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管理揭露 1.主題管理揭露
依照 GRI 標準報告的組織,必須報告其管理各重要主題的方式。
認定能源為重要主題的組織,必須在 GRI 3:重要議題 2021 中,透過揭露 3-3 報告其管理該主題。該組織亦須報告本節(揭露 103-1)
中任何與其能源相關影響相關的揭露。
因此,本節旨在補充,而非取代 GRI 3 中的揭露 3-3。
揭露 103-1 能源政策與承諾
該組織應:
要求
描述其能源相關政策與承諾如何促進一個。 能源消耗減少、能源效率及向再生能源轉型;
b. 描述其能源消耗及向再生能源轉型可能對經濟、環境及人民的影響。
指引至 103-1-a
此要求涵蓋適用於組織活動及其上下游價值鏈的政策與承諾。
有助於能源效率及向再生能源轉型的能源相關政策範例包括:
該組織應說明其能源相關政策與承諾如何與適用的國家、區域或產業層級能源法規相關。
此外,該組織應報告其能源相關政策與承諾是否及如何符合最新科學證據,證明全球暖化限制在 1.5°C 以內
的努力。
該組織應報告其短期、中期及長期目標,目標包括:
組織也應說明與利害關係人的互動如何影響其能源相關政策與承諾,包括:
指導
• 使用能再源生效能率源(,例包如括,購推買廣合職約場工節具能(實例踐如)能; 源屬性證書(EAC)、再生電力證書(RECs)、電力購買協議及
•綠色電力產品);
• 供應商使用再生能源;
• 公正過渡(例如,培訓工人土地權利)。
• 減少能源消耗;
• 轉向提再升生能能源源效來率源;以,及包括合約工具是否以及如何在可再生能源目標設定與監測中被納入考量。
•
如何識別利害關係人,包括是否進行社會影響評估,以及其人權、健康、社會經濟福祉或其他利益可能
受到影響,包括高風險或弱勢群體;
•
• 如何與已識別的利害關係人、可信利害關係人代表或代理組織互動,以了解他們的關切與利益;
來自利害關係人參與的洞見,包括工人、工會、勞工代表、供應商、原住民族、地方社區及政府,如何協助
採取行動,以防止或減輕負面影響,並最大化正面影響。
•
7 GRI 103:能源 2025
2. 主題揭露
GRI 2:一般揭露 2021 中的揭露 2-29 涵蓋組織與利害關係人互動的方式。若組織已說明與利害關係人的互動
如何影響其在揭露 2-29 下能源相關政策與承諾的制定與執行,則可提供相關資訊的參考資料。
該組織應報告用於降低能源消耗、能源效率(例如暖氣、冷藏及空調改善)及向再生能源轉型(例如能源轉
型技術投資、再生能源及產品、流程或服務重新設計)的投資。
指引至 103-1-b
此要求使組織能描述其能源消耗及向再生能源轉型,在其活動與業務關係中可能對經濟、環境與人員的影響。這
些影響可能是能源產生的結果。
在自我生成的情況下,影響是組織活動的結果。以購買能源為例,影響來自組織與供應商(例如能源供應商)
的商業關係。
對人們的影響包括勞工、地方社區以及弱勢群體,如原住民族。對人們的正面影響包括透過提供熱能、照明與行
動力來提升生活品質、招募勞工,或透過培訓員工協助轉型至再生能源消費來提升生活品質。負面影響可能包括
因轉向再生能源而導致的失業、燃燒化石燃料所造成的空氣污染帶來的健康與安全風險,以及在購地發電過程中
的土地權利侵害。
對環境的影響可能包括生物多樣性與污染。正面影響包括能源相關基礎設施,如離岸風力發電場,成為魚類和海
洋哺乳動物的避難所。能源相關基礎建設的負面影響可能包括因陸地與海洋利用變化,以及基礎設施(如太陽能
電廠)的建設、退役與再供電所產生的污染——包括灰塵、廢棄物、噪音和光線——對物種棲息地造成損害。
欲了解更多關於生物多樣性影響的資訊,請參閱參考書目中的參考文獻[3]。
該組織應說明為管理能源消耗及轉向再生能源可能帶來的影響所採取的行動。
組織為管理能源生產所產生影響所採取的行動範例包括:
管理生物多樣性影響的行動範例包括:
該組織可利用 GRI 101:2024 年生物多樣性中的揭露 101-2,報告管理其對生物多樣性影響所採取的行動。
利用或• 提升組織的槓桿,透過執行能源供應合約要求;
• 與其實他施行如動未者來積命極令合等作激,勵激措勵施能; 源供應商預防或減輕潛在的負面影響。
•
• 在風謹力慎發選電址場與實規施劃措,施並,利降用低已渦改輪造葉或片擾碰動撞的風土險地,; 例如使用聲學驅鳥設備及提升風力渦輪機能見度。
•
8 GRI 103:能源 2025
2. 主題揭露
依照 GRI 標準報告的組織,必須報告本節(揭露 103-2 至揭露 103-5)中與其能源相關影響相關的任何揭露。
揭露 103-2 組織內的能源消耗與自發電
該組織應:
要求
報告組織內的總燃料消耗(以焦耳、瓦特時或倍數計),並按以下方式細分:
i. 再生能源與非再生能源;
二、 每種活動中,燃料消耗涵蓋可再生能源與非再生能源;
一個。
報告組織內總購買電力、暖氣、冷氣及蒸汽消耗(以焦耳、瓦特時或倍數),並按以下方式細分:
i. 再生能源與非再生能源;
二、 各可再生能源與非再生能源的電力、暖氣、冷氣及蒸汽消耗;
b.
報告組織內自發再生電力、暖氣、冷氣及蒸汽總消耗量(以焦耳、瓦特時或倍數計),並依各活動中各可再
生能源消費的電力、供暖、冷卻及蒸汽消耗作細分;
c.
報告自發電力、暖氣、冷氣及蒸汽總銷售量(以焦耳、瓦特時或倍數計),並按以下方式細分:
i. 再生能源與非再生能源;
二、 可再生能源與非再生能源的電力、供暖、冷氣及蒸汽銷售;
d.
報告合約文書是否用於揭露購買的電力、供暖、冷氣及蒸汽消耗資訊,若是,請說明合約文書如何遵守品
質標準以確保準確性與一致性;
e.
f. 報告標準、方法論、假設及計算工具,包括所使用的轉換因子來源。
在本指南中,電力、暖氣、冷卻及蒸汽統稱為「電力」,以符合溫室氣體議定書範圍 2 指引[5]。在其他框架中,
「電力」可稱為「非燃料」。
組織可以以燃料(103-2-a)或電力的形式消耗能源,組織會分別報告購買電力(103-2-b)及自生電力
(103-2-c)的能源消耗。
能源可以從第三方購買,也可以由組織自行生產(自發產生)。
能源可以來自可再生或非可再生能源。
關於如何呈現揭露 103-2 中需求資訊的範例,請參閱表 1 與表 2。
組織內可將總能源消耗報告為 103-2-a、103-2-b 及 103-2-c 的總和。組織也可以透過從組織內的總能源消耗
中扣除銷售電力(103-2-d)來報告總淨能源消耗(103-2-a + 103-2-b + 103-2-c)。
指導
9 GRI 103:能源 2025
組織也可以透過特定的能源載體(例如氫氣)和儲能系統(例如電池)來儲存或購買能源。當組織從能源載體
或儲能系統消耗能源時,該消耗會依 103-2-a、103-2-b 或 103-2-c 報告。若組織從能源承運商或儲能系統銷售
電力,則依 103-2-d 報告。當組織從能源載體或儲能系統消費或銷售能源時,會根據其主要能源來源報告本揭
露所需的資訊。例如,若載體的主要能源為天然氣,且載體被消耗為燃料,則載體的能源消耗將被報告為非再
生能源的燃料消耗。該組織應報告有關能源承載者主要能源來源的任何背景資訊,例如支持其生產的政府計畫
(例如氫氣生產補貼)或相關的合約工具。
若有助於透明度或長期可比性,組織可提供能源消耗的細分,例如:
指引至 103-2-a
此要求涵蓋組織購買燃料及自產燃料(如煤礦、石油與天然氣開採或生物燃料生產)的燃料消耗。該組織可分別
申報購買燃料與自發電燃料的消耗。
來自非再生能源的燃料消耗通常會貢獻於組織的範疇 1 溫室氣體排放,這些排放量依據 GRI 102:氣候變遷
2025 中的揭露 102-5 報告。
自發的燃料發電消耗則計入燃料消耗(103-2-a)。例如,若組織有共發電機燃燒非再生燃料發電,並消耗產生
的電力,則該電量會計入燃料消耗。
指引至 103-2-a-i
來自再生能源的燃料消耗可以包括購買或自製的生質燃料,這些生質能由組織擁有或控制的生質能(同時也包
括生物來源的工業廢棄物)。
來自非再生能源的燃料消耗可能包括汽油和液化石油氣(LPG),這些氣體用於鍋爐、爐子、加熱器、渦輪機、
照明彈、焚化爐、發電機及組織擁有或控制的車輛燃燒。
指引至 103-2-a-ii
此要求旨在識別組織內燃料消耗的主要驅動因素。為符合此要求,組織可報告前五大燃料消耗活動的細分,並
將其餘活動合併為「其他」類別。
燃料消耗的活動範例包括製造流程、操作辦公設備、經營車隊、建築物供暖及進行研發。
指引至 103-2-b、103-2-c 及 103-2-d
根據溫室氣體議定書範圍 2 指引[5],電力、加熱、冷卻及蒸汽的定義可包括:
來自再生能源的電力消耗包括風能和太陽能。來自非再生能源的電力消費包括煤炭、石油和天然氣。
• 事業單位或設施;
• 鄉村。
• 用於操作機械、照明、電動車充電或冷暖系統的電力。
• 加熱商業或工業建築以控制室內氣候並加熱水源。許多工業流程也需要特定設備所需的熱能。
• 冷卻是透過冷卻空氣或水的分布產生的。
• 蒸汽用於機械工作、加熱,或直接作為製程介質。
10 GRI 103:能源 2025
指引至 103-2-b
此規定涵蓋來自再生能源與非再生能源的購用電力。
在此規定中,購買電力的消費也指組織間接取得並消耗電力的情況(例如,作為房產的承租人)。
合約文書可提供 103-2-b-i 下可再生與非再生能源購買電力的分布資訊。合約性文書的例子包括能源屬性證書
(EAC)、再生能源證書(REC)、電力購買協議及綠色電力產品。當各國會計方法差異使得難以一致報告此分
解時,這非常有幫助。
該組織應報告從再生能源購買的電力消耗,是根據電網平均數據(基於位置的數據)或合約工具(基於市場的數
據)計算的。該組織應報告其如何從電網購買電力(例如,從公用事業、零售服務提供者或批發採購)。此外,
該組織應報告其購買電力的電網組合中能源來源比例,例如,50%來自風能,50%來自天然氣。如適用,該組織
應報告所使用的合約工具類型(例如電力購買協議、公用事業綠色電價或拆包證書),以及每種工具涵蓋總購買
電力的金額與百分比。
根據溫室氣體議定書範圍 2 指引[5],所有合約文書均適用品質標準,以確保報告的準確性與一致性(詳見
102-6-a 指引)。
組織可報告合約文書的額外資訊,例如:
購買電力的消耗對組織的範疇 2 溫室氣體排放有貢獻,這些排放依據 GRI 102:氣候變遷 2025 中的揭露 102-6
報告。
指引至 103-2-c
此規定涵蓋自生電力來源(如風能、太陽能)的消費。
當組織從消耗的燃料產生電力並使用該發電時,能源消耗會依 103-2-a 原則計算一次。
自發電的再生電力消費不包括那些合約工具已出售的電力。
所需的活動細分旨在識別組織內電力消耗的主要驅動因素。為符合此要求,組織可報告前五大用電活動的細
分,並將其餘活動合併為「其他」類別。
耗電活動的例子包括製造流程、操作辦公設備、車隊運作、建築物供暖以及進行研發。
指引至 103-2-D
當該組織銷售自發再生電力時,應報告是否出售任何相關的合約工具。該組織也應報告自發再生電力的銷
售細分:
• 再生能源發電設施啟用或重新供電的日期;
• 再生能源發電設施是否獲得政府補助或其他支持;
• 合約契是約否文在書投的資合決約定期建限造; 再生能源發電設施之前簽署。
•
• 屬性契保約留文。書;或
•
11 GRI 103:能源 2025
表 2 提供了如何呈現自發電量資訊的範例。組織可依其慣例修改表格。
指引至 103-2-e
以下品質標準基於溫室氣體議定書範圍 2 指引[5],適用於合約性工具(例如 EAC):
該組織也應說明其如何努力建立契約文書與其相關能源消耗之間的時間與實體連結。例如,合約文書可
以來自同一個網格或國家,並可按小時配對發行。
若組織使用合約工具(如 EAC)資料來報告自發電電銷售,則應說明如何確保合約工具符合適用的
品質標準。
關於品質標準的進一步資訊,以及若組織無法達成時如何支持準確會計,請參閱書目中的參考文獻[5]。
指引至 103-2-f
組織應說明為何選擇標準、方法論、假設及計算工具。
該組織應:
表 1 提供了如何呈現組織內能源消耗資訊的範例。組織可依其慣例修改表格。
合約文書必須傳達與所產生電力相關的溫室氣體排放率屬性。屬性定義為特定發電資源的描述性或效能特
性。每個合約工具必須是與其發電量相關的溫室氣體排放率屬性權利要求的唯一來源。
•
合約文書必須由報告• 組織或代表其進行追蹤並贖回、退役或註銷。
• 契約契約文件必須盡可能接近合約所適用的能源消耗期間發行與贖回。
• 契約文書必須來自與合約契約相同的市場。
• 使用對最所能有代揭表露燃的料資特料定持能續量套含用量轉的換轉因換子因; 子,轉換為焦耳、瓦特時或倍數。例如,該組織在報告煙煤能源消耗
•時,應使用瀝青煤的換算因子,而非一般煤。
12 GRI 103:能源 2025
揭露 103-3 上游與下游能源消耗
該組織應:
要求
報告其上游及下游價值鏈中顯著的總能源消耗(以焦耳、瓦特時或倍數),並列出發生重大能源消耗
的上游與下游類別;
一個。
報告標準、方法論、假b. 設及計算工具,包括所使用的轉換因子來源。
此揭露涵蓋組織外部活動的能源消耗,涵蓋上游與下游價值鏈。
組織價值鏈上游及下游非再生能源的消耗,對組織的範疇 3 溫室氣體排放有所貢獻,該排放量依據 GRI 102:氣
候變遷 2025 中的揭露 102-7 報告。
導引至 103-3-a
為了彙整 103-3-a 所需的資訊,組織可採用以下步驟:
組織應依上游及下游價值鏈中發生重大能源消耗的類別,提供總重大能源消耗的細分。為了彙整這些資訊,組
織可依以下步驟進行:
組織可透過評估其上游及下游價值鏈中哪些活動具有顯著的能源消耗,透過評估該活動的能源消耗:
組織上游及下游價值鏈中的重大能源消耗包括以下各項上游及
溫室氣體議定書企業價值鏈(範圍 3)會計與報告標準的下游類別[4]:
上游類別
1. 購買的商品與服務
2. 資本貨物
3. 燃料及能源相關活動(未包含於揭露 103-2)
4. 上游運輸與分銷
5. 作業中產生的廢棄物
指導
• 識別其上游與下游價值鏈中哪些活動有顯著的能源消耗。
• 將顯將著這能些源活消動耗的的能活源動消歸耗因加於總下。游及下游類別。
•
• 列出上游與下游的分類。
• 請參閱上游與下游能源消耗類別清單。
• 針對每個類別,報告能源消耗。
• 對組織上下游價值鏈的總能源消耗貢獻顯著;
• 作為提高供排組放織活可動進,行對或氣影候響變的遷減有排貢潛獻力;;
• 被利害關係人視為重要,如公民社會組織、客戶、投資者或供應商;
•
• 來自先前內部執行的活動外包,或通常由同一產業其他組織內部執行的業務;
• 符合被組認織定或為其該部組門織所部制門定的的重相要關成性員判; 定額外標準。
•
13 GRI 103:能源 2025
6. 商務旅行 7.員工通勤 8.上游租
賃資產
下游分類
9. 下游運輸與配送
10. 已售出產品的加工
11. 銷售產品的使用
12. 已售產品的終止服務
13. 下游租賃資產
14. 特許經營權
15. 投資
組織應利用報告日所有合理且可支持的資訊來衡量上游及下游的能源消耗。
該組織應分別報告再生能源與非再生能源的上游與下游能源消耗。
若組織無法利用原始資料計算顯著的上游與下游能源消耗,則可估算消耗量。主要資料來自與組織活動相關的
供應商或其他價值鏈實體。組織應報告用於上游與下游類別的估計,以及每個類別估計的數據百分比。
指引至 103-3-b
組織應說明為何選擇標準、方法論、假設及計算工具。
組織應:對所有揭露資料一致套用轉換因子;
• 使用最能代表燃料特定能量含量的轉換因子,轉換為焦耳、瓦特時或倍數。例如,在報告煙煤能源消耗時,該
•組織應使用瀝青煤的換算因子,而非一般煤。
14 GRI 103:能源 2025
揭露 103-4 能量強度
該組織應:
要求
報告能量強度比,包括以焦耳、瓦特時或倍數為單位的能量消耗(分子)及組織專用指標(分母)來計算
比率;
一個。
報告能源強度比是否包含b. 組織內、上下游價值鏈的能源消耗,或兩者兼具;
c. 報告能量強度比中包含的能源消耗類型,包括燃料、電力、暖氣、冷氣或蒸汽。
能量強度比是透過將能量消耗(分子)除以組織特定的指標(分母)來獲得。許多組織以強度比來追蹤環境表
現。
能量強度比值表示單位活動、產出或其他組織特定指標所消耗的能量量。
能源強度比率能幫助利害關係人及組織了解能源效率與其他組織的關係,同時支持能源減量與效率的投資決策。
該組織應利用揭露 103-2 及 103-3 中報告的能源消耗數據來計算能量強度比值。
組織應為能量強度比中的分子與分母選擇一致的組織邊界。
關於揭露 103-4 中如何呈現需求資訊的範例,請參見表 3。
指引至 103-4-a
能量強度比值的例子包括:
組織特定的指標類型(分母)可能包括:
相關分母在不同產業或組織內的事業單位間有所不同。因此,組織應選擇與其產業相關且符合現行產業標準的分
母。例如,根據公認標準建築性能的能量強度,或某一製程產出(如原油精煉或水泥生產)的能量強度。當使用
公認的產業標準計算能量強度比時,組織應報告其計算比值的產業標準,並提供所採用方法論及假設的詳細資
訊。
若有助於透明度或長期可比性,組織應提供能量強度比的細分如下:
指導
• 組織內每 100 名全職等效員工的燃料消耗量(分子)以 MWh 計;
• 組織內及價值鏈上下游的電力消耗量,以每百萬歐元收入(分母)的百萬焦耳(分子)計算。
• 產品單位;
• 生產量(如公噸、公升或 MWh);
• 尺寸(例如平面空間);
• 全職等效員工人數;
• 貨幣單位(例如收入或銷售額)。
• 事業單位或設施;
• 鄉村音樂;
• 能源來源;
15 GRI 103:能源 2025
指引至 103-4-b
此要求旨在報告能量強度比涵蓋範圍,讓組織能選擇能源消耗資料的範圍。
• 活動類型;
• 上游與下游類別。
16 GRI 103:能源 2025
揭露 103-5 能源消耗減少
該組織應:
要求
報告以焦耳、瓦特時或倍數計算的能源消耗減少,包括是否及原因:
i. 組織的節能與效率計畫減免;
二、 其他因素;
一個。
b. 報告減少能源的類型,包括燃料、電力、暖氣、冷卻或蒸汽;
報告能源消耗減少是否在組織內部、上游與下游價值鏈中達成,或兩者兼具,並列出上游與下游
減少的類別;
c.
d. 報告能源消耗的減少是否是根據直接測量及(如適用)的估計或建模方法估算、建模或來源;
報告基準年或基準以計算能源消耗減少,包括:
i. 選擇它的理由;
二、 基準年或基準的能源消耗;
e.
f. 報告標準、方法論、假設及計算工具。
能源消耗的減少可與目標設定相關。欲了解更多能源目標報告資訊,請參閱 103-1-a 指引。
導引至 103-5-a
可透過比較報告期內的能源消耗與以下數字來計算能源消耗減少:
節能與效率的倡議可以包括:
其他因素的例子包括產能下降或外包、組織界線變動,以及影響能源供應的天氣波動。
組織應報告能源消耗減少與基準年度或基準能源消耗的百分比。
該組織能提供個別節能與效率措施減少能源消耗的細分。
指引至 103-5-b
該組織能依能源類型(燃料、電力、暖氣、冷氣及蒸汽)提供能源消耗減少的細分。
導引至 103-5-c
此要求旨在報告能源消耗減少涵蓋範圍,讓組織能選擇包含的能源消耗資料範圍。
組織上下游價值鏈中能源消耗的減少,包含對後續上游各項的減少
以及溫室氣體協定企業價值鏈(範圍 3)的下游類別
指導
• 基準年度的能源消耗;或
• 在無減量活動時的預測能源消耗(基準)。
• 流程重新設計;
• 設備改裝與加裝;
• 行為燃上料的切改換變; 。
•
17 GRI 103:能源 2025
會計與報告標準 [4]:
上游類別
1. 購買的商品與服務
2. 資本貨物
3. 燃料及能源相關活動(未包含於揭露 103-2)
4. 上游運輸與分銷
5. 作業中產生的廢棄物
6. 商務旅行
7. 員工通勤
8. 上游租賃資產
下游分類
9. 下游運輸與配送
10. 已售出產品的加工
11. 銷售產品的使用
12. 已售產品的終止服務
13. 下游租賃資產
14. 特許經營權
15. 投資
組織應依上游及下游類別,提供上游及下游價值鏈中能源消耗減少的細分。
組織在評估能源消耗減少時,應考慮其產品與服務的整個生命週期。這對於使用階段能耗高的產品和服務
尤其重要,因為它們可能影響能源需求,例如電子設備和車輛。
如適用,組織可在產品與服務使用階段報告能源需求減少,例如產品每小時能耗減少 10%。
指引至 103-5-f
組織應說明為何選擇標準、方法論、假設及計算工具。
組織應描述與前一報告期間相比,標準、方法論、假設及計算工具的任何變化,包括為跟上技術進步而開發的能源消耗模型的更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