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險思維:立法院?烏龍院?台灣最大危機是連法條都讀不懂的法盲立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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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12日針對民進黨團所提《憲法訴訟法》修正條文聲請釋憲、暫時處分案舉行說明會,大法官14日進行評議,同意受理。司法院解釋,大法官受理與否的要件不在去(2024)年修法範圍,仍依照原門檻,即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參與評議,參與大法官過半數同意。(See:2025/05/16,公視新聞,民進黨團提《憲訴法》釋憲 憲法法庭同意受理)


依據憲法訴訟法第32條第2項規定,聲請案件之受理,應經過大法官現有總額3分之2以上參與評議,參與大法官過半數同意


因此,「憲訴法釋憲 大法官不足額仍受理」、「大法官不足額仍同意受理」、「大法官8人不足額憲法法庭仍受理」、「8位大法官不足額 仍受理」、「人數不足額仍受理憲訴法釋憲」的報導或說法(See:2025/05/16,ETtoday新聞雲,人數不足額仍受理憲訴法釋憲 吳宗憲:民進黨陷大法官於不義),按照憲法訴訟法受理門檻的明文規定、並未違反而言,根本毫無意義可言,甚至頗有故意誤導社會大眾的嫌疑


台灣的立法者,連形式上的法條文字都讀不懂嗎?那就更遑論實質上更深刻的憲法權力分立制衡與違憲審查制度!依憲法的最高性,憲法優先於法律,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而依司法獨立性、自主性,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尤其憲法的實質意涵,由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


按憲法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Separation of Powers),並有審判獨立原則(Judicial Independence):審判獨立乃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權力分立與制衡之重要原則,為實現審判獨立,司法機關應有其自主性本於司法自主性,最高司法機關就審理事項並有發布規則之權(大法官釋字第530號解釋)。


我們認為,基於司法獨立性、司法自主性,憲法法庭應得本於司法自主性,直接排除新法,仍按舊法逕行裁判。畢竟,基於憲法的最高性,憲法法庭乃依憲法解釋法律有無與憲法牴觸(憲法第171條: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之。第173條:憲法之解釋,由司法院為之)。


前總統馬英九提名的前大法官黃虹霞受訪亦認:大法官有權拒用新法積極受理審查!萬一大法官提名人選仍無法過關,黃虹霞主張,憲法法庭照樣能繼續運作。她解釋,憲法法庭的責任,是維護民主憲政合理運作,具備一定自主權,法律位階的「憲訴法」若牴觸「憲法」應視為無效,即使憲法法庭只有8名大法官,也有權拒絕適用現行法律,繼續受理與評議案件。黃虹霞認為,憲法法庭一旦受理案件,判決可清楚記載「憲訴法是違憲狀態,未補足人數前,仍適用舊法」,就可以積極應對,受理釋憲聲請案。(See:2025/03/27,天下雜誌,憲法法庭停擺5個月 跟你我有什麼關係?)


美國大法官約翰·馬歇爾(John Marshall)在馬伯利訴麥迪遜(Marbury v. Madison,5 U.S. 137 (1803))判決闡述:「明確地說明法律是什麼?是司法部門的職務與責任」,這也是美國最高法院於1803年確認「違憲審查制度(Constitutional Review)」淵源的判例。該案例開創聯邦最高法院有權審查國會立法是否違憲的先河,成為美國違憲審查制度的淵源。即:基於「權力分力與制衡原則」,釋憲機關享有判斷法律命令或規章制度是否符合憲法的制度。維護憲法機制的司法權力,是司法獨立的象徵


憲法法庭因「憲法訴訟法」所設的開會門檻與大法官人選仍未補足下,儼然已經變成為「不受理法庭」,95%聲請釋憲者都是人民,憲法法庭卻如不受理法庭,仰賴大法官維護基本權的人民成受害者。(See:2025/03/27,天下雜誌,憲法法庭停擺5個月 跟你我有什麼關係?)


德國法學大家卡爾·史密特(Carl Schmitt, 1888–1985)曾經寫過一篇著名論文《憲法的守護者》,呼籲德國憲法法院應善盡捍衛憲法與保障人權之目的。前司法院長翁岳生教授也曾引用其說法,以「憲法的守護者(憲法之維護者)」來期許我國的大法官。我們期許這八位大法官即成為「憲法的守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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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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