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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雪美╱北美智權報 專欄作家
圖片來源 : 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延續北美智權報第399期文章,本次第400期將從第一個案例(編號2024-1616) — SMG案[1]開始介紹。本案因為地方法院對「透明度」一詞的解釋有誤,因此CAFC撤銷關於491專利及D930專利的侵權判決,並將D930專利侵權問題發回重審、撤銷禁制令。
Smartened Manufacturing Group (SMG), Inc. v. Opti-Luxx Inc.案件
CAFC推翻了陪審團先前認定Opti-Luxx的發光校車標誌侵害SMG美國491專利的裁決。判決意見認為,任何理智的陪審團都不可能認定被告產品的框架實現了與權利範圍相同的功能。基本原則是,事實認定者應先查閱專利的書面描述和說明書,以確定所請求保護元件的功能。但如果專利對該功能保持沉默或表達含糊不清時,則應藉助專家證詞等外部證據,從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的角度進行判斷。關於D930專利,CAFC認為地方法院對「透明度」一詞的解釋有誤,並採納了SMG專家證人對於一般觀察者觀點的證詞。
背景
Smartrend Manufacturing Group(SMG)指控Opti-Luxx侵害了一項設計專利和一項發明專利:美國專利號11,348,491(491專利,如圖7所示)以及美國設計專利號D932,930(D930專利,如圖6所示),兩項專利涵蓋發光校車標誌(如圖4所示),由硬塑膠外殼、LED燈板和帶有黑色字母的黃色透鏡組成。塑膠外殼作為被控侵權產品的框架,與標誌牌的其他部分不可分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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