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於 2020/03/18閱讀時間約 6 分鐘

約翰一書(二):光明與黑暗沒有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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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以往從主那裏所聽見、現在又向你們宣告的信息是這樣:神是光;在他裏面沒有一點黑暗。如果我們說自己與神有契合相交,卻在黑暗中行走,那麼,我們就是說謊,並且不行真理了。如果我們在光明中行走,如同他在光明中,我們就彼此有契合相交,他兒子耶穌的血也洗淨我們一切的罪。如果我們說自己沒有罪,就是欺騙自己,真理也不在我們裏面。如果我們承認自己的罪,神是信實的、公義的,他必赦免我們的罪,洗淨我們一切的不義。如果我們說自己沒有犯過罪,我們就是把神當作說謊者,他的道也不在我們裏面。我的孩子們啊,我把這些話寫給你們,是要你們不犯罪。如果有人犯罪,在父面前我們有一位代求者,就是那義者耶穌基督。他為我們的罪作了贖罪祭;不僅為我們的罪,也是為全世界的人的罪。」(約壹1:5-2:2)
「神是光;在他裏面沒有一點黑暗。」這就是作者們從「永遠生命」——耶穌基督——所領受的信息,也就是「生命」之「道」。這也許算得上是約翰書信群體中的「團訓」、「班訓」,是整個群體藉以理解並演繹基督信仰的核心信念。光明之中不可能有黑暗,既然上帝是絕對的光明,在祂裡面就不可能有任何黑暗。這種神觀看似簡單易明,但卻全然徹底更新我們對自身的理解,因為我們一直宣稱與這位全然光明的上帝契合相交,而上帝絕不可能跟黑暗契合相交。作者用了以倒影結構作為修辭手法的連續五句條件句來演繹他們所理解的「光明」與「黑暗」:
(A,-)如果我們說自己與神有契合相交,卻在黑暗中行走,那麼,我們就是「說謊」,並且不行真理了。
(B,+)如果我們在光明中行走,如同他在光明中,我們就彼此有契合相交,他兒子耶穌的血也「洗淨我們一切的罪」。
(C,-)如果我們說自己沒有罪,就是欺騙自己,真理也不在我們裏面。
(B’,+)如果我們承認自己的罪,神是信實的、公義的,他必赦免我們的罪,「洗淨我們一切的不義」。
(A‘,-)如果我們說自己沒有犯過罪,我們就是把神當作「說謊者」,他的道也不在我們裏面。
我們常以為,作光明之子就是要在人前做好見證,所以不應犯罪,因為犯罪屬於黑暗。然而,約翰一書的作者們卻不這樣認為,因為人不可能沒有罪,不可能沒有犯過罪,不可能完全不犯罪,這樣宣稱的人不是自己說謊,就是把上帝當成說謊者,否則上帝根本不需要道成肉身完成救贖工作。那麼,何謂「黑暗」,又何謂「光明」?似乎並不是指有否犯罪,而是指有否誠實認罪。這裡並不單單指向上帝認罪那麼簡單,因為「說」的對象肯定不止於上帝,更包括整個信仰群體。故此,作者們在此挑戰受信者的,是他們到底能否在群體中坦白顯露出自己的醜惡和軟弱,能否脫下一切面具坦誠相待。「在黑暗中行走」就是有些事情見不得光,不想讓其他人知道,不想承認自己的罪惡;「在光明中行走」就是把自己的一切暴露在陽光下,讓人看個清清楚楚,跟其他人誠實分享自己的一切好與壞。這種百分百坦誠的光明群體,其一般意義下的「見證」不一定是最好的,因為很多醜惡;但是,這種群體的「見證」同時是最真摯感動的,因為這正正見證出基督的恩典如何激勵我們面對自己的醜惡,而且讓一個群體願意共同承擔彼此的一切。一個信仰群體就是應該如此坦誠相待,並在基督的贖罪恩典中努力追求活出不犯罪的生活,而不是各自戴上面具在教會中向他人扮演一個更聖潔的自己。
「如果我們遵守神的命令,從這一點,我們就知道自己是認識他的。人說『我認識他』,卻不遵守他的命令,就是說謊者,真理也不在這人裏面。但凡是遵行他的道的,神的愛在這人裏面就真的得以完全了;這樣,我們就知道自己是在他裏面。那說自己住在他裏面的,就應該照着基督所行的去行。親愛的弟兄們,我寫給你們的,不是一條新命令,而是你們起初已有的舊命令;這條舊命令就是你們所聽過的道。不過,我寫給你們的,也是一條新命令,這對基督和對你們來說都是真實的,因為黑暗正在消逝,真光已經在照耀。人說自己在光明中,卻恨自己的弟兄,其實他到如今仍在黑暗中。人愛自己的弟兄,就住在光明中,他在光明中不會絆倒。但人恨自己的弟兄,就是在黑暗中,而且是在黑暗中行走,也不知道自己要往哪裏去,因為黑暗弄瞎了他的眼睛。」(約壹2:3-11)
作者對光明與黑暗的演繹並未停在坦誠與不犯罪,而是延伸至約翰群體的核心價值:彼此相愛。熟悉約翰福音的我們都知道,對約翰群體來說「彼此相愛」是耶穌基督親自賜給門徒的「新命令」,而作為門徒的當然責任就是要去遵守,不遵守的根本算不上是基督門徒,我們只能從我們遵守基督命令來確認自己的門徒身分。作者們強調,這命令對大家來說已經耳熟能詳得猶如「舊命令」一般,但卻每時每刻都如「新命令」般陌生且充滿挑戰,因為我們永遠都處於「黑暗正在消逝,真光已經在照耀」的狀態下,要主動選擇站在已經照耀的光明中,抑或回到正在消逝的黑暗裡。
我們要是選擇了站在光明中,就只能選擇去愛自己的弟兄,否則就是仍在黑暗中,亦即「恨」自己的弟兄。這種概念很顛覆我們在教會中的日常經驗,因為我們的群體中總充滿了很多既不特別「愛」亦不特別「恨」的弟兄姊妹,但在約翰群體的世界中卻似乎是非愛即恨的。作者進一步演繹何謂「恨」:但人恨自己的弟兄,就是在黑暗中,而且是在黑暗中行走,也不知道自己要往哪裏去,因為黑暗弄瞎了他的眼睛。恨與黑暗相若的是其「不知道」,不知道自己的說話行動會否絆倒自己的弟兄,不知道他人的需要也就不知道如何去愛,而這種不知道正正就是出於關係的疏離。如果從這個角度切入去重新理解我們的群體經驗,如果我們宣稱自己跟一群弟兄姊妹同屬一個群體,卻竟然互相不甚了解,而且彼此間充滿難以坦誠的地方,在約翰一書的詮釋中就等於是「恨」了。在約翰群體的信仰中,「愛」並不是情感主導的自然而然,而是基於信仰價值而堅持建立的坦誠群體關係。要是失卻了這份堅持,也就根本與「恨」無異。
很chur吧?黑暗與光明原來是沒有之間的,我們只能選擇清清楚楚地活在光明之中,否則就已經等同於留在黑暗裡了。
所以,作為基督徒千萬不要那麼容易宣稱自己願意跟他人「齊上齊落」,因為「齊上齊落」代表著你願意承擔起同伴的一切好與壞,而且下定決心遵行基督的命令與他們建立彼此相愛的坦城群體關係。要是說好了「齊上齊落」卻不意識到要背負起這份沈重代價的話,其實「割蓆」不過是時間的問題而已,因為你根本連「齊上齊落」所伴隨的風險都未搞得清楚,也徹頭徹尾成為了「說謊者」。誠實點,其實沒有人可以跟整個黃色光譜「齊上齊落」的,我們都只能與身邊少數的同伴「齊上齊落」,好好用心經營建立自己的小群,能夠共同承擔起彼此的一切,才是真真正正活在光明中。
#嶺南團契查經小組重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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