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於 2018/11/03閱讀時間約 4 分鐘

言論自由的壓迫 公務員服務法是制度幫兇

公務員服務法第4條第2項明定:公務員未得長官許可,不得以「私人」或代表機關名義,任意發表有關職務之談話。看似保護行政職權完整性的條文,實則帶著守舊的思想,建立於壓迫公務員言論自由權之上,此條法律與其他制度狼狽為奸,控制公務員深陷政府囹圄中不得脫身。 先論公務員是否具有言論自由權。若以保護行政權的意圖,禁止公務員以代表機關名義發表有關職務之談話,以足保護行政權的目的任意將言論自由限制擴張至公務員的私人言論中,不僅忽略公務員退去公權力外衣後仍為公民,亦恐違憲法保障之言論自由。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第19條及闡明應保障人人有保持意見不受干預及發表自由的權利,我國更已訂定兩公約施行法(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 ),具有國內法律效力,公務員服務法對於言論自由違反人權的限制,應立即被檢討。
再論公務員若違反言論自由限制時可能面臨的狀況。該法條採用不確定法律概念,只要「長官」認為公務員有發表「任意發表有關職務」之「談話」,公務員即已違法,但這些構成要件要怎麼判斷呢?在進入行政法院之前,只要長官認為公務員違法,就是違法,連長官是誰都沒定義。後續,機關可配合公務人員考績法或公務員懲戒法處罰公務員,輕則考乙、考丙、記過、休職或停職,重則免職失去工作。即使後續公務員進入行政救濟,公務員必須單獨面對冗長的司法程序,耗費大量的資源進行訴訟,然機關輕易的可聘用律師與公務員訴訟。即使判決機關敗訴,時間可能已過兩三年,機關屹立不搖,公務員已精疲力竭。
如果公務員服膺言論自由的箝制,拒絕透漏任何公務訊息,實則有礙公民理解政府機關的業務。公務員身為最理解業務內容、行政程序及行政法令者,自然對業務高度熟悉,當有其他公民私下詢問時,公務員與民眾的對話將形成公私部門的交流、政府與公民的互動及意見交換,對於公務員而言可能蒐集到民眾對於政策的意見及回饋,對於公民則可更加理解政府的業務內容。這樣交流的機會被公務員服務法對於言論自由的限制抹滅,公務員對於業務禁聲,政府之於公民仍為衙門深似海。
台鐵目前發生的狀況極為最佳的案例,某內部員工爆料有關普悠瑪事故資料,其以私人名義於報章雜誌投書關於事故的真相,直指事故的原因並非司機個人,而有其他結構性因素的存在。該名員工以私人名義提出事故的真相,卻遭台鐵以公務員服務法第4條第2項之言論自由限制開始查處,透過現行惡法干擾公務員的言論自由權與事故真相調查,後續可能進行懲處,試圖造成公務員的心理壓力而噤聲。台鐵,請別忘記,當初事故發生時,台鐵高層是如何說謊連篇,並將事故因素歸咎司機個人,但後續真相的出現都再再打腫台鐵的臉,現在事故真相調查報告尚未出爐,台鐵已開始打壓公務員的論自由,此行徑顯示出其惡劣的守舊思想,「解決提出問題的人」,而這樣惡劣的行徑,公務員服務法就是制度幫凶
公務員服務法的言論限制目的若於維護國家安全及公共秩序,則限制公務員不得任意代表機關發言即可,毋須將控制的魔爪伸進公務員的私人生活中。這種抑制不僅抹滅公務員的人性及妨礙公私部門交流,更有違人權及民主透明政府的發展。不適當、有違法之虞、不合時宜的法律應透過國會修法程序改變,唯有將法條修正,方能使公務員於職業限制中解放,保障公務員的言論自由,促進政府與公民的交流與發展。
--------------------------------2018.11.02 19:20更新
台鐵今日(2018.11.02)下午發出聲明,不會懲處爆料的吹哨者。此舉又代表著台鐵又說謊再圓謊,前揭發給吹哨者的公文,已敘明請其提供資料供考績委員會「議處」,明眼人都知道,如果提供的資訊被台鐵認為違反公務人員服務法(或是是不管提供什麼資訊早已計畫認定違法),後續自然將依公務人員考績法進行懲處,這就是台鐵預計要做的事
現在被立法委員及大眾關注以後,發出聲明說不會懲處,如果不會懲處的話,何不先利用內部溝通程序進行溝通即可,動用考績會不就是要進行懲處嗎?難道是要記功?這代表著台鐵又如當初ATP有無的認定一般,說詞反覆,自打嘴臉。此外,更凸顯公務人員服務法言論自由規範的荒謬,不僅構成要件不明確,可由主管隨意發動,更成為失能行政機關的遮羞布。整件事就是荒唐的行政機關加上荒唐的法律制度,所演出的一場鬧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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