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圍繞《憲法訴訟法》與憲法法庭裁判的爭議,許多批評集中在一個熟悉的命題上:「程序正義」。
五位大法官的判決,被指為不符程序,因此「失去法的效力」。
這樣的批評看似嚴謹,卻忽略了一個更根本、也更危險的問題:
當程序本身被用來癱瘓憲政體制時,我們是否還能只用程序來理解「法」?
一、「惡法亦法」被誤解成法律的神聖化教條
國民黨立委吳宗憲在國會質詢上說過「惡法亦法」,這句話,原本是一個法律實證論的描述命題,用來說明:只要經由既定程序制定,法律在形式上仍然存在於法律體系之中。
它的本意,是提醒我們不要用個人道德好惡,隨意否定法律效力。
然而,問題在於——
這句話在實務與公共討論中,經常被偷換成另一個意思:
只要程序正確,法律就必須被無條件尊奉;
法律應該是高高在上的、不可觸碰的、關在象牙塔裡的存在。
這是一個嚴重的誤解。
二、法律不是象牙塔的真理,而是維持秩序的制度
法律從來不是為了「高大上」而存在。
在最基本的層次上,法律的目的只有一個:
維持社會秩序,讓社會能夠穩定運行。
如果一個法律制度:
無法提供裁決
無法保障權利
無法解決衝突
無法讓制度繼續運作
那麼不論它在形式上多麼精緻,它都已經偏離了「法」的核心功能。
這一點,在憲法層級尤其明顯。
三、這不是一般違憲審查,而是憲法審查本身被鎖死
此次爭議的本質,並非單一法律是否合憲,而是:
憲法審查機制是否仍然能夠運作。
當制度設計與現實條件疊加,使憲法法庭名義存在、實質停機,
那麼問題已經不再是「這部法律合不合憲」,而是:
如果這樣的狀態可以成立,憲法是否還有被解釋與保障的可能?
當憲法無法被審查,
憲政體制本身就已經進入非常狀態。
四、程序正義的前提,是制度仍然存在
必須強調:這不是否定程序正義。
但同樣必須承認一個前提條件:
程序正義之所以具有正當性,是因為它能讓制度運作。
當程序被設計成讓憲法法庭無法運作、讓權利無法救濟、讓衝突無法裁決時,
程序本身就已經從中立工具,轉變為政治手段。
在這種情況下,單純要求「嚴守程序、坐看制度停機」,
並不是法治的體現,而是責任的錯置。
五、大法官不是旁觀者,而是制度是否存續的節點
在正常狀態下,大法官應該保持克制與消極,這一點毫無疑問。
但在憲法法庭本身遭到制度性癱瘓的情境中,大法官已不只是裁判者,而是:
憲法審查是否仍然存在的關鍵節點。
此時選擇「我只守程序,因此不出席、不判案」,表面上是中立,實際上卻是:
將「制度是否存活」的風險,轉嫁給整個社會。
這不是法律責任的問題,而是角色倫理的問題。
六、「法院不能判斷影響自己存亡的法律」在此情境下失效
常見的反對意見是:法院不能宣告限制自身權力的法律違憲,否則就是自我授權。
這個論點在正常狀態下成立,但在此情境中,它忽略了一個關鍵差異:
這不是法院要擴權,而是如果法院不作為,憲法審查本身將消失。
如果我們接受「法院永遠不能處理影響自身存續的問題」,
那麼邏輯結論只有一個:
立法權只要透過足夠巧妙的程序設計,就可以合法消滅憲法審查。
這並不是法治的勝利,而是形式合法的制度自殺。
七、非常事態下,法的判準必須回到功能本身
在法哲學上,早已有清楚的反省:
當實定法徹底背離正義與秩序功能時,它可能失去被視為「法」的資格。
在這次爭議中,問題不在於「程序是否完美」,而在於:
一個導致憲法法庭癱瘓、憲政體制停擺的制度,
是否還能完成法律最基本的任務——維持秩序?
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麼即使它形式上仍是「法」,
也已經在實質上失去了法的意義。
八、比較法視角:美國憲政中的「司法妥協」不是背叛,而是維持道路暢通
在比較法上,將司法理解為完全不受政治影響的純理性機器,本身就是一種神話。
以美國為例,最高法院從來不被期待成為與政治完全隔絕的存在,而是被理解為憲政體系中一個必須長期存續、並與其他權力互動的節點。
美國憲政史上最具代表性的例子,是 1930 年代羅斯福新政時期,最高法院與行政、立法部門之間的高度對峙。當時法院連續否決新政法案,導致整個國家在經濟危機中陷入制度僵局。面對總統提出「法院擴編」的政治威脅,最高法院最終出現立場轉向,讓新政法案得以通過。這個轉折在美國法學史上被稱為「及時的轉向,拯救了九位大法官」。“The switch in time that saved nine.”
這段歷史在美國主流憲法敘事中,並未被視為司法向政治投降,而是被理解為一種為了避免憲政體制整體崩裂而作出的戰略性退讓。其核心邏輯並非「法院認輸」,而是「法院選擇不在此刻把對抗推到制度無法承受的程度」。
這也反映了美國憲政文化中的一個現實前提:
法院不能在每一個節點上都贏,但它必須活著,才能繼續扮演憲政裁判者的角色。
因此,美國的大法官在關鍵時刻,往往會透過限縮判決理由、避免一次性全面對撞,或在時機上作出調整,來確保司法機制不會成為政治全面開戰的犧牲品。這種妥協並非否定法治,而是基於一個長期視角的判斷:如果司法因為形式上的純潔而被政治力量摧毀,那麼憲法審查本身將失去未來。
從這個角度來看,司法在非常態下的妥協,並不是背離法的精神,而是試圖保住讓法能夠在未來繼續發聲的空間。妥協的目的,不是為了讓政治滿意,而是為了讓憲政道路不致中斷。
綜上所述,在非常狀態下,「什麼都不做」不是中立
這不是一個乾淨的選擇。
五位大法官的裁判,確實會傷害程序正當性與司法信任;
但憲法法庭全面停機,則會讓憲政失去最後煞車。
在兩種風險之間,這不是道德表演,而是風險管理。
當政治已經選擇用程序把憲政推入非常狀態,
仍然要求司法完全退回正常程序標準,
本質上是在要求司法為了個人角色安全,接受制度層級的失效。
而在非常事態下,
選擇什麼都不做,從來不是中立,
而是對「誰來承擔後果」所做出的選擇。
因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