體現。
- 法規與機構:挪威參與Article 6合作的國內法律依據主要來自其氣候目標立法與預算撥款決議。《挪威氣候變化法》(2017)設定了2030年減排至少55%(與EU共同實現)及2050年淨零排放的目標,同時宣示將努力在2030年實現氣候中和。為達此高度雄心,挪威國會同意政府可通過國際機制補足國內減量不足部分。挪威環境與氣候部下設多邊氣候倡議與結果交付處負責NICFI與NACA等項目的執行。NICFI迄今累計向印尼、巴西、加蓬等雨林國承諾超過30億美元的成果付款,是《巴黎協定》第九條資金機制的重要貢獻之一[77][90]。在Article 6.2執行方面,挪威未另設新機構,而是依託既有部門與合作夥伴:透過GGGI等組織協助談判協議和管理資金(如GGGI的碳交易基金託管NACA),並與世銀、IETA等平台合作發展統一模板和指引[91][92]。例如,世界銀行2024年發布的Article 6授權函範本中,就吸收了挪威等國的意見,在附表中提供選項允許締約方聲明該項目是否“在授權範圍外”(若僅接受財政資助而不轉讓ITMO,則簽發確認函而非授權函)[93][94]。這種創新做法降低了各國區分市場與非市場合作的難度。總之,挪威正扮演從單純金援者轉變為市場參與者的雙重角色:繼續透過NICFI提供不附帶碳權的資金支持(體現《巴黎協定》第六條第八款精神),同時運用Article 6.2機制為自身額外氣候承諾取得高品質的國際減量。隨著這些努力,挪威將為全球碳市場帶來更多實際減排需求並樹立高環境標準的典範。
世界銀行:全球碳市場基礎建設與規則完善的推手(北方國家中間角色)
- 資料互通與防雙重計算:作為最大的多邊氣候融資機構,世界銀行在支持各國實施第六條機制方面發揮了關鍵的總結與協調作用。其中之一是打造全球碳市場的基礎數據互通平台。2019年起,世銀啟動了“氣候倉庫”(Climate Warehouse)計畫,與IETA及多國政府合作開發分散式日誌技術(DLT)來連結各碳信用登錄系統。2022年12月,氣候倉庫計畫的成果——氣候行動數據信託(Climate Action Data Trust, CAD Trust)正式上線,由世界銀行、IETA和新加坡共同發起[95][96]。CAD Trust是一個區塊鏈支撐的元註冊簿,可彙集並鏈接各主要碳信用登記機構的公開資訊(包括UNFCCC機制、Verra、Gold Standard等),為市場提供一個集中查詢碳信用發行及註銷狀態的公共庫[53][54]。其目標是在不觸動各國主權帳本的前提下,提高碳信用流轉的透明度和可信度,及早發現並防止跨境重複使用的風險[97][98]。CAD Trust的推出被視為碳市場發展的重要里程碑,標誌著全球首個開放的碳信用數據共享網絡形成[99]。目前CAD Trust已開始匯入4個獨立登錄處的資料,未來將拓展至更多國家和標準[100]。透過這樣的基礎建設,世界銀行為各國履行Article 6.2透明度報告要求提供了有力支撐,也便利私人部門在合規與自願市場的參與[101]。
- 標準化契約與授權指引:世界銀行亦致力於降低各國開展碳交易的制度門檻,通過開發範本文件和技術指南來促進第六條規則的落地。2023年起,世銀啟動“Article 6辦法系列”研究,陸續發表環境完整性、基礎設施、授權流程等指導性文件[102][103]。2024年11月,世銀發佈了通用授權信範本與操作指南,供各國授權第六條合作使用[91]。該指引包含一份標準化的 授權書(LoA) 模板及相應的 確認函(LoAck) 模板,旨在簡化各國核發授權的流程、降低交易成本[91][104]。模板中列舉了授權文件應包含的核心要素(例如合作方法的唯一識別碼、參與方和實體名單、授權期限、首次轉移數量與用途、所依據的方法學和標準等),這些內容正是CMA最新決議要求在授權中提供的資訊[69][105]。該模板允許國家根據自身制度採用單一授權或分步授權,並提供附表供填寫特定條款[106][69]。特別地,模板引入了“授權範圍外”的概念:國家可選擇將某專案明確排除在Article 6授權之外,此時可簽發一封確認函表明該專案減量將不進行國際轉讓(但建議仍發函確認以提高投資確定性)[107]。這對於區分自願市場項目與合規市場項目非常實用。模板還附有由多邊投資擔保機構(MIGA)設計的變體授權函示範文本,以便投保機構為授權履約提供保險時有據可依[86]。世界銀行透過這些舉措,事實上充當了各國翻譯第六條決定技術語言的“服務器”,將複雜規則轉化為可執行的文件範本供各國採用,大幅提升了全球授權程序的一致性和可預見性。
- 結果支付項目與A6.4標準:在支持市場機制的同時,世界銀行亦繼續運營多個成果導向氣候融資(Results-Based Climate Finance, RBCF)項目,例如生物碳基金ISFL、轉型碳資產設施(TCAF)等。這些項目本質上屬於A6.8非市場資助,但世銀在設計上充分對齊了A6.4機制的高標準,將其作為付款依據。一方面,所有RBCF項目均建立了嚴格的測量/報告/核證(MRV)框架,要求減排結果經獨立第三方核證後方可付款[108][109]。例如ISFL為每個夥伴國制定了綜合的溫室氣體盤查方法,涵蓋森林、農業等多部門,以確保減排核算的完整性和保守性[110]。又如在付費前要求受款國提交利益分享計畫(BSP)並完成利益相關者諮詢,以確保資金使用透明公正並遵循環境社會安全準則[111][112]。另一方面,世銀RBCF項目靈活兼容市場轉讓選項。以ISFL為例,該基金允許兩種成果支付模式:[88]模式1下世銀購買經核證的減排量但不保留碳權,隨後將單位轉回給東道國供其計入NDC;模式2下世銀代表出資方購買減排並保留碳權不轉回,東道國需對此部分減排實施相應調整[88][89]。模式1可視為傳統結果支付(屬非市場貢獻),模式2則相當於經Article 6.2授權的ITMO交易。透過此創新安排,同一份ERPA(減排購買協議)既可滿足氣候資助的支援屬性,又可在出資方需要時轉化為可用于抵銷的減量成果。這種彈性設計已在迦納等國的森林碳合作中得到運用:部分減排由生物碳基金購買後註銷協助該國NDC,另一部分則經授權轉讓給出資的國家(如瑞典)用於其NDC[113][114]。可以預見,隨著Article 6機制的規則明朗化,世界銀行未來的成果支付合同將更多採用此類雙軌模式,並以A6.4機制的方法學和督導委員會指南為標竿,確保減排質量與市場項目看齊,從而在市場和非市場途徑間架起橋梁。
- 知識產品與能力建設:作為全球知識分享平台,世界銀行和相關夥伴也產出大量技術報告為各國實施第六條提供指引。例如世銀與國際減排交易協會(IETA)等組成了Article 6諮詢小組,於2020–2021年間發布了環境完整性保障、減排計畫開發、國家策略制定等多份報告[115][116]。世界銀行旗下的PPP知識平台也匯編了各國Article 6準備情況、核證體系銜接等案例分析[117][118]。這些資源為發展中國家制定參與碳市場的路線圖提供了寶貴借鑒。例如2024年碳脈搏(Carbon Pulse)報導指出,在GGGI等支持下,柬埔寨發布了詳細的Article 6實施手冊,列明專案授權條件及表格範本[119][120];又如馬來西亞借鑑他國經驗,於2025年9月確認將成立DNA並啟動國家登錄系統開發[66][67]。這背後都有世銀及合作夥伴提供的政策顧問和能力建設支持。在私營領域,世界銀行亦協調成立了“減碳市場氣候投資聯盟”等倡議,鼓勵企業參與試點交易並從中汲取教訓完善規則[121]。可以說,世界銀行在第六條機制實現過程中扮演著“總設計師”和“加速器”的角色:既搭建了資料、制度和財務的公共平臺,彌合各國制度差異,又透過範本和知識分享將巴黎協定的抽象規則轉化為具體可執行的方案,為全球主權碳市場的平穩運轉提供了強有力的支撐。[97][91]
結語:
綜上所述,《巴黎協定》第六條下的三大機制如同緊密咬合的齒輪,驅動著主權碳市場這一複雜機器協同運轉。A6.2提供靈活的雙邊交易平臺,A6.4構築統一的國際標準市場,A6.8補充非市場的支援與合作。各國案例顯示,成功參與碳市場的關鍵在於健全國內制度、嚴守國際規則以及創新合作模式:印尼建立一體化國家登錄和配額管控制度,確保國家自主貢獻優先且對接國際市場;日本以JCM機制率先踐行雙邊減碳,將其無縫融入第六條規則體系;新加坡將碳稅與Article 6創新結合,通過高品質信用抵扣和平行的國際協定引領區域碳市場;泰國依託自身自願減碳體系,迅速投入全球首筆Article 6交易並持續優化標準;挪威則從單純提供氣候資金轉型為同時購買ITMO以實現更高氣候雄心的混合體;世界銀行則縱橫捭闔,從基礎設施到知識標準全方位賦能各方。可以預見,隨著《巴黎協定》碳市場機制進一步細化落實,將有更多國家依循這些成功經驗參與其中。在這場全球碳市場的實踐中,制度的創新與合作的誠信同等重要——只有齒輪緊密契合、穩健運轉,才能真正實現各國共同加速減排行動、守護地球氣候的目標。[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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