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肉體鍊魂】第二百七十四回 水之惡-智-(九十五)政治哲學的智慧(五十)中世紀政治哲學觀總結(一)
(續上回)
中世紀政治哲學觀總結
中世紀盛期以來的人口增長、農業技術進步以及地中海貿易路線的重新開通,促進了商業經濟的繁榮和城市的興起。
傳統的日耳曼習慣法難以解決複雜的商業契約、財產權和貿易糾紛等新問題。新興的商業階層需要一套更穩定、理性且具有普遍適用性的法律體系來保障他們的利益。這直接刺激了對羅馬法(具有高度複雜性和實用性)的需求和研究。
十一世紀末,《查士丁尼法典》(Corpus Juris Civilis)中的《學說彙編》(Digest)在義大利被重新發現。
這為新興的大學(特別是波隆納大學)提供了核心教材。學者開始以註釋法學派(Glossators)和後來的評論法學派(Commentators)的方式,對文本進行系統性研究、詮釋和教學。
這種文本為本、強調邏輯詮釋的方法成為學術主流,並影響了經院哲學。
在歐洲「黑暗時代」,即中世紀早期約西元5世紀末至10世紀這段時間,亞里斯多德的大部分著作在西方失傳,但被阿拉伯世界的學者(如伊本·西那、伊本·魯世德)保存、翻譯並註釋。
十二世紀,西班牙(托萊多)和西西里島成為知識傳播中心,大量希臘和阿拉伯學術著作被翻譯成拉丁文。
這場翻譯運動為歐洲學術界帶來了完整的亞里斯多德哲學體系,引發了知識革命,促進了經院哲學的發展,並使理性研究世俗領域成為可能。
另外,英格蘭、法國等國的國王尋求鞏固中央集權,需要一套支持強大國家權威的法律思想。
羅馬法中明確的國家主權和皇帝權力概念,恰好滿足了國王的需求,為他們對抗封建貴族和教皇提供了法律依據。律師職業變得專業化,為國王服務,推動了王室法律和行政體系的發展。
這些關鍵要素相互促進,為歐洲從神學主導過渡到近代世俗化、理性化的法律與政治思想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例如以下的轉變:
國家主權概念的強化:羅馬法中包含了強大的國家權力和主權概念(例如「皇帝是其帝國內的法律」)。這為世俗君主對抗教皇的普遍權威提供了法律依據。政治哲學家開始論證國王在其領土上擁有最高權力。
法律體系的理性化:羅馬法強調法律的邏輯性和體系性。這促使法律學者將政治學從純粹的神學領域中分離出來,作為一門獨立的、可以理性分析的學科。
「人民同意」原則的確立:羅馬法中「權力源自人民」的概念被重新拾起,儘管當時認為人民已將權力轉授給統治者。但這一原則為後來的「人民主權論」(如馬西利烏斯)和社會契約論埋下了伏筆。
而在大學中,經院哲學是主要的學術方法。
批判性思維與邏輯訓練:經院哲學強調嚴謹的邏輯辯證、論證和批判性分析。這種訓練培養了一批能夠質疑傳統教條和權威(包括教皇權威)的思想家。
信仰與理性的分離:受到亞里斯多德著作重新引入的影響(透過阿拉伯學者翻譯),托馬斯·阿奎那將信仰與理性調和,但奧卡姆的威廉等後來的唯名論者則主張兩者應該明確劃分。
影響政治思想的世俗化: 信仰與理性的分離,使得世俗政治思想得以獨立發展。政治哲學家可以單獨討論政治秩序、法律和權力,而不必每次都將其與神學聯繫起來。
這些法律與學術的發展也共同推動了政治哲學的轉變:
從普遍主義到民族國家:法律(羅馬法)提供了民族國家所需的理性化、中央集權的法律框架;學術(經院哲學批判)則削弱了教皇的普遍權威。
從神學中心到世俗化:法律和學術的發展使得政治被視為一個獨立、務實的領域,關注現世的秩序、正義和福祉,而非僅僅是來世的踏腳石。
中世紀晚期的法律與學術發展為政治哲學提供了新的概念工具和批判視角,是西方政治思想從中世紀向近代過渡的關鍵動力。
不過,之所以促成後續如此的理性與實用之轉向,其整體環境,是因中世紀時期的戰爭、分裂、社會動盪、以及黑死病的肆虐所造成的「宗教失能」所致。
此時距離尼采提出「上帝已死」還早了數百年,但「教會已死」已有病灶。
(待下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