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考]教師可以在網路販售醫療器材?

一、事實經過
申訴人教師於聘期內,因不具醫療器材商資格於網路違規販售醫材,遭民眾向國教署檢舉;雖經學校初步勸導,但民眾隨後又提供新事證再次檢舉,經衛生局調查屬實並裁罰 3 萬元。
學校考核會審酌後,認定其行為已構成《考核辦法》中「不當行為致有損學校名譽」之要件,決議核予申誡 1 次處分;申訴人對此懲處不服,依法提起申訴。二、雙方怎麼主張:
教師說明:
行為初衷僅係為配合防疫規定而與人合購唾液快篩,並無囤貨、營利動機或實際買賣行為,後因遭檢舉才轉賣予群組內有需求之人,據此請求撤銷原處分;
校方說明:
校方說明,該懲處之核心在於申訴人違反《醫療器材管理法》並經衛生局裁罰屬實,此等不當行為已實質損及學校名譽,而非針對其合購、囤貨或營利動機等具體細節進行處罰。
三、申評會怎麼說?
教師於網路社群(成員達 3,000 餘人)違規販售醫材,遭民眾兩度檢舉並經衛生局裁罰 3 萬元。儘管申訴人辯稱其初衷僅為合購防疫物資、並無營利動機且係因遭檢舉才轉賣,但懲處核心在於其違法行為已屬實,且因社群人數眾多、多人知悉其服務單位,其不當行為客觀上已損及學校名譽。
申評會強調,認定「損害校譽」屬其職權範圍,係綜合事實、教師養成教育之專業判斷及社會通念後所作之決議,且考核過程中已給予申訴人充分陳述意見之機會,並對有利及不利事項一併審酌,程序完備且符合法律授權,故核予申誡 1 次處分依法有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