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RI 102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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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I 全球報告倡議組織 發布最新標準之一 :GRI102
生效日:2027/1/1

內容如下:
102-1 :氣候變遷緩解過渡計畫
a.應提供轉型計劃書,包括減緩氣候變遷的政策與行動
b.包括所用氣候變遷相關情境來源,以及制定轉型計畫所採用的方法論與假設
c.實施所產生的總支出價值為何?並佔報告期內總支出的百分比
d. 報告負責監督及報行過度計畫的治理機構或個別職務及其責任
e. 描述轉型計畫如何融入其商業策略中
f. 報告達成過渡計畫的目標及朝向進,包括 根據揭露102-4 報告的溫排減排目標、淘汰化石燃料的目標、基準年,以及設定目標時所採用的標準、方法論與假設、其他氣候變遷減緩目標、這些目標的設定方式、涵蓋範圍、基準年度及其在轉型計畫中的角色;
g. 描述過渡計畫如何與公正轉型原則相符,以及與利害關係人的互動如何影響其制定與執行
h. 描述實施轉型計畫對人員與環境的影響及為管理所採取的措施,包括工人和地方社區與民住民族、生物多樣性
i.描述其公共政策活動,包括遊說活動,如何與過渡計畫保持一致;
j. 說明在缺乏過渡計畫的情況下,為何不存在,並描述制定計畫的步驟及預期的時間表。

氣候變遷緩解與適應策略相互連結,並具備協同效應的潛力[7]。過渡與調整計畫可能包含需要整合方法的共同元素,包括:
政策與行動
為執行計畫所分配的投資
治理程序
與公正轉型原則及利害關係人參與保持一致。

若相同資訊同時適用於過度與適應計畫,且已依揭露102-2報告,組織可依揭露102-1提供相關資訊參考,無需重複該資料。

指引至102-1-a
減緩氣候變遷的政策包括
土地利用變化
能源消耗
與供應商合作以減少溫排
生物經濟或循環經濟
只是過渡和人權問題

該組織應說明其修訂過渡計畫的政策,包括修訂頻率。當組織檢視其過渡計畫時,應說明與前一報告期的任何變動。過渡計畫包含短期、中期及長期的行動。需求 102-1-a 不要求對行動有詳細描述。相反地,組織可以提供行動的高層次概述。

此外,組織應說明其轉型計畫如何因應轉型風險與機會對人員及環境的影響。 轉換風險可能對人們產生負面影響。例如,消費者對更永續產品的偏好改變,可能導致銷售減少及營收損失, 進而導致失業。針對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的經濟活動的新規定,也可能讓勞工在轉換技能時遇到困難。為了減輕 這些潛在影響,組織可以用永續替代品取代產品,或透過培訓提升員工技能。 轉型風險也可能對環境產生負面影響。例如,法規變更可能要求組織投資大型太陽能農場,這可能導致土地使用 改變及生物多樣性喪失。 轉型機會可包括多元化業務活動、採用高效的生產與運輸流程、導入新技術、降低資源消耗,以及開拓新市場。 若組織已透過其他監管框架或標準識別氣候相關轉型風險與機會,便可藉此識別對經濟、環境及人民的影響。

102-1-b 指引 在描述轉型計畫如何與全球為限制全球暖化至1.5°C 所需的最新科學證據相符時,該組織應報告其與減緩層級 的對齊情況,包括以下行動: 透過從化石燃料轉向非排放能源如再生能源,避免溫室氣體排放; 例如,透過提升能源效率及以一次性材料取代可重複使用材料來減少溫室氣體排放; 在組織已將總溫室氣體排放減少至少90%且無法進一步減排後,部署以抵消殘餘溫室氣體排放的方法。有關 溫室氣體減排目標及溫室氣體移除的更多資訊,請參閱 102-4-a-iii 及 102-9-c 指引。 該組織應包含至少一個與巴黎協定相容的情境。與巴黎協定相容的情境,將要求氣溫升幅遠低於2℃,同時努力 將溫度升幅限制在1.5°C。政府間氣候變遷專門委員會(IPCC)根據最新科學提出各種情境。若組織不使用 IPCC 情境,應報告選擇其他來源的原因,並說明其如何與最新科學相符。 情境分析允許同時考慮未來狀態的多種形式,並可用來探討組織與氣候變遷相關的風險。組織通常根據轉換速度 定義情境,該速度以全球平均氣溫變化表示。 欲了解更多氣候變遷情境分析資訊,請參閱書目中的參考文獻[1]與[21]。 組織也應說明其對轉型風險及未來發展(如銷售量變動或併購)如何影響轉型計畫與1.5°C 路徑相容性的評 估。

指引至102-1-c 過渡計畫實施所產生的總支出比例,依以下公式計算:

過渡計畫支出/總支出

組織應將總支出金額與經審計的合併財務報表(如有)或報告期間公開申報的財務資訊進行核對。當報告的數 據與經審計的合併財務報表或公開申報的財務資訊不符時,組織應說明此差異。 組織應說明過渡計畫如何納入組織財務規劃,報告執行時的預定支出,以及最高治理機構與高階主管是否 已批准該資金。 組織應報告本報告期內轉型計畫實施所產生的總支出,依資本支出(CapEx)及營運支出(OpEx)分列。 此外,該組織應報告: 報告期內化石燃料相關活動所產生的支出; 報告期內的總支出。 若組織受區域或國家性永續經濟活動分類,包含氣候變遷減緩目標,則可將支出申報為減緩活動所產生的資本 支出與營運支出金額,並判斷該分類是強制性還是自願性。

指引至102-1-d 該組織應報告以下情況: 最高治理機構負責監督過渡計畫及其內容,例如批准、審查及監督計畫,確保其符合公正轉型原則(詳見 102-1-g 指引),並監督管理其影響的流程;或 高階主管負責執行過渡計畫及其內容。 GRI 2:2021年一般揭露中的揭露2-12 與2-13,要求提供最高治理機構在監督組織影響管理中的角色,以及 其如何委派相關責任的資訊。若組織已在揭露2-12 及2-13 中描述參與監督及執行過渡計畫的治理機構的角色 與責任,則可提供相關資訊的參考資料。

指引至102-1-e 該組織應報告: 是否以及如何將管理氣候變遷相關影響的責任與績效評估或激勵機制掛鉤。這包括最高治理機構成員及高階 主管的薪酬政策是否以及如何與組織轉型計畫所產生影響的管理掛鉤。GRI 2:一般揭露 2021 中的揭露 2- 19,要求最高治理機構成員及高階主管的薪酬政策資訊。若組織已描述與揭露2-19 中轉型計畫影響管理相關 的激勵機制,則可提供相關資訊參考; 最高治理機構成員的表現是否依據揭露 102-4 報告的溫室氣體減排目標進展進行評估,以及股息分配是否須 遵守目標; ·計劃調整產品 胸 總以轉型計畫。這包括減少高碳產品與服務組合,並擴大低碳產品與服務的計畫; 為建立與轉型計畫相符的組織文化所採取的行動,包括氣候變遷減緩及組織活動如何轉型為較少溫室氣 體排放的經濟活動的領導力與員工培訓計畫; 是否存在內部碳定價方案?如果有,請描述該方案,包括涵蓋哪些活動及每公噸一氧化碳所使用的價 格。該組織也應說明其計算碳價的方法,以及其如何與最新科學證據相符。

指引至102-1-f 在報告達成目標的進展時,組織應描述達成目標的已知障礙,以及如適用,鎖定溫室氣體排放的角色。 鎖定溫室氣體排放是指組織在其營運生命週期內銷售的關鍵資產或產品所釋放的未來溫室氣體排放量的估計 值。該組織應: 報告其主要資產與產品鎖定溫室氣體排放的質性評估; 報告其關鍵資產及產品(如適用) 鎖定溫室氣體排放量化評估(如適用); 描述這些排放如何可能危及溫室氣體減排目標及其管理溫室氣體密集資產與產品的計畫。

指引至102-1-f-ii 淘汰化石燃料的目標可能包括: 可再生能源採購目標; ·目標標 逐新燃料 料現有化石燃料儲量的擴張及化石燃料的開採。

指引至102-1-f-iii 若組織因無其他氣候變遷減緩目標而無法遵守此要求,則可透過報告此情況來符合要求。 其他氣候變遷減緩目標包括用於推動及監控轉型計畫進展的任何企業、營運、參與及治理目標,包括淨零排放與 能源效率目標。報告其他氣候減緩目標涵蓋範圍的例子包括能源效率與治理目標中的實體、利害關係人參與目標 的利害關係人類別,以及淨零目標中包含的溫室氣體排放範圍。 在淨零排放目標的脈絡下,與氣候變遷緩解層級相符,組織應優先執行所有可行的技術與科學行動,以在價值鏈 中避免並減少溫室氣體排放,並配合全球將全球暖化限制在1.5℃所需的努力。根據最新科學證據,價值鏈內外 的溫室氣體移除只能作為減緩層級的最後一步,用以抵消殘餘的溫室氣體排放[11]。殘餘溫室氣體排放指的是組 織在減少至少90%的溫室氣體排放後,且無法進一步減少後,仍未減量的溫室氣體排放。 若組織面臨部門式脫碳路徑[11][12],則可能面臨不同比例的溫室氣體減排。例如,有些部門預期能達成淨零 排放目標,且無殘餘溫室氣體排放。 欲了解更多其他氣候變遷減緩目標,請參閱參考書目中的參考文獻[11]與[12]。 除了價值鏈緩解(BVCM),即氣候貢獻之外,無法用來抵銷殘餘溫室氣體排放以達成淨零排放目標。欲了解更 多關於價值鏈以外的減緩資訊,請參閱 102-10-d 指引及參考書目中的[20]。 有關溫室氣體移除與碳權的更多資訊,請參閱揭露 102-9及102-10

導引至102-1-g 根據國際勞工組織(ILO)的說法,公正轉型意味著以盡可能公平且包容的方式綠化經濟,創造體面的工作機 會,且不讓任何人被遺忘。公正轉型意味著最大化氣候行動帶來的社會與經濟機會,同時最小化並謹慎管理任 何負面影響。這是透過有效的利害關係人參與及尊重基本勞動原則與權利來實現的。 公正轉型的關鍵原則已納入國際勞工組織(ILO)的《公正轉型指引》,以 為所有人實現環境永續的經濟與社會[9]、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的公正勞動力轉型,以及創造體面工作與優質 工作[13],以及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2]。這些工具將體面工作、社會對話與保護、勞工權益的承認,以及高 風險或弱勢群體置於公正轉型的核心。 該組織應報告:如何識別利害關係人,包括是否已進行社會影響評估,以及其人權、健康、社會經濟福祉或其他 利益因實施過渡計畫而受到影響或可能受影響,包括高風險或弱勢群體; 如何與利害關係人、可信賴的利害關係人代表或代理組織互動,以了解他們的關切與利益; 從利害關係人參與中獲得的洞見,包括工人、工會、勞工代表、供應商、原住民族、地方社區及政府,如 何協助預防或減輕負面影響,並最大化轉型計畫帶來的正面影響: 與受影響利益相關者就過渡計畫進行互動的頻率。

GRI 2:一般揭露 2021 中的揭露2-29 涵蓋組織與利害關係人互動的方式。若組織已說明與利害關係人的互動 如何影響2-29 揭露下的轉型計畫制定與執行,則可提供相關資訊的參考資料。

指引至 102-1-h GRI 3:重要議題 2021 中的3-3-a 與3-3-d 描述組織的影響及管理措施。若組織已根據3-3-a 及3-3-d 描述 過渡計畫對人員與環境的影響,包括實施計畫所帶來的影響,則可提供相關資訊的參考資料。 實施轉型計畫對環境的影響可能包括與污染相關的問題。例如,逐步淘汰化石燃料以減少溫室氣體排放,可 以減少空氣污染。 組織也應說明未能實施轉型計畫對人員及環境的影響。

指引至102-1-h-i 實施轉型計畫對勞工影響的一個例子是,隨著減少或逐步淘汰產生高溫室氣體排放的經濟活動,導致工作崗位被 終止。 有關公正過渡的更多資訊,請參閱揭露 102-3。揭露 102-3 包含與勞工、地方社區及原住民族各種影響相關的指 標。此外,該組織還可利用揭露 102-3 未包含的其他相關資訊,報告與其轉型計畫相關的影響。

指引至102-1-h-ii 減緩氣候變遷的行動能對生物多樣性產生正面影響。例如,建造海上風力發電場以轉型為風能,可以作為魚類和 海洋哺乳動物的避難所。減緩氣候變遷的行動也可能對生物多樣性造成負面影響。例如,建設與再生能源相關的 基礎設施以轉型為再生能源,可能導致因陸地與海洋利用變化而破壞物種棲息地,導致生物多樣性喪失。 GRI 101: 生物多樣性 2024 中的揭露 101-2,需說明組織如何增強協同效應並減少管理生物多樣性與氣候變遷影 響行動間的權衡。若組織已根據揭露 101-2 描述其轉型計畫所採取的行動,以管理其對生物多樣性的影響,則可 提供相關資訊的參考資料。 指引至102-1-1 該組織應報告: 其在過渡計畫相關重大議題上的立場,例如逐步淘汰化石燃料,這些是其參與公共政策制定與遊說的重點: 其公共政策活動與其已聲明的政策、目標或其他關於過渡計畫相關議題的公開立場之間的差異; 無論是否為任何代表性協會或委員會成員或貢獻,這些協會或委員會參與公共政策制定及遊說,涉及其過 渡計畫相關議題,包括:此貢獻的性質; 組織在轉型計畫相關重大議題上的政策、目標或其他公開立場,與代表協會或委員會立場之間的 任何差異。 該組織亦可報告其專注於氣候變遷的協會會員情況,以及是否曾與協會互動以影響其氣候變遷立場。

102-2 :氣候變遷調適計畫
該組織應: 一個描述氣候變遷相關風險與機會對人類與環境的影響,以及在制定適應計畫時如何考量這些因素; 指導 b. 請描述其適應計畫,包括: 1. 適應氣候變遷的政策與行動: 二、所使用的氣候變遷相關情境來源、情境中包含的溫度預測,以及用於制定適應計畫的方法論與 假設; 三、以貨幣價值計算,實施適應計畫所產生的總支出及報告期內總支出的百分比; 四。 負責監督及執行適應計畫及其職責的治理機構或個人角色; v. 達成適應計畫及推進的目標; Vi。 適應計畫如何與公正轉型原則相符,以及與利害關係人的互動如何影響其制定與執行: c. 描述實施適應計畫對人員與環境的影響及其管理措施,包括: i. 工人、地方社區與原住民族: 二、生物多樣性; d. 說明在缺乏適應計畫的情況下,為何不存在,並說明制定計畫的步驟及預期時程。 此揭露提供該組織適應氣候變遷影響的計畫資訊。涵蓋組織的活動及其上下游價值鏈。 組織對氣候變遷有貢獻,同時也受到其影響。根據聯合國氣候變遷框架公約(UNFCCC),氣候變遷適應指的是 因應實際或潛在氣候相關事件及其影響,對流程、實務及結構的改變。適應旨在減輕實際及潛在的負面影響,或 利用氣候變遷相關的機會。例如,適應可以包括建造防洪設施及重新設計營運。

影響依據 102-2-a及102-2-c 報告如下: 102-2-a 涵蓋組織因氣候變遷相關風險與機會對人員及環境的影響。根據 GRI 3,組織的影響包括組織所造 成的、貢獻及直接相關的影響。例如,一家組織可能位於易發生洪水的地區,導致生產設施關閉,導致工人 失業。該組織利用這些影響來指導其適應計畫的制定。 102-2-C 涵蓋組織在實施適應計畫時對人員及環境的影響。例如,組織可以種植紅樹林以保護其生產設施免受 洪水侵襲,這同時也有助於保護當地社區並改善水質。紅樹林也能對生物多樣性產生正面影響,因為它們為野 生動物提供了棲息地。 指引至102-2-a 氣候變遷相關風險可歸類為物理風險或轉型風險。 身體風險可分為: ·慢 性較為 風期洪極端 事件;或導致熱浪頻繁或野火與乾旱風險增加。

身體風險相關的影響可能包括: ·因極端 事件導能 關 供應中斷,導致地方社區缺乏能源或潔淨水源等服務。例如, 風: 因生產設施關閉或遷移而導致的工作流失; 當地社區失去的房屋、農場和基礎設施。 轉型風險可能同時適用於轉型與適應計畫。與適應計畫相關的過渡風險可能包括新的適應規範、極端天氣事件導 致的成本增加、可能遷移至較少洪水發生的地區,以及環保與人權團體對組織施加的壓力,要求改變作法。此要 求僅需報告與適應計畫相關的轉型風險影響。 與氣候變遷相關的機會包括多元化業務活動、採用高效生產流程、導入新技術、減少資源消耗,以及開拓新市 場。與氣候變遷相關機會的影響可能包括創造就業機會及重新定義需要再培訓的現有工作。 若組織已透過其他監管框架或標準識別氣候相關風險與機會,則可利用這些風險與機會來識別對人類與環 境的影響。 指引至102-2-b 氣候變遷緩解與適應策略相互連結,並具備協同效應的潛力[7]。過渡與調整計畫可能包含需要整合方法的 共同元素,包括:

政策與行動: 為執行計畫所分配的投資: 治理程序; 與公正轉型原則及利害關係人參與保持一致。 若相同資訊同時適用於過渡計畫與適應計畫,且已依揭露 102-1 報告,組織可在揭露 102-2 中提供相關資訊的 參考,無需重複該資訊。 該組織應報告其檢視適應計畫的頻率,並說明與前一報告期的任何變更。 該組織亦可報告其調適計畫是否與適用的國家、區域或部門調適計畫相符,並列出相關來源。 指引至102-2-B-i 若該組織已說明其與適應計畫相關的政策,則可參考揭露 2-23 在GRI 2:一般揭露 2021 或3-3-c 中,可以在102-2-b-i 中提供相關資訊的參考,無需重複。 需求 102-2-b-i 不要求詳細描述實施適應計畫所採取的行動。相反地,組織可以提供行動的高層次概述。 適應氣候變遷的行動可能包括與供應商合作,減少對枯竭資源的依賴,以及興建氣候防護的新設施。其他行動可 能包括支持當地社區的災害準備與應變、強化社區飲用水的可及性,以及因應頻繁的缺水情況。該組織可依類型 報告適應行動,例如基於自然的適應、工程及技術解決方案。

指引至102-2-B-II 氣候變遷情境分析將協助制定適應計畫。在制定適應計畫時,鼓勵組織納入多種氣候變遷相關情境,包括至少 一個高排放情境(溫度升幅遠高於2°C)及與《巴黎協定》相容的情境。符合巴黎協定的情境需要溫度遠低於 2℃,且

致力於將全球氣溫升幅限制在1.5℃ 以內。其他情境則可依組織的國家情境定義。 政府間氣候變遷專門委員會(IPCC) 根據最新科學提出各種情境。若組織不使用 IPCC 情境,應報告選擇其他來 源的原因,並說明其如何與最新科學相符。 情境分析允許同時考慮未來狀態的多種形式,並可用來探討組織與氣候變遷相關的風險。組織通常根據轉換速度 定義情境,該速度以全球平均氣溫變化表示。 欲了解更多氣候變遷情境分析資訊,請參閱書目中的參考文獻[1]與[21]。 指引至102-2-b-ii 實施適應計畫所產生的總支出比例,依以下公式計算:
支出/總支出

組織應將總支出金額與經審計的合併財務報表(如有)或報告期間公開申報的財務資訊進行核對。當報告的數 據與經審計的合併財務報表或公開申報的財務資訊不符時,組織應說明此差異。 組織應報告本報告期內因實施適應計畫所產生的總支出,依資本支出(CapEx)與營運支出(OpEx)進行分解。 若組織受區域或國家性永續經濟活動分類,包含氣候變遷調適目標,則可申報因適應活動所產生的資本支出與 營運支出金額,並判斷該分類是強制性還是自願性。 指引至102-2-b-iv 該組織應報告以下情況: 最高治理機構負責監督適應計畫及其內容,例如批准、審查及監控計畫,確保其符合公正轉型原則(詳見 102-1-g 指引),並監督管理其影響的流程;或 高階主管負責執行適應計畫並確定其內容。 GRI 2:一般揭露 2021 中的揭露2-12 與2-13,要求提供最高治理機構在監督組織影響管理中的角色及其如何 委派責任的資訊。若組織已在揭露2-12 及2-13 中描述參與監督及執行適應計畫的治理機構的角色與責任,則可 提供相關資訊的參考資料。 導引至102-2-B-V 達成適應計畫的目標可能包括評估物理風險的場址數量、制定並執行適應計畫的場址數量、接受相關訓練的員 工數量,或是經由極端天氣事件檢驗的場址數量。其他目標範例包括減少因高溫相關的病假數量、降低極端天 氣事件造成的損害成本,以及提升暴露資產的適應能力。

指引至 102-2-b-vi 欲了解更多公正過渡原則,請參閱 102-1-g 指引。 該組織應報告: 如何識別利害關係人,包括是否已進行社會影響評估,以及其人權、健康、社經福祉或其他利益因實施適應 計畫而受到影響或可能受影響,包括高風險或弱勢群體; 如何與已識別的利害關係人或其合法代表互動,以了解他們的關切與利益; 來自利害關係人互動的洞見,包括工人、工會、勞工代表、供應商、原住民族、地方社區及政府,如何為 預防或減輕負面影響、最大化適應計畫帶來的正面影響提供資訊: 與受影響利害關係人就適應計畫進行互動的頻率。 GRI 2:一般揭露 2021 中的揭露2-29 涵蓋組織與利害關係人互動的方式。若組織已說明與受影響利害關係人的 互動如何影響適應計畫的制定與執行,依據揭露2-29,則可提供相關資訊的參考資料。 指引至102-2-c 若調整計畫管理得當,能轉化為正面影響,如經濟發展及組織內及上下游價值鏈(包括地方就業) 創造體面工 作機會。 然而,調整計畫也可能帶來負面影響,包括將生產設施遷移到較少受氣候事件影響或防洪措施影響的地區 後,導致工作流失,導致鄰近社區的淹水增加。 實施適應計畫對環境的影響可能包括與污染相關的。例如,將生產設施遷移到較不易受氣候變化影響的地區,可 能導致新區域的水污染。 GRI 3: 2021年重要議題中的3-3-a 與3-3-d 要求描述組織的影響及其管理措施。若組織已根據3-3-a 及3-3-d 描述適應計畫對人員與環境的影響,包括實施計畫所帶來的影響,則可提供相關資訊參考。

該組織也應說明未執行適應計畫對人員與環境的影響,例如勞工職業健康與安全受重影響、生計損失,以及糧 食與水資源不安全或其他對基本勞動權利的負面影響。 指引至102-2-c-i 有關公正轉型的量化指標,請參見揭露 102-3。此外,該組織還可利用揭露 102-3 未包含的其他相關資訊, 報告其適應計畫相關影響。 為管理實施適應計畫對勞工、地方社區及原住民族的影響所採取的行動範例包括: 支持採用正式的工作條件、薪酬及職業健康與安全措施,包括實施適應計畫後重新部署的勞工; ·投 動運移失 種植紅 新或現場技術解決方案,以防止工作被終止,而非遷移生產設施; 提供技術與財務支持,或與當地社區及原住民族合作,以應對實施適應措施所帶來的負面影響。 指引至102-2-c-ii 適應氣候變遷的行動能對生物多樣性產生正面影響。例如,
種植紅樹林能透過控制洪水及增加野生動物族群來促進氣候變遷適應。為適應氣候變遷而採取的行動,例如 以非本地物種植林以控制侵蝕,或建設具氣候韌性的基礎設施,也可能因改變物種棲息地而對生物多樣性造 成負面影響,導致土地使用改變。 GRI 101: 生物多樣性 2024 中的揭露 101-2,需說明組織如何增強協同效應並減少管理生物多樣性與氣候變遷影 響行動間的權衡。若組織已根據揭露 101-2 描述其適應計畫所採取的行動,即可提供相關資訊的參考資料。



102-3 :公正過渡

揭露 102-3 公正過渡 要求 在轉型或適應工作中,組織應:
a.一個報告新招募員工總數及其分布如下, 性別、員工類型
b.報告被解僱員工的總數及其分布如下: 性別,員工類型。
c報告重新部署員工的總數及其分布如下: 一. 性別: 二、員工類型
d. 報告接受升級與再技能培訓的員工總數,並按以下方式細分: i. 性別; 二、員工類型;

e. 報告新招募的非員工總數及按性別的細分;

f. 報告非員工員工被終止工作的總數,並按性別分類

g. 報告新招募員工中基本薪資等於或高於生活成本估算的總數及百分比,並描述為彌補根據 102-3-A及102- 3-E 報告的勞工,基本薪資與生活成本估算之間的落差所採取的行動或承諾:

h. 列出該組織對當地社區及原住民族有影響的運作地點:

i. j. 報告 102-3-H 所列作業地點中,已與受影響或可能受影響的地方社區或原住民族達成協議以保障其利益的 百分比: 報告理解 102-3 條報告資料所需的情境資訊,並說明編制資料的方法論與假設,包括是否報告這些數 : 1. 以人數計算、全職等效(FTE)或其他方法: 2.在報告期結束時、以報告期內的平均值,或使用其他方法。 指導 此揭露描述了組織轉型或適應努力對勞工、地方社區及原住民族的影響。

管理這些影響能帶來公正的轉型。 根據國際勞工組織(ILO),公正轉型意味著以盡可能公平且包容的方式綠化經濟,創造體面的工作機會,且 不讓任何人被遺忘。詳情請參見 102-1-g 指引關於公正過渡的資訊。 組織的轉型與適應工作被視為重大變革,因為它們改變了組織的營運模式,可能對員工產生顯著的正面或負面影 響。

員工類型指的是 GRI 2:2021年一般揭露中 2-7-b 要求所報告的員工:正式員工、臨時員工、非保證工時員 工、全職員工及兼職員工。 該組織應依地區分類,對102-3-a至102-3-f所報告的資訊進行細分。

關於如何在揭露 102-3 中呈現要求資訊的範例,請參閱附錄中的表1與表20 指引至102-3-a 與102-3-e 隨著組織的轉型或適應努力,可能因開發新的低碳密集產品、服務及工地而招募員工。這些包括在再生能源、能 源效率及適應專案中招募的勞工。

例如,建設具氣候韌性的基礎設施、農林業計畫及生態系統復育。 指引至102-3-b與102-3-f 終止指的是組織發起的工作停止。在此要求的脈絡下,終止指的是因組織轉型或調整而逐步淘汰的大規模終 止或工作。例如,當溫室氣體(GHG)排放密集型經濟活動被減少或完全淘汰,導致工作終止時。

導引至102-3-C 在公正轉型中,重新部署是指從事高排放經濟活動的員工被重新培訓,改為在同一組織內從事低排放工作。例 如,汽車製造業的現有員工可能會被調派到電動車生產線工作。重新部署能幫助組織減少終止事件。

導引至102-3-D 該組織可以描述培訓對員工的提升與再技能提升的影響,例如更高的工作保障或提高基本薪資。

指引至102-3-e、102-3-f及102-3-g 「非員工的勞工」指的是非員工且其工作受組織控制的勞工。非員工的員工為組織工作,但與組織並無僱傭關 係。工作控制意味著組織指揮所執行的工作,或掌控執行工作的方式或手段。有關非員工的更多資訊,請參閱 GRI 2:2021年一般揭露中 2-8-a的指引。

導引至102-3-g。 生活成本估算是用來估算個人及其家庭在特定地區支付基本支出(如食物、住房和醫療)所需的近似金額。這些 估算旨在確保勞工及其家庭能維持體面的生活水準。 該組織描述了為彌補根據 1023-a 招募並報告的新員工,以及非依 102-3-e 招募及報告的新員工,所採取的行動 或承諾,以彌補基本薪資與生活成本估算之間的差距。

導引至102-3-h 該組織應報告國家內的特定地點(如州與市),以報告其轉型或適應努力對當地社區及原住民族產生影響的運作 地點,包括對原住民族權利的影響 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中所列民族[2]。 該組織亦可列出其轉型或調整工作的運作地點對其他利害關係人,包括其他弱勢群體,產生影響。

導引至102-3- i 組織應與當地社區及原住民族互動,預防或減輕潛在負面影響,並採取措施處理實際負面影響,包括修復 措施。這同樣適用於轉型與適應工作。

詳見書目中的參考文獻[3]。 此要求旨在了解該組織與地方社區及原住民族的互動成效。 透過自由、事先及知情同意(FPIC)達成的協議,維護原住民族權利並保障其利益,能帶來明確、永續且負責 任的成果 這樣的約定。根據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 人民擁有超越 FPIC 的額外權利,組織在實施轉型或適應努力時,應避免侵犯這些權利。

更多指引請參閱 GRI 411:原住民族權利 2016 及參考書目[2]。 組織的轉型或適應努力不僅可能對當地社區產生經濟、社會與文化影響,還可能帶來環境影響。建立及時且有 效的參與流程,有助於組織了解地方社區的脆弱性,以及這些脆弱性如何受到組織轉型或適應努力的影響。

更 多指引請參閱 GRI 413: 地方社區 2016 為了計算此要求下的百分比,組織會使用 102-3-h 中報告的營運地點清單。對於每個有協議的作業地點,該組織 應報告這些協議是否與所有受影響及可能受影響的地方社區或原住民族達成,或僅與部分達成。

導引至102-3-j。 若組織無法直接計算 102-3-a 至102-3-f 所報告的數字,則可根據 102-3-j 報告估算並解釋此情況。

102-4 溫室氣體減排目標與進展

揭露 102-4 溫室氣體減排目標與進展 要求 該組織應: 一個。報告短期、中期及長期範圍1、範圍2及範圍3的溫室氣體總減排目標(以公噸二氧化碳當量及基準 年度排放百分比計),其中:

(1)範圍1、範圍2及範圍3的溫室氣體減排目標分別報告,或在範圍1與範圍2的溫室氣體排放合併 時報告;

(2)範圍1及範圍2的總溫室氣體減排目標涵蓋根據揭露 102-5及102-6 報告的範圍1及範圍2溫室氣 體排放總量;

(3)溫室氣體移除、溫室氣體交易及避免溫室氣體排放均不包含:
b. 對於每個總溫室氣體減排目標,報告生物來源 CO.排放是否包含在目標中;
c. 對於每個總範圍2溫室氣體減排目標,報告該目標採用地點導向或市場導向方法;
d. 對於每個範圍3的總溫室氣體減排目標,列出涵蓋的範圍3 類別:
f. e. 針對每個總溫室氣體減排目標,報告該目標涵蓋的氣體; 說明總溫室氣體減排目標如何與將全球暖化限制在1.5°C 所需的最新科學證據相符:
g. 說明其總溫室氣體減排目標修訂政策;
h. 每個總溫室氣體減排目標,請報告基準年度,包括: 1. 選擇它的理由; 2.基準年度排放量(以公噸二氧化碳當量計): 3.任何重大排放變動導致基準年度排放重新計算的背景; 四。 若重新計算基準年度排放,則為先前報告的基準年度排放量:
i. j. 以盤點法報告各總溫室氣體減排目標的進展,單位為公噸二氧化碳當量及基準年度排放百分比; 對於每個總溫室氣體減排目標,說明達成目標的進展方式,以及是否因: 1. 因組織各項措施而產生的減排;或 2.其他因素:

k. 報告標準、方法論、假設及計算工具。 本揭露中報告的溫室氣體減排目標,用於報告 102-1-f 下轉型計畫的目標。

指引至102-4-a 組織應確保目標涵蓋的範圍3類別與 Disclosure102-7 涵蓋範圍3類別之間的一致性。 該組織應報告其短期、中期及長期目標期間的定義。組織如何定義短期、中期及長期目標的範例包括: 短期目標為基年起5至10年,中期目標為10至15年,長期目標為20至30年(例如2050年前)。 短期目標為基準年起1至2年,中期目標為3至5年,長期目標為10年。

短期、中期及長期的時間視角因組織而異,並取決於多種因素,包括產業特有的特性。組織也應報告目標設定的 年份。關於短期、中期及長期目標的進一步資訊,請參閱參考書目中的參考文獻[12]。 若重大變更影響現有溫室氣體減排目標的相關性與一致性,組織應重新計算目標以反映這些變化。

該組織須 在GR12:一般揭露 2021 中根據揭露2-4 申報資訊的重述。 除了報告範圍1、範圍2及範圍3的溫室氣體減排目標外,組織還能報告強度目標。強度目標應分別報告範 圍1、範圍2及範圍30

指引至102-4-a-i 該組織亦可報告綜合溫室氣體減排目標,包括範疇1、範疇2及範疇3的溫室氣體排放。在這種情況下,組織 應說明為何這些資訊在組織所屬部門內具有相關性。 在報告綜合溫室氣體減排目標時,組織應報告各範疇所代表的百分比,與目標中包含的總溫室氣體排放量相 比。

指引至102-4-a-ii 若組織報告範圍1及範圍2的溫室氣體減排目標未涵蓋揭露 102-5及102-6 中報告的範圍1與範圍2總溫室氣 體排放,應說明原因。同時也應報告目標涵蓋範圍1與範圍2總溫室氣體排放的百分比,並概述涵蓋總排放的 時間表與步驟。

指引至102-4-a-iii 溫室氣體移除、溫室氣體交易(包括碳權)及避免的溫室氣體排放,均不包含在組織根據 102-4a 報告的總溫室氣 體減排目標之外。有關溫室氣體移除與碳權使用,請參閱 102-9-c及102-10-d 指引。 避免的溫室氣體排放屬於與企業清單分開的會計系統,且不計入溫室氣體減排目標。

受產業計畫約束的組織,需分別報告溫室氣體減排目標與淨溫室氣體移除目標。在這種情況下,組織應根據所 採納的權威科學證據報告該部門計畫。欲進一步指引,請參閱書目中的參考文獻[10]。

指引至102-4-b 以科學為基礎的目標設定計畫,必須將生物來源 CO.排放納入每個總溫室氣體減排目標。 詳見參考書目中的參考文獻[11]。

指引至102-4-c 若組織以市場基礎方法報告範疇二溫室氣體減排目標,則應另行報告範圍二溫室氣體減排目標,使用地點基礎 方法。 當組織採用市場導向方法設定範疇二溫室氣體減排目標時,範疇二品質標準適用於所使用的合約工具。欲了解 更多關於範疇二品質標準的資訊,請參閱 102-6-a 指引。

指引至102-4-d 若範疇3溫室氣體排放目標未涵蓋所有範疇3類別,組織應報告範疇3排放中涵蓋範圍3的百分比(依102-7a 及102-7-c 條報告)。百分比可用以下公式計算:

目標涵蓋的範圍3排放除以( 範圍3總排放量(102-7-a) +生物來源範圍3排放量(102-7-c) *100)

該組織應說明為何排除任何範圍 3類別,並說明未來納入所有類別所採取的步驟。 乘以100 欲了解更多關於範疇3溫室氣體排放類別的資訊,請參閱 102-7-a 指引。

指引至102-4-f 該組織應報告溫室氣體減排目標是否以及如何與適用的產業特定科學途徑相符。 該組織應報告用於確定目標的指引或框架,包括背後的氣候與政策情境。該組織應說明在設定溫室氣體減排目 標時,如何考量未來發展(例如銷售量變動、併購)及轉型風險與機會(如消費者行為與需求變化、監管環境 加強及新技術)。組織也應說明這些發展與風險如何影響目標達成

導引至102-4-g 在報告 102-4-g 時,組織可以報告更新溫室氣體減排目標的頻率。例如,組織可以報告每五年更新一次溫室 氣體減排目標。

該組織也應報告修訂溫室氣體減排目標的主要原因,例如: ·用於告知係標境 顧客、投資人); 用於告知目標的標準或參考資料的演變: 環境變化(例如再生能源成本的變動); 技術突破(例如新生產流程): ·目標 標年度前已達成: 溫室氣體排放計算方法的改進。

指引至102-4-h-i 雖然庫存年份(102-5、102-6 和 102-7)和目標基年(102-4 以下)可用不同年份,但兩者共用同一年份通常 更簡單。 關於目標基準年度選擇的進一步資訊,該組織可參考溫室氣體協議企業會計與報告標準[14]。

指引至102-4-h-iii 可能觸發基準年度排放重新計算的情況包括: 組織結構性變動,對基準年度排放產生重大影響,包括合併、收購、剝離、外包及外包排放活動; 計算方法的變更或排放因子或活動資料準確度的提升,對基準年度排放資料產生重大影響; 發現重大錯誤,或多個累積錯誤,這些錯誤在集體上都具有顯著性。在這種情況下,組織也應報告既定流 程,以防止未來報告中出現類似錯誤。

導引至102-4-1 在報告溫室氣體排放目標進展時,會排除溫室氣體移除、溫室氣體交易及避免的溫室氣體排放。

溫室氣體排放目標的進展涵蓋了溫室氣體排放的減少或增加。 盤點法是將排放量與基準年比較。使用庫存法達成目標的進度,計算公式如下: 排放變化 = 本年度排放-基準年度排放 關於存貨方法的更多資訊,請參閱溫室氣體議定書企業會計與報告標準。 目標達成率佔基準年度排放量百分比,計算公式如下: 排放變化 進度= 乘以100 基準年度排放 進展可以百分比報告,如下範例:範圍1與範圍2的溫室氣體排放較 2019 基準年減少了20%。

關於如何在揭露 102-4 中呈現需求資訊的範例,請參閱附錄表3。 在報告溫室氣體減排目標進展時,組織應描述達成目標的已知障礙,以及(如適用)鎖定溫室氣體排放的角 色。欲了解更多關於鎖定溫室氣體排放的資訊,請參閱 102-1-f 指引。 指引至102-4-j 朝向溫室氣體減排目標的進展,可以透過組織的倡議或因其他影響或因素而調整排放量來達成。

該組織推動的溫室氣體減排計畫可能包括: 流程重新設計: 設備改裝與加裝: 燃料切換: 行為上的改變。 其他導致溫室氣體排放減少的影響或因素可能包括: 政府政策導致的電網脫碳; 供應商發起的購買產品與服務的脫碳; 因政府廢棄物政策而減少廢棄物處理排放: 消費者行為的改變(例如,減少開車)。

指引至102-4-k 該組織應報告是否有獨立第三方驗證了溫室氣體減排目標及相關進展,若有,則由哪方執行驗證及所 採用的標準或方法論。

揭露 102-5 範疇 1 溫室氣體排放

範疇 1 溫室氣體排放 要求 指導 該組織應: 報告範圍1溫室氣體排放量(以公噸二氧化碳當量計)及計算方法

1. 包括一氧化碳、氯氣、一氧化碳、氟化碳、PFCs、SF 及NF 的排放;

2.包括來自擁有或受控來源的生物質燃燒或生物降解所產生的生物非 COGHG 排放:

3.排除溫室氣體移除、溫室氣體交易及避免排放:

4. 使用基於最新 IPCC 評估報告 100年時間框架的全球暖化潛能(GWP)數值
a. 提供依 CO、CH、NO、HFCs、PFCs、SF及NF的範疇1溫室氣體總排放量(公噸及公噸 CO 當量) 分解;

b.報告來自擁有或受控來源生物質燃燒或生物降解時的生物 CO.排放量(公噸),與範圍1溫室氣體總排放分 開

c. 報告計算基準年,包括:
1. 選擇它的理由;
2.基準年度排放量(公噸 CO 當量) 分別針對範圍1的總溫室氣體排放與生物源二氧化碳排放:
3.任何重大排放變動導致基準年度排放重新計算的背景;
4.若重新計算基準年度排放,則為先前報告的基準年度排放量:
d. 報告範圍 1溫室氣體排放整合方法,該方法在範圍1、範圍2及範圍3的溫室氣體排放中一致應用,無 論是股權、財務控制或營運控制:
e. 報告標準、方法論、假設及所用計算工具,包括所使用的排放因子來源。 範圍1的溫室氣體總排放包括 GRI 103:能源 2025 中 1032-a 所報告的能源消耗排放。

總範圍1溫室氣體排放來自組織擁有或控制的來源。
它們主要源自組織所進行的以下類型活動: 發電、供暖、冷卻及蒸汽——這些排放來自固定燃料在鍋爐、爐子和渦輪機等固定來源燃燒,以及其他燃燒 過程,如燃燒。物理或化學加工——這些排放通常來自製造或加工化學品與材料,如水泥、鋼鐵、鋁、氨及廢棄物處 理。 物料、產品、廢棄物、工人及乘客的運輸。這些排放源自組織擁有或控制的移動燃燒源燃料,如卡車、火 車、船舶、飛機、公車及汽車。

逸散排放: 這些排放源於溫室氣體的故意或無意釋放。這些包括設備接頭、密封件、填料和墊片的漏水; 煤礦及通風或其他洩漏的甲烷(CH)排放;以及來自冷凍與空調設備的氫氟碳氫化合物(HFC)排放。 依據 GRI 1:基金會 2021 中的可比性原則,組織應依據 102-5-a、102-5-b及102-5-c,呈現本報告期間及至少 兩個先前報告期間的資訊。 關於如何在揭露 102-5 中呈現需求資訊的範例,請參閱附錄中的表4與表5。

指引至102-5-a 《範圍1》的溫室氣體排放總量包括京都議定書涵蓋的七種氣體[6][18]。該組織可將其他溫室氣體排放(如蒙特 婁議定書氣體[5])與範圍1溫室氣體總排放分開報告。 若有助於透明度或長期可比性,該組織可透過以下方式提供範圍1總溫室氣體排放的分解: 事業單位或設施: ·來源村 樂例如固定燃燒或移動燃燒、製程排放及逃逸排放); 活動類型(例如物理或化學加工;物料、產品、廢棄物及員工運輸;以及逃逸排放)。

指引至102-5-A-III 溫室氣體移除活動期間排放的範圍1溫室氣體依 102-5-a 報告。
指引至102-5-a-iv 若組織報告先前報告期間的資訊是使用不同政府間氣候變遷專門委員會(IPCC) GWP 值計算的,則應報告每 個報告期所使用的數值。

指引至102-5-c 根據溫室氣體議定書企業會計與報告標準,生物 CO 來自擁有或受控來源的生物質燃燒或生物降解排放,則分別依 102-5-C 報告,且不包含在102-5-A 的計算中。 來自擁有或受控來源的生物質燃燒或生物分解所產生的生物非 COGHG 排放,如甲烷(CH)和一氧化二氮 (NO),被報告為範圍一的溫室氣體總排放。

指引至102-5-d 當基準年度排放重新計算時,組織應依照重新計算政策一致報告範圍1溫室氣體排放量。

指引至102-5-d-iii 可能觸發基準年度排放重新計算的情況包括: 組織結構性變動,對基準年度排放產生重大影響,包括合併、收購、剝離、外包及外包排放活動; 計算方法的變更或排放因子或活動資料準確度的提升,對基準年度排放資料產生重大影響:發現重大誤差或多個累積誤差,這些誤差合計具有顯著性。在這種情況下,組織也應報告既定流程,以防止 未來報告中出現類似錯誤。 欲了解更多關於先前報告期排放重新計算的資訊, 組織可參考溫室氣體議定書企業會計與報告標準[14]。

指引至102-5-e 公司應說明選擇整合方式的原因。 該組織應報告其財務報告中包含的實體的範圍1溫室氣體總排放量。若財務報告中包含的實體與永續報告中的實 體清單不同,組織必須在以下項目中明確說明差異 GRI 2:2021年一般揭露中的揭露2-2。另見 GRI 1: Foundation 2021 第5.1節。 若組織在永續報告中包含未包含在財務報告中的實體,則應分別報告其範圍1的總溫室氣體排放資料(例如 來自關聯企業、合資企業及未合併子公司)。 若組織邊界有任何變動,組織應予以報告改變。

指引至102-5-f 計算範圍 1總溫室氣體排放的方法可能包括: ·根據接動 溫室例 燃 使用)及排放因子計算溫室氣體排放。 組織應說明為何選擇標準、方法論、假設及計算工具,包括所使用的排放因子來源。 排放因子可能來自強制報告要求、自願報告框架、產業團體、科學論文、商業資料提供者,以及報告組織的供應 商。 組織應持續應用排放因子來計算 102-5-a 與102-5-c。

揭露 102-6 範疇二溫室氣體排放

揭露 102-6 範疇二溫室氣體排放 要求 該組織應: 報告基於地點及(如適用) 市場基礎的範圍2溫室氣體排放量(以公噸二氧化碳當量計算),

並計算如下:
1.包括一氧化碳、氯氣和氮的排放;
2.包括電力使用中生物非 COGHG 排放;
3.排除溫室氣體移除、溫室氣體交易及避免排放;

4.使用基於最新 IPCC 評估報告 100年時間框架的全球暖化潛能(GWP) 數值; 提供以 COCH 計算的範圍2溫室氣體總排放量及氮排放量(公噸與公噸二氧化碳當量)的分解;

C. 報告基於地點及(如適用) 市場基礎的生物二氧化碳排放量,以公噸計,與範圍2溫室氣體總排放分開

d. 報告計算基準年,包括:
1.選擇它的理由;
2..基準年度排放量(公噸二氧化碳當量)分別計算範圍2總溫室氣體排放與生物源二氧化碳排放:
3.任何重大排放變動導致基準年度排放重新計算的背景:
4.若重新計算基準年度排放,則為先前報告的基準年度排放量:

e. 報告範圍2溫室氣體排放整合方法,該方法在範圍1、範圍2及範圍3的溫室氣體排放中,無論是股 權、財務控制或營運控制,均一致適用:

f. 報告標準、方法論、假設及所用計算工具,包括所使用的排放因子來源。 範圍2的溫室氣體排放總額包括根據 GRI 103:能源 2025 中 103-2-b 報告的組織所購買或購買的電力、供 暖、冷卻及蒸汽消耗的排放。對許多組織而言,購買或購買電力所產生的範疇2溫室氣體排放量可能遠高於範 疇1溫室氣體排放。 依據 GRI 1: Foundation 2021 可比性原則,組織應依 102-6-a、102-6-b及102-6-c 提供本報告期間及至少兩 個先前報告期間的資訊。

關於如何呈現揭露 102-6 中要求資訊的範例,請參閱附錄中的表4與表5。 指引至102-6-a 計算範疇2總溫室氣體排放有兩種方法: 一種基於位置的方法,利用電網平均或全國生產組合排放因子資料,反映發生能源消耗的電網平均溫室氣體 排放強度。

一種市場導向的方法,反映組織有意選擇(或其缺乏選擇)的電力溫室氣體排放。它從合約性工具推導出排 放因子,包括兩方間任何關於能源生產屬性的銷售與購買合約,或是拆散屬性主張的合約。 市場導向方法適用於在市場中運作的組織,這些組織以合約工具形式提供產品或供應商特定資料。 範圍2的總溫室氣體排放涵蓋了 COCH 和NO。這些溫室氣體來自能源生產過程(例如燃燒),與範圍2總溫室 氣體排放計算相關。

目前尚無已知案例指出京都議定書涵蓋的其他溫室氣體(HFCs、PFCs、SF 及NF) 從購買的電力、供暖、冷卻 及蒸汽等能源生產過程中釋放出來。然而,若釋放,則可納入範圍2 溫室氣體排放。在此情況下,該組織應報告 包含哪些其他受京都議定書涵蓋的溫室氣體,並說明這些排放如何與範疇二溫室氣體排放報告相關。

該組織可將其他溫室氣體排放(如蒙特婁議定書氣體[5])與範圍2溫室氣體總排放分開報告。 若有助於透明度或長期可比性,該組織可提供範圍2總溫室氣體排放的分解,例如: ·鄉 業單位或設施: 電源類型(電力、供暖、冷卻及蒸汽): 活動類型。 根據溫室氣體議定書範圍 2 指引 [16],在市場計算中,排放因子應依以下階層選擇:能源屬性與證書;

電力合約: 供應商及公用事業排放率:殘留混合:以及其他區域、次國家和國家電網平均排放因子。 若無法取得殘餘組合,組織可使用電網平均排放因子作為代理指標,意即地點與市場排放將保持相同,直到剩餘 組合資訊公開。組織應報告是否沒有殘留混合氣,以及是否以電網平均排放因子作為代理指標。

關於排放因子階層的進一步資訊,請參閱參考書目中的參考文獻[16]和[19]。 以下品質標準基於溫室氣體協議範疇二指引,適用於市場導向方法: 合約文書必須傳達與所產生電力相關的溫室氣體排放率屬性。屬性定義為特定發電資源的描述性或效能特 性。每個合約工具必須是與其發電量相關的溫室氣體排放率屬性權利要求的唯一來源。 合約文書必須由報告組織或代表其進行追蹤並贖回、退役或註銷。 契約契約文件必須盡可能接近合約所適用的能源消耗期間發行與贖回。

契約文書必須來自與合約契約相同的市場。 應計算公用事業專屬的排放因子,包括代表客戶退役的憑證,並將殘餘混合率應用於零功率。 殘餘混合比例必須代表未被認領或公開共享電力的溫室氣體強度。 關於依市場導向方法進行範圍2總範疇2溫室氣體排放核算的品質標準,以及若組織無法達成範疇2品質標 準,如何支持準確核算,請參閱溫室氣體議定書範疇2指引[16]。

該組織也應說明其如何努力建立契約文書與其相關能源消耗之間的時間與實體連結。例如,合約文書可以來自同 一個網格或國家,並可按小時配對發行。 若該組織依 102-6-a 報告基於市場的範圍2溫室氣體排放,應報告其所使用的合約工具類型(例如電力購買協 議、公用事業綠色電價、拆包證書)及各工具涵蓋的總購買電力比例。組織可報告合約安排的額外資訊,例如: 再生能源發電設施啟用或重新供電的日期: ·契約源 期設施是否獲得政府補助或其他支持;合約是否在投資決定建造再生能源發電設施之前簽署。

指引至102-6-a-iv 若組織報告先前報告期間的資訊是使用不同政府間氣候變遷專門委員會(IPCC) GWP值計算的,則應報告每 個報告期所使用的數值。

指引至102-6-b 若該組織依據 102-2-a 申報基於市場的範圍2溫室氣體排放,應提供依CO、CH 及NO 分類的溫室氣體排放 分解,並附上基於地點的資訊。

指引至102-6-c 電力消耗指的是購買或獲得的電力、暖氣、冷卻及蒸汽。 根據溫室氣體協議企業會計與報告標準[14]及溫室氣體協議 範圍2指引[16],來自電力使用的生物非 COGHG 排放,如甲烷(CH)和一氧化二氮(NO),均作為範圍2溫 室氣體總排放的一部分報告。

102-6-a 的用電生物二氧化碳排放量另行報告,未納入計算。
導引至102-6-D 關於過去報告期間排放重新計算的進一步資訊,該組織可參考 102-5-d-i 指引及溫室氣體議定書企業會計與 報告標準[14]。

指引至102-6-e 組織應說明選擇合併方式的原因。 該組織應申報其財務報告中包含的實體的範圍2溫室氣體總排放量。若財務報告中包含的實體與永續報告中的實 體清單不同,組織必須在以下項目中明確說明差異 GRI 2:2021年一般揭露中的揭露2-2。另見 GRI 1: Foundation 2021 第 5.1節。 若組織在永續報告中包含未納入財務報告的實體,則應分別申報其範圍2的總溫室氣體排放資料(例如來自 關聯企業、合資企業及未合併子公司)。

若組織邊界有任何變動,組織應報告這些變更。 102-6-f 組織應說明為何選擇標準、方法論、假設及計算工具,包括所使用的排放因子來源。 排放因子可能來自強制報告要求、自願報告框架、產業團體、科學論文、商業資料提供者,以及報告組織的供應 商。 組織應持續應用排放因子來計算 102-6-a 與102-6-c。

揭露 102-7 範圍 3 溫室氣體排放
揭露 102-7 範圍 3 溫室氣體排放 要求 該組織應: 報告範圍3的溫室氣體總排放量(以公噸二氧化碳當量計),並計算如下:
1. 涵蓋各範疇3類別的溫室氣體排放;
2. 包括一氧化碳、氯氟、一氧化碳、氟化碳、PFCs、SF及NF 的排放:
3.包括上游及下游價值鏈中生物質燃燒或生物降解所產生的生物非 COGHG 排放;
4.排除溫室氣體移除、溫室氣體交易及避免排放:

使用基於最新IPCC 評估報告 100年時間框架的全球暖化潛能(GWP) 數值:

指導 b. 提供15個範疇3 各類別中 CO 當量公噸的溫室氣體總排放分解;
c. 報告上游及下游價值鏈中生物質燃燒或生物分解所產生的生物 CO.排放量(公噸),與範圍3的總溫室氣體 排放分開,並將此總量按 15個範圍3類別細分:
d. 報告計算基準年
包括: 1. 選擇它的理由:

2.基準年度排放量(以公噸計)分別計算範圍3總溫室氣體排放及生物源二氧化碳排放;

3.任何重大排放變動導致基準年度排放重新計算的背景:

4.若重新計算基準年度排放,則為先前報告的基準年度排放量;

e. 報告範圍3 溫室氣體排放整合方法,該方法在範圍1、範圍2及範圍3中一致應用,無論是股權、財務 控制或營運控制; f. 報告標準、方法論、假設及計算工具,包括所使用的排放因子來源。 範圍三的溫室氣體排放是指發生在組織上游及下游價值鏈中的間接溫室氣體排放(不包含於範疇二)。

對許多組織而言,範圍3的溫室氣體排放量可能遠高於範圍1或範圍2的溫室氣體排放量。 範圍3總溫室氣體排放可能來自於購買材料的開採與生產、以非組織擁有或控制的車輛運輸購買燃料,以及產 品與服務的最終使用。第三級溫室氣體排放也可能來自組織廢棄物的分解。

在採購商品製造過程中產生的流程 相關排放,以及非組織擁有設施中的逸散排放,也可能產生範圍3的溫室氣體排放。 範圍3的溫室氣體總排放包括 GRI 103: 能源 2025 中 103-3-a 所報告價值鏈上下游的能源消耗。 依據 GRI 1: Foundation 2021 可比性原則,組織應依據 102-7-a、102-7-b及102-7-c,呈現本報告期間及至少 兩個先前報告期間的資訊。

關於如何呈現揭露 102-7 中要求資訊的範例,請參閱附錄中的表4及表5 指引至102-7-a 範圍3的總溫室氣體排放包括以下 15項的溫室氣體排放 溫室氣體協定企業價值鏈(範圍3)中的上游與下游類別會計與報告標準[15]: 上游類別 1. 購買的商品與服務 2. 資本貨物 3. 燃料與能源相關活動(不包含在範圍1或2的總溫室氣體排放範圍內) 4. 上游運輸與分銷 5. 作業中產生的廢棄物 6. 商務旅行 7. 員工通勤 8. 上游租賃資產 下游分類 9. 下游運輸與配送 10. 已售出產品的加工 11. 銷售產品的使用 12. 已售產品的終止服務 13. 下游租賃資產 14. 特許經營權 15. 投資 每個組織定義範圍3所涵蓋的活動。 溫室氣體移除活動中排放的範圍3溫室氣體依 102-7-a 條報告。

組織應確保範圍 3 清單適當反映其溫室氣體排放,且不排除任何可能影響報告清單相關性的範圍3類別。關於如 何設定範圍3邊界的更多指引,請參閱溫室氣體協議企業價值鏈(範圍3) 會計與報告標準[15]。 關於報告範圍3類別的更多指引,請參閱書目中的參考文獻[22]。 若組織因資訊缺失而無法涵蓋 102-7-a-i 涵蓋的每個範圍3類別的排放,則必須提供遺漏原因「資訊不可得/不完 整」及其說明(即說明缺失內容、缺失原因,以及所採取的步驟及預期取得時間範圍)。

關於遺漏原因的更多資 訊,請參閱 GRI 1: Foundation 2021 中的第六項要求。 範圍3的溫室氣體總排放包括京都議定書涵蓋的七種氣體[6][18]。 該組織也能提供依 CO、CH、NO、HFCs、PFCs、SF 及NFin 公噸及公噸二氧化碳當量的範圍3溫室氣體總排 放分解。 該組織可將其他溫室氣體排放(如蒙特婁議定書氣體[5])與範圍3的總溫室氣體排放分開報告。 若有助於透明度或長期可比性,該組織可提供範圍3總溫室氣體排放的分解,例如: 事業單位或設施: ·來源精 樂例如固定燃燒或移動燃燒、製程排放及逃逸排放): 活動類型。 該組織可參考溫室氣體協議企業價值鏈標準[15],以了解範圍3溫室氣體會計品質標準的資訊。

指引至102-7-a-v 若組織報告使用不同 IPCC GWP 值計算的先前報告期間資訊,則應報告每個報告期間所使用的數值。 102-7-b 該組織應報告15個範圍3類別中每個原始數據所獲得的溫室氣體排放百分比(以公噸二氧化碳當量計)。主要資料為

從供應商或其他與組織活動相關的價值鏈實體取得。次級資料包括來自已發表資料庫或政府統計的產業平均數 據,且不針對計算排放的活動特定。百分比計算方式如下: 原始資料範圍3類別排放(mtCoe) /範圍三級總排放量(mtCOe)*100主要資料.

指引至102-7-c 根據溫室氣體協議企業會計與報告標準[14]及溫室氣體協議 範圍 3 標準[15],來自價值鏈上下游生質物質燃燒或生物分解的生物非二氧化碳溫室氣體排放,如甲烷(CH)和 一氧化二氮(NO),被報告為範圍3的總溫室氣體排放。來自價值鏈上下游生物質燃燒或生物分解所產生的生物 CO2 排放,與範圍3總溫室氣體排放分開報告,且未納入 102-7-a 的計算。

指引至102-7-d 根據 GRI 1: Foundation 2021 的可比性原則,組織應呈現當前及至少兩個先前報告期間的資訊。 關於過去報告期間排放重新計算的進一步資訊,該組織可參考 102-5-d-i 指引及溫室氣體議定書企業會計與 報告標準[14]。 該組織應提供依15個範疇3類別(以公噸二氧化碳當量計)的基期年度排放明細。

指引至102-7-e 公司應說明選擇整合方式的原因。若組織邊界有任何變動,組織應報告這些變更。

指引至102-7-f 組織應說明為何選擇標準、方法論、假設及計算工具,包括所使用的排放因子來源。 排放因子可能來自強制報告要求、自願報告框架、產業團體、科學論文、商業資料提供者,以及報告組織的供應 商。 組織應持續應用排放因子來計算 102-7-a 與102-7-c

揭露 102-8 溫室氣體排放強度
揭露 102-8 溫室氣體排放強度 要求 該組織應: 一個報告溫室氣體排放強度比,包括以公噸二氧化碳當量計的總溫室氣體排放(分子)及計算比率所選組織 特定指標(分母);

指導 b. 報告強度比中包含的溫室氣體排放範圍,無論是範圍1、範圍2或範圍3。

溫室氣體排放強度比是透過將組織的總溫室氣體排放量(分子)除以組織特定的指標(分母)來得 得。許多組織以強度比來追蹤環境表現。 溫室氣體排放強度比表示單位活動、產出或其他組織特定指標所產生的溫室氣體排放量。

結合組織依據揭露 102-5、102-6及102-7 報告的總溫室氣體排放量,溫室氣體排放強度比有助於提供組織效率的脈絡,包括與 其他組織的相關關係。

組織應為溫室氣體排放強度比中的分子與分母選擇一致的組織邊界。 關於如何呈現揭露 102-8 中要求資訊的範例,請參閱附錄表6。

導引至102-8-a 溫室氣體排放強度比的例子包括: 每100名全職當量員工(分母)中,範圍1的溫室氣體總排放量(單位為公噸二氧化碳當量); 每百萬歐元收入(分母)中,範疇二溫室氣體排放量(單位)以公噸二氧化碳當量計。 組織特定的指標類型(分母)可能包括: 產品單位: 生產量(如公噸、公升或 MWh); 尺寸(例如平面空間): 全職等效員工; 貨幣單位(例如收入或銷售額)。相關分母在不同產業或組織內的事業單位間有所不同。

因此,組織應選擇一個與其產業相關的分母,且與其活 動所適用的現行產業標準相符。例如,製造產品的組織可以選擇「生產出的大量產品」作為分母,而擁有多元 化活動與服務的組織則可選擇「全職等效員工(FTE)」。 若有助於透明度或長期可比性,該組織應提供溫室氣體排放強度比的細分: 事業單位或設施; 鄉村音樂: 溫室氣體排放源(例如爐子、廢棄物處理、移動燃燒); 活動類型: 範圍三類別。

指引至102-8-b 該組織可分別報告範疇1、範疇2或範疇3的溫室氣體排放強度比,或合併報告範疇1與範疇2。該組織應報 告生物 CO2 排放是否包含在分子比例中。

揭露 102-9 價值鏈中的溫室氣體移除
揭露 102-9 價值鏈中的溫室氣體移除 要求 指導 該組織應: 報告範圍一溫室氣體總移除量(不含任何溫室氣體交易),單位為公噸二氧化碳當量,並按各儲存池細 分;

b. 針對每種儲存池類型,描述如何監控品質標準以管理非永久性風險;
c. 報告溫室氣體移除的預期用途:
d. 描述其範圍1溫室氣體移除對人員與環境的影響,以及為管理這些措施所採取的措施,包括:
1.工人、地方社區與原住民族:

2.生物多樣性:
e. 報告標準、方法論、假設及計算工具。

此揭露旨在提升該組織溫室氣體移除的透明度。 本揭露涵蓋組織價值鏈中的溫室氣體移除資訊。透過碳權購買的超出組織價值鏈的溫室氣體移除,依據揭露 102-10 報告。 溫室氣體移除是指將溫室氣體從大氣中轉移到非大氣池中的儲存。儲存是指在池中維持 CO 或其他溫室氣體的過 程。儲存池是一種實體儲層或介質,用來儲存移除的 CO 或其他溫室氣體。 根據本揭露,報告考慮了兩種儲存池: 陸基池將碳儲存在陸地生物質、死去有機物或土壤碳池中。 地質池儲存未用作產品的無機礦物:例如,含有石油和天然氣的沉積岩中的化石碳。 儘管本揭露涵蓋溫室氣體移除,現有方法主要涵蓋一氧化碳移除。關於碳移除與碳池的進一步說明,請參閱書 目中的參考文獻[17]。

指引至這些分類來自溫室氣體議定書企業價值鏈(範圍3) 會計與報告標準。 此外,該組織還能提供依匯流程劃分的總溫室氣體移除量。主要有兩種從大氣中移除二氧化碳的匯過 程: 生物碳移除,這些是透過生物匯(如光合作用) 轉移至生物碳池儲存的生物源碳移除。 技術性二氧化碳移除,這些二氧化碳透過技術匯轉移至地質碳池儲存。

詳見參考書目中的參考文獻[17]。 關於如何呈現需求 102-9-a 的資訊範例,請參閱附錄中的表7。 指引至102-9-b 非永久性風險指無法證明 CO 或其他溫室氣體持續儲存。非永久性可能是由於火災、強風及其他極端天氣事 件等非預期自然因素,以及土地利用改變等有意行動所致。非永久性還包括運輸過程中可能的損失或洩漏。

當發生非永久性時,組織會在未來的盤點期間將 CO 及其他溫室氣體的損失作為排放或逆轉來申報。逆轉是指 先前被組織報告為溫室氣體移除的儲池所產生的溫室氣體排放。 以下品質標準基於溫室氣體協議土地部門及移除指引 [17],適用於管理溫室氣體移除非永久性風險: ·可 溯監測識明追蹤收集整僅 體路資偵是在範圍三移除案件中,該組織並不擁有或控制這 些匯槽與水池。

原始資料的可用性-證明組織已利用針對其活動中儲存溫室氣體的匯與池塘,或上游與下游價值鏈的特定 實證數據,計算了移除量。 不確定性提供移除的量化不確定性範圍,包括移除值,使估計基於指定的信賴水準及所選值不高估移除 的理由。 回轉會計, 報告先前報告移除的CO 及其他溫室氣體損失。

CO 及其他溫室氣體損失應在報告期內以溫室 氣體排放(若儲存池屬於溫室氣體清單邊界)或反轉排放(若儲存池不再屬於溫室氣體清單邊界)申報。 102-9-a 排除任何溫室氣體交易。例如,當組織價值鏈中的移除活動以碳信用出售時,就會發生溫室氣體交易。 如適用,該組織應報告各溫室氣體在京都議定書涵蓋範圍內的溫室氣體移除分解,並以100年時間框架為基 礎,使用全球暖化潛能(GWP)數值。

範圍一溫室氣體移除是直接的,屬於組織擁有或控制匯(即從大氣中移除溫室氣體排放的過程、活動或機制) 及儲存池的移除。 該組織應報告範圍3的溫室氣體總移除量(以CO:當量計),不包括任何溫室氣體交易,並依儲存池分攤。

範圍 三溫室氣體移除是間接的,源自組織上游及下游價值鏈中的活動,該區域組織不擁有或控制匯與儲存池。該組織 亦可說明其對範疇3溫室氣體移除流程的影響,例如是否與供應商合作進行移除專案。

目前沒有範圍2的溫室氣體移除,因為發電時不會進行移除, 加熱、冷卻或蒸汽。根據溫室氣體議定書土地部門與移除指引, 能源生產過程價值鏈中的溫室氣體移除,依範疇3歸入範疇3溫室氣體排放類別3 「燃料及能源相關活動」

若溫室氣體移除未符合一項或多項品質標準,組織應說明原因並描述為符合品質標準所採取或計畫的行動。 組織也應描述非永久性對人與環境的影響。

指引至102-9-c 溫室氣體移除的用途包括: 在淨零排放目標的背景下,將殘餘溫室氣體排放抵銷作為減緩層級的最後一步。殘餘溫室氣體排放指的是組織 在減少至少90%的溫室氣體排放後,且無法進一步減少後,仍未減量的溫室氣體排放。

若組織採用部門式脫 碳路徑,可能面臨不同比例的溫室氣體減排: 將溫室氣體移除作為碳信用出售。 溫室氣體移除不包含在組織根據揭露 102-4 報告的總溫室氣體減排目標中。該組織應說明溫室氣體移除在氣候 變遷轉型計畫中的角色。

組織應報告是否已設定溫室氣體移除目標,以及其在減緩策略中的目的與角色。溫室氣體移除的目的目標可能包括: 在減少至少90%的溫室氣體排放後,提升溫室氣體移除能力以抵消殘餘的溫室氣體排放;以及 作為展示組織致力於抵消殘餘溫室氣體排放的臨時里程碑的一部分。

若組織為其他目的設定溫室氣體移除目標,應報告並說明這些目標。 在報告溫室氣體移除目標時,該組織也應說明先前報告的溫室氣體移除反轉如何在其溫室氣體移除目標的過程中 加以考量。 若該組織透過其活動從大氣中移除溫室氣體

根據 102-9-a 報告的溫室氣體移除可能沒有特定預期用途。若屬 實,簡短說明此事實即可符合要求。此情況可能適用於森林、土地或農業部門的組織。

指引至102-9-d 該組織應說明如何與利害關係人互動,以識別對人們,包括勞工、原住民族及地方社區以及,環境(包括生 物多樣性)的影響。 溫室氣體移除對環境的影響可能包括污染相關。例如,一項技術性的溫室氣體移除活動可能對空氣品質造成影 響。 若該組織報告範圍3溫室氣體移除,應說明範圍3溫室氣體移除對人員與環境的影響及管理措施。

指引至102-9-d-i 溫室氣體移除對工人、地方社區及原住民族的影響範例包括: ·地溫 流程於 基礎 施作機構或溫室氣體清除造林的土地權利: 若土地未取得且經其自由、事先且知情同意,原住民族權利將被侵犯: 碳捕捉與封存設施中因二氧化碳洩漏而面臨健康與安全負面影響的工人:對空氣品質及當地社區健康的影響,皆因一氧化碳儲存池洩漏所致。

指引至102-9-d-ii 溫室氣體移除對生物多樣性的影響範例包括: ・因因 移移除動動而蛋 的物種與水源系統: 例如造林等活動,為物種創造棲息地。 GRI 101: 生物多樣性 2024 中的揭露 101-2,需說明組織如何增強協同效應並減少管理生物多樣性與氣候變 遷影響行動間的權衡。若該組織已根據揭露 101-2 描述管理溫室氣體移除對生物多樣性影響的行動,則可提 供相關資訊的參考資料。

揭露 102-10 碳信用額
揭露 102-10 碳信用額度 要求 指導 該組織應: 報告已取消的碳權總量(以公噸二氧化碳當量計),並依移除或減排專案細分:
b.對於每個取消碳權的專案,請報告:
1.專案名稱與識別碼:

2.專案類型:

3.取消序號、取消日期及年份;

4.寄存國及發行登記處;

c. 對於每個依據 102-10-B 報告的碳信用專案,請描述該專案如何遵守以下各項品質標準: 1. 附加性;
2.可信的基線;

3永久性:
4.避免漏水;
5. 唯一發行與認領:
6. 定期監測:
7.獨立驗證與核實:
8. 溫室氣體計畫治理:

d. 報告信用取消的目的:
e. 描述購買碳信用的專案對人員與環境的影響,以及組織如何持續監控與評估這些影響,包括:
i. 專案執行中諮詢的
1.利害關係人類別:
2.人權如何被尊重;
3.如何為地方社區及原住民族提供社會經濟利益:
4.生物多樣性的保育方式: v. 如何評估權衡。

此揭露旨在提升碳信用使用透明度。 碳權是一種可轉讓或可交易的工具,代表組織價值鏈外產生並由組織購買的一公噸 CO 當量減量或移除 量。 碳信用可由兩種類型的專案產生: 取代計劃中的化石燃料發電廠的溫室氣體減排計畫,如再生能源計畫或提升炊具能源效率,以及REDD+計 畫(減少開發中國家森林砍伐與森林退化的排放)。 溫室氣體移除專案,包括造林、造林、土壤碳封存、直接空氣碳捕捉與封存(DACS)及含碳捕捉與封存的生 物能源(BECCS)。

指引至102-10-a 碳抵免在登記帳戶中永久退出流通時即被取消。 該組織也能報告移除與減排專案取消碳權的比例。 若該組織購買溫室氣體移除碳信用額度,應報告移除專案是基於自然或技術性的。 該組織也應報告報告期內購買且未取消的碳權總數,以公噸二氧化碳當量計。

關於如何呈現 10210-a 規定取消碳權及報告期內購買而未取消碳權資訊的範例,請參閱附錄表8.

指引至102-10-b-iii 在交易計畫範圍內,碳信用額度會分配序號,以確保其使用後即被淘汰。 信用年份指的是溫室氣體排放減少或移除發生的年份。由於驗證過程從專案啟動起可能需要兩到三年時間, 專案可能會產生已移除或減少的溫室氣體排放碳權。

指引至102-10-C 若根據 102-10-a 報告的取消碳權不符合一項或多項品質標準,組織應說明原因並說明為達成標準所採取或計劃 的行動。 若第三方報告並公布碳信用專案的品質標準資訊,該組織可提供相關資訊的參考,只要涵蓋所有品質標準即 可。 該組織也應報告先前報告期內取消的碳信用是否未符合該報告期的品質標準。 欲了解更多碳信用品質標準資訊,請參閱參考書目中的參考文獻[8]與[17]。

指引至102-10-c-i 若碳信用項目若沒有碳信用收入所提供的激勵措施,則被視為額外項目。

指引至102-10-c-ii 溫室氣體排放的減少或移除量化是基於基於基線情境或績效標準的現實估計。碳信用的計算是以一個基準為基 準,該基準代表假設若沒有碳信用計畫,溫室氣體排放量會是多少。

指引至102-10-c-i 溫室氣體減排與移除必須是永久性的,才能符合 102-10-a 申報的碳信用。永久性確保有機制監控報告移除及捕獲 溫室氣體的持續儲存,考量反轉情況,並報告相關碳池排放[17]。

在報告碳信用專案如何符合永久性標準時,組織應描述非永久性風險的管理方式,以及為應對逆轉風險與補償 所採取的措施。

指引至102-10-c-iv 當碳權專案能降低對其他地方造成影響的風險,並考慮溫室氣體排放增加或項目範圍外移除減少時,即符合避免 漏氣的品質標準。為避免洩漏,組織應報告為判斷及監控洩漏所採取的措施。

指引至102-10-c-v 碳信用專案遵循獨特發行及電子登記處唯一發出、申請及取消碳信用的品質標準。取消抵免的組織預期會申請碳 抵免。為確保唯一發行與認領,組織應有防止重複計算的程序[8][17]。 重複計算的信用額度不得阻止其他組織或實體申報相同的溫室氣體減排或移除。例如,一個在其價值鏈內銷售溫 室氣體減排或移除作為碳信用的組織,無法根據揭露 102-4及102-9 報告這些減排或移除。

雙重計數涵蓋以下情況: ·雙用途當多個溫 體溫 或 移除 對同一溫室氣體減排或移除單位發出時。 雙重主張:多方主張對單一溫室氣體減排、移除或減緩成果的權利。 可透過登記系統避免重複使用,這些系統會為個別碳信用分配獨特序號,追蹤轉移與所有權,並記錄使用目 的。透過核查會計邊界,量化不重疊專案的溫室氣體排放移除與減排,可避免雙重發行。若專案開發商簽署法 律聲明,主張對任何已認可的溫室氣體排放移除與減排擁有專屬權利,並合法將權利轉讓給買方,則可避免雙 重索賠。 該組織應報告碳信用是否與相應調整相關聯[8]。

指引至102-10-c-vi 溫室氣體排放減量與移除的信用額則在專案實施後進行監測與量化。這應該包括準確且精確的測量, 取樣與量化協議。 組織應在信用期間內報告資料監控流程。對於每個碳信用專案,組織也應報告信用與監測期間的時間範圍。

指引至102-10-c-vii 碳信用額由獨立第三方依據公認的品質標準進行驗證。該組織應報告獨立第三方驗證與驗證碳權的流程, 以及所使用的相關標準。此外,該組織應報告第三方提供的具體認證。

指引至102-10-c-vii 溫室氣體計畫以明確且透明的治理結構,發放溫室氣體減排與移除信用額度。該組織應描述碳信用專案的溫室氣 體治理架構,包括相關的已公布規則與程序、第三方審核員的認可程序,以及利害關係人諮詢程序以制定或完善 計畫要求。此外,組織應說明申訴及其他機制,用以識別、處理申訴,並在專案實施後提出申訴。

指引至102-10-d 碳信用取消的目的包括: 遵守國家、區域或產業層級的產業碳信用計畫。 碳權可以透過強制或自願碳市場取得。 在組織價值鏈之外,為溫室氣體移除與減排提供融資與貢獻,作為額外的氣候變遷減緩行動(通常稱為超越 價值鏈減緩(BVCM)或氣候貢獻)。

在淨零排放目標的背景下,將殘餘溫室氣體排放抵銷為減緩層級的最後一步。殘餘溫室氣體排放指的是組織在 減少至少 90%的溫室氣體排放後,且無法進一步減少後,仍未減量的溫室氣體排放。根據最新科學證據,溫 室氣體移除碳權專案只能作為減緩層級的最後一步,用以抵消殘餘的溫室氣體排放[11];溫室氣體減量碳權專案 無法用來抵銷殘餘的溫室氣體排放。 碳信用額不包含在組織根據揭露 102-4 報告的總溫室氣體減排目標中。 在報告碳信用取消的目的時,該組織應說明取消如何不阻礙或減少其溫室氣體減排目標的達成,並說明碳信用在 其氣候變遷轉型計畫中的角色。

指引至102-10-e 此要求涵蓋報告期內購買的碳信用專案對人類與環境的影響,無論是否取消。 組織應有盡職調查程序,選擇能最大化正面影響並防止或減輕對人類與環境負面影響的碳信用專案。 其他框架中包含的「保障」原則則涵蓋於102-10-e 條中。

該組織應報告購買碳權所帶來影響的監測期間時間框架。 碳權對環境的影響可能包括污染相關。例如,一項技術性的溫室氣體移除碳權專案,可能對空氣品質產生 影響。 對地方社區及原住民族的影響例子包括與取得用於碳信用計畫土地的貪腐與賄賂。 該組織可報告是否獲得第三方社會或環境完整性認證。

指引至102-10-e-i 該組織應說明利害關係人參與如何影響碳信用專案。請參閱 GRI 2:2021年一般揭露中關於利害關係人類別 的2-29-a-i 指引。

指引至102-10-e-ii 組織應選擇尊重人權的碳信用專案,特別關注弱勢群體,如原住民族。欲了解更多資訊,請參考 該組織可參考聯合國誠信事務:企業、金融機構、城市與地區的淨零承諾,該報告由聯合國非國家實體的淨零排放承諾高階專家小組發布[12]。

碳信用計畫不應對勞工生計與收入、糧食安全、水權或土地權利造成負面影響。這些專案不應導致對工人、原住 民族或當地社區的身體暴力。 該組織能說明如何諮詢當地社區關於碳信用專案的影響,以及如何尊重用於碳信用計畫的土地權利,且不會 面臨強制驅逐的威脅。該組織也能說明原住民族是否獲得了關於影響其土地、領土或資源的任何行動的自 由、事前及知情同意(FPIC)。 關於原住民族權利的更多指引,請參閱書目中的參考文獻[2]。

指引至102-10-e-iii 碳信用專案為地方社區及原住民族帶來的社會經濟效益範例包括: 為每購買碳信用提供部分付款; 創造新工作機會: 培養技術技能與訓練。

指引至102-10-e-iv 碳信用專案對生物多樣性可能帶來正面與負面影響。對生物多樣性正面影響的例子是碳信用計畫促成退化生態系 統的復甦或動植物物種的多樣性增加。一個對生物多樣性造成負面影響的例子是,碳信用造林計畫留下的單一樹 種無法為本地野生動物提供適合棲息地。 GRI 101:生物多樣性 2024 中的揭露 101-2,需說明組織如何增強協同效應並減少管理生物多樣性與氣候變 遷影響行動間的權衡。如果該組織已經說明了其碳信用計畫的運作方式根據揭露 101-2,保育生物多樣性,並提供相關資訊的參考。

指引至102-10-e-V 碳信用專案很可能涉及權衡。取捨的例子包括陸基移除碳信用計畫,減少糧食生產用地,進而影響糧食安全。 組織應描述流程以減輕取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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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宛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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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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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分析導演巴里・柯斯基(Barrie Kosky)如何運用極簡的舞臺配置,將布萊希特(Bertolt Brecht)的「疏離效果」轉化為視覺奇觀與黑色幽默,探討《三便士歌劇》在當代劇場中的新詮釋,並藉由舞臺、燈光、服裝、音樂等多方面,分析該作如何在保留批判核心的同時,觸及觀眾的觀看位置與人性幽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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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月將於臺北表演藝術中心映演的「2026 北藝嚴選」《海妲・蓋柏樂》,由臺灣劇團「晃晃跨幅町」製作,本文將以從舞台符號、聲音與表演調度切入,討論海妲・蓋柏樂在父權社會結構下的困境,並結合榮格心理學與馮.法蘭茲對「阿尼姆斯」與「永恆少年」原型的分析,理解女人何以走向精神性的操控、毀滅與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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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轉生》(Re:INCARNATION)為奈及利亞編舞家庫德斯.奧尼奎庫與 Q 舞團創作的當代舞蹈作品,結合拉各斯街頭節奏、Afrobeat/Afrobeats、以及約魯巴宇宙觀的非線性時間,建構出關於輪迴的「誕生—死亡—重生」儀式結構。本文將從約魯巴哲學概念出發,解析其去殖民的身體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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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I 403是什麼?」GRI 403是「全球報告倡議組織」(GRI)的職業健康與安全(Occupational Health and Safety)報導標準,旨在規範企業如何揭露其在工作場所健康與安全方面的管理措施、風險、績效和改善行動。其核心目的是確保員工的健康、安全與福祉,同時協助企業滿足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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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I的長期目標 提供全球標準化永續報告框架。 協助企業從追求短期利益轉向永續策略。 提升經濟、環境與社會衝擊透明度與責任感。 推動全球永續發展,讓報告不只是文字,而是企業承諾與行動的象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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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I 準則改版後,重心從「利害關係人關注」轉向企業對環境、經濟與人權的實際與潛在衝擊,提醒企業在制定報告與策略時,不只是回應外界,而是正視自身行動對社會與環境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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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I = 永續報告的通用語言 + SDGs 對接工具 + ESG 治理基礎。 它不僅是一份報告的標準,更是一個幫助企業「看清自己、讓世界看見」的鏡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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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I 準則的發展歷程是一個從初期指引到現行模組化系統的演進。其主要發展重點包括:2021 年發布新的通用準則,將 GRI 1、GRI 2、GRI 3 獨立成模組,提升準則的可用性與更新彈性,並加強了盡職調查與人權相關揭露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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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I(Global Reporting Initiative,全球報告倡議組織)準則 是國際上最被廣泛採用的永續報告標準,用來指導企業、組織報告其 ESG/永續發展表現。它與 SDGs 有高度關聯,也常被企業(如台積電)用來規劃、衡量及公開永續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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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續發展已成主流趨勢,企業需要透明化經營模式。本文介紹GRI標準報告,協助企業系統性揭露經濟、環境及社會面向的影響,建立信任與競爭力。並說明GRI報告內容,包含組織背景、管理架構、利害關係人參與及重大主題揭露等,以及企業導入GRI報告的效益,例如強化永續形象、滿足投資需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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