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0-31|閱讀時間 ‧ 約 3 分鐘

關於鎖車事件

      沒想到畢業後的首篇文章是因為這樣的事,不過我的畢業設計也是關於司法的,所以應該不算偏離我的風格吧。其實這篇文是要來回應學妹發的「學校鎖我車是我活該嗎?」這篇文章,不了解的可以先點連結去看看喔。

    學校鎖車侵害之基本權
      首先我們要先了解學校鎖車的行為所侵害的是我們的哪些權利
    1. 財產權(憲法第15條)
    2. 行動自由(憲法第22條)
      毫無疑問學校鎖車是限制了我們的財產(也就是車輛),所以財產權的部分是沒有疑慮的。而行動自由的方面,雖然憲法沒有明確寫出來,但根據大法官解釋 ─ 釋字第699號解釋,可知道第22條有保障人民有隨時任意前往他方或停留一定處所之行動自由,並涵蓋駕駛汽車或使用其他交通工具之自由。

    為甚麼政府可以侵害我的基本權?
      政府在行使公權力時,可能會遇到需要侵害人民基本權的狀況,所以憲法第23條規定:「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護社會秩序、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雖然國高中有學過,但還是很難理解的話,在法律白話文運動(簡稱法白)的文章有好懂的說明,我就不提了,不過第23條反過來說,只要有上述四個理由其中之一,政府就可以用法律來限制基本權。

    法律保留原則
      除了憲法第23條之外,在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條有提到關於人民的權利及義務的事項應以法律定之,而在大法官解釋 ─ 釋字第443號裡面也提到哪些基本權可以用法律來限制,綜上所述來做個小結。
    不好意思跑錯棚(可恨的冨樫)
    不好意思跑錯棚(可恨的冨樫)
    限制生命及人身以外之自由及涉及公共利益重大事項, 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

    學校鎖我車到底合不合法?
      以學校的說法,他們應是認為基於大學法所訂定之國立金門大學車輛管理要點是合法的,的確這樣說是沒錯,而大學法也賦予學校自治權,但是國立學校是隸屬於教育部的組織架構之中,而在教育部發布的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14條第8款:「不得以對學生財產權之侵害(如罰錢等)作為輔導與管教之手段。但要求學生依法賠償對公物或他人物品之損害者,不在此限。」,基於法律優位原則(下級法不得牴觸上級法),我認為學校的這個行政命令是違法的,所以回應瑋凌說的,學校其實不可以鎖車的耶

    該如何權利救濟?
      依我過去待在學校的經驗,走內部管道通常是沒甚麼用的,所以我認為最有效的方式還是尋求司法途徑比較有用,按照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84號,學生是有權利可提出行政爭訟的,而且跟放彩繪鞋子踩在姚仁喜的游泳池上、放水獺在路邊嚇人、放船占停車位之類的不一樣,鎖車行為是侵害到基本權利的事情,學弟妹們大可勇敢地尋求專業人士的幫助,不過毀損公物又是另外一回事了哦。
    學校真的不要當學生好呼攏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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