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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秉訓/政治大學科技管理與智慧財產研究所教授
圖片來源 : 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北美智權報在394期曾以多件美國普通法談營業秘密受侵害的損失補償計算[1]議題。本次將以上述文章中曾提及的美國聯邦第七巡迴上訴法院(下稱第七巡院)所審理的Epic案判決[2]為例 — 當涉及以「不當得利」(unjust enrichment)計算侵害營業秘密之損害賠償時,如何以多元化營業秘密侵害行為之補償工具處置使用所致之不當得利供台灣司法實務參酌。
背景
在Epic案中,原告為Epic Systems公司,其營業秘密資訊遭具印度背景之被告Tata Consultancy Services(TCS)公司非法下載並利用來製作比較分析文件。
系爭文件涉及TCS的醫療記錄軟體產品「Med Mantra」與原告軟體產品間之比較,而TCS依賴此文件來打入美國的醫療記錄軟體市場、奪取原告的客戶及處理Med Mantra軟體所不足之處。
原告之賠償請求
針對原告就其營業秘密遭非法取用而欲請求之不當得利補償,第七巡院所採取之準據法為威斯康辛州判例法原則。一是不當得利是基於衡平原則的損害賠償,因而不當得利的計算乃受限於「被告所獲利益之價值」(the value of the benefit conferred upon the defendant);二是要求於舉證不當得利為損害賠償時應達到「合理的確信度」(reasonable certainty),而原告所產生的任何費用通常是無關緊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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