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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餘財產分配是指當雙方離婚之後,婚後財產較少的,也就是通常被認為是較弱勢的一方,可以向對方要求分配婚後的財產。立法的初衷也是基於承認夫或妻對家務、教養子女及婚姻共同生活上的貢獻,避免結婚後有人為了照顧家庭辭去工作、沒有收入,離婚後變得一無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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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結婚後沒有以契約來特別約定財產制,那離婚後資產比較少的一方,會享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這也就是俗稱的「分配離婚財產(夫妻財產)」。
由於這屬於一項「權利」,所以只要享有這份權利之人想拋棄就可以自由拋棄。大部分拋棄請求權都是以離婚協議書上特別聲明拋棄並雙方簽名,以免哪天期中一方後悔又產生糾紛。
要是真的很想要錢但對於法律不熟悉,對方也愛理不理,建議可以諮詢專業人士協助處理,以免這樣拖著拖著超過時效,想拿錢都來不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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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離婚夫妻當事人有資格要求分配婚後財產,也就是說,這項請求權是不能讓渡給別人或被繼承的。所以只要是當事人不想請求離婚財產或特別要求分財產,債務人、繼承人等相關利害關係人,是不能代替當事人來跟離婚配偶要求的。
另外,這項請求權只有採法定財產制的夫妻能享有,若無特別約定的夫妻,在法律上都屬於法定財產制。不過因為很少人會特別去登記,因此成為了台灣最常見的夫妻財產制。
大多數離婚後賺到的錢都可以納入剩餘財產分配的範圍,僅有遺產、撫慰金這類「不勞而獲」的財產依舊為各自所有。但如果某些財產雙方有特別以書面契約約定為各自所有且不納入婚後財產的範疇,則會依照契約約定個別獨立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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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雙方於結婚當下到離婚時這段期間賺到的財產扣掉婚後債務,如果有剩餘,就與對方的剩餘財產相加除以二,「多退少補」。如果扣掉債務後是負的,則以0來計算。在計算前,若有繼承或中獎得到的無償取得產也要提前扣除。
舉例:夫妻離婚時,丈夫有財產100萬、負債20萬,妻子有財產20萬無負債,則兩人的婚後財產分別為丈夫80萬(100-20),妻子為20萬,兩方平均分配後雙方就各有50萬(80+20=100,100/2=50)。
若分配方式不公平,可根據民法第 1030-1條第二項規定:請法院介入評估,是否調整或免除配額。但是必須提出相對的證據證明,比如丈夫成日遊手好閒,甚至經常外遇,而妻子每天努力工作賺錢養家,只要能提出適當的證據,得到法院的採信,就有機會獲得調整甚至免除。
其實最常見的分配婚後財產方式都是「約好誰給誰一筆錢(或一棟房子)」來作結,畢竟算得這麼細對大家來說都很麻煩,能各退一步、握手言和何樂而不為呢?我們在外面看到的判決書,大多都是談不攏才不得不打官司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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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具有時效性,若知道差額後兩年內未聲請,就會失去追討的權力。而不知道差額的狀況下,請求權時效則是五年。所以要分配的話當然還是越快越好,拖太久不但會越來越難蒐集離婚當時的財產資料,還會因此失去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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