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度簡字第351號判決(114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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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 課堂調整座位不行嗎?

一、事實經過

原告甲教師擔任黃生的資訊課程教師,於第一學期期間,共連續七次指定學生坐在教室內之特別座位,並同時於全班級學生面前,以口頭宣布及在大螢幕投影「VIP區」等語方式,期間約2個月。同樣的行為,於第二學期仍指定黃生坐該位置,並在全班級學生面前,以口頭宣布及在大螢幕投影「黃生搖滾區」。

已造成黃生產生被負面標籤化及遭群體孤立等影響,致黃生對原告及資訊課程均產生恐懼感,而害及黃生身心健全及人格發展,甲師的行為被主管機關依違反兒少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5項裁罰新台幣六萬元。

[兒少權益保障法49(15):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

二、法院怎麼說?

1、甲師怎麼說?

甲師於校事會議於受訪時表示,係因黃生有不良行為,調整黃生位置。後又因黃生成績未達標準,所以沒有調整回來,至於第二學期則是因為黃生上學期成績未達標準,而調整黃生位置。調整的主因是因為成績問題。

2、法院怎麼認定?

首先,教師基於導引學生發展考量,並衡酌學生身心狀況後,方得採取暫時(以兩堂課為限)調整學生至特別位置(在教學場所一隅而與其他同學保持適當距離處)之一般管教措施,且所謂特別位置,既為教學場所一隅,自包括教室內既設座位在內。

二者,甲師調整黃生座位方式(公開命名、持續指定),顯已將該座位特殊化,並足造成黃生產生被負面標籤化效果,依據調查報告訪談紀錄內容,可知甲師亦有透過前開調整方式,刻意使該座位特殊化意思,亦可見其他學生確有因前開調整方式,對黃生產生被負面標籤化印象。

三者,依據調查報告內容可以得知甲師於調整黃生座位時,未告知黃生及其他學生調整黃生座位原因,且於調整黃生座位後,亦未藉此輔導督促黃生課業,卻又認黃生成績仍未達標,持續調整黃生座位,接續達7週期間。

結論:甲師的行為明顯已違反斯時輔導管教辦法第22條第1項第14款規定(僅得暫時調整學生至特別座位,而以2堂課為限)。且係以調整座位方式,作為懲罰手段,並以低學業成就為由,採取前開處罰措施,亦已違反斯時輔導管教辦法第19條第1項規定(僅得採取輔導與管教方式,但不得採取處罰措施)

三、結論:原告之訴駁回:裁罰六萬元係屬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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