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爭點】:學校是否可以公布學生的升學成績榜單?
一、個人資料保護法的名詞定義
(一)、隱私權與個人資料:憲22、釋字585、603、689
人民有權決定以下事情:
1、保障人民決定是否揭露個人資料
2、在何種範圍內、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之決定權,
3、並保障人民對其個人資料之使用有知悉與控制權及資料錯誤之更正權
(二)、何謂「一般個人資料」? - 個資法第2條
是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三)、何謂「特種資料」? - 個資法第6條
有關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原則上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
(四)、名詞定義 – 個資法第2條
1、【蒐集】:指以任何方式取得個人資料。
→ 移轉學生個人資料,或是開學時要求學生寫個人資料。
2、【處理】: 將蒐集到的資料,建立資料庫
→ 將蒐集到的資料,建立學校的學生資料庫,通常是生輔組、註冊組
3、【利用】:將蒐集之個人資料為「處理」以外之使用。
→ 例如在校內公告之學生得獎資料。
二、【蒐集】、【處理】的原則
(一)、大原則
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與目的間具有正當合理關聯。
(二)、蒐集與處理的資料來源
1、由當事人自行提供:由當事人提供,則蒐集機關應該要做到以下的事項:
(1)、明確告知當事人,機關名稱、蒐集目的、類別,利用之期間……等等
(2)、但有幾種情況可以不用告知。
例如:依法律規定可以不用告知;機關履行法定義務所必要;個人資料之蒐集基於非營利之目的,且對當事人顯無不利之影響。
→ 開學時,向新生蒐集的個人資料,應該屬於可以不用告知之情形。
2、不是由當事人提供的資料
如果是此類資料,機關在「處理」或「利用」前,向當事人告知是如何獲得資料且要怎麼利用。
(三)、蒐集的資料要符合目的
【特定目的】+【三個情形】之一
教育機關的相關規範
1、【特定目的】:任一個就好
教育或訓練行政;學生、應考人紀錄;學校紀錄。
例如:學習過程、相關資格、考試訓練考核及成績、評分評語或其他學習或
考試紀錄等。
2、【三個情形】:任一情形就好
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經當事人同意;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
3、結論:學校在「蒐集」與「處理」學生的個人資料時,必須要有以下要件:
應明確告知/或免告知;特定目的之一;三個情形之一
三、【利用】資料的原則:
蒐集完之後,怎麼用?可以分成兩大類。分述如下:
(一)、如果是特定目的「內」利用
那很簡單,除了符合特定目的外,還要同時符合以下兩個要件:
1、應符合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
2、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
所以,學校蒐集學生資料後,做為校內統計、公布資料用,就是可以的。
例如:蒐集學生的得獎資料在校內公布,或是蒐集學生會考成績、學測成績的資料後,作為學校升學統計資訊使用。
(二)、如果是特定目的「外」利用
也就是當你蒐集資料後,如果不是符合教育類的特定目的,那就須符合以下任一要件:
法律明文規定;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有利於當事人權益;經當事人同意。
如果是特定目的外,又沒有遵守以上要件之一,那就是違反個資法
四、違反個資法時之應負的責任
(一)、通知義務
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被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侵害者,應查明後以適當方式通知當事人。
(二)、民事責任
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損害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所致者,不在此限。
(三)、刑事責任
違法公務員之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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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集我們先介紹個人資料保護法的相關概念,包含:蒐集、處理及利用的原則。
讓大家知道,學校蒐集學生的資料應注意的原則,以及可以使用的範圍。
下集就是要來看看怎麼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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