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實務上對於正當防衛的認定,仍以男性觀點與經驗為主。亦即,當受到暴力攻擊時,男性習於立即性的反擊。這反映在實務上就是,當受到「開始與繼續進行」的暴力威脅攻擊時,應立即反擊,才是正當防衛。然而,女性在面對暴力威脅攻擊時,習於逃避,或在對方脆弱時予以一擊再離開,這反映在刑法上就是,原先刑法第221條規定性侵害的要件在於被害者限於不可抗拒,後來改為違反受害者的意願為已足,此即考慮到女性受到性暴力的觀點與經驗。 凱瑟琳麥金儂(2016)。性平等論爭 麥金儂訪臺演講集(陳昭如編/譯註)。台北:臺大出版中心。頁164-165。
不知道為什麼不是寫性別平等論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