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想到畢業後的首篇文章是因為
這樣的事,不過我的畢業設計也是關於司法的,所以應該不算偏離我的風格吧。其實這篇文是要來回應學妹發的
「學校鎖我車是我活該嗎?」這篇文章,不了解的可以先點連結去看看喔。
學校鎖車侵害之基本權
首先我們要先了解學校鎖車的行為所侵害的是我們的哪些權利
- 財產權(憲法第15條)
- 行動自由(憲法第22條)
毫無疑問學校鎖車是限制了我們的財產(也就是車輛),所以財產權的部分是沒有疑慮的。而行動自由的方面,雖然憲法沒有明確寫出來,但根據大法官解釋 ─
釋字第699號解釋,可知道第22條有保障人民有隨時任意前往他方或停留一定處所之行動自由,並涵蓋駕駛汽車或使用其他交通工具之自由。
為甚麼政府可以侵害我的基本權?
政府在行使公權力時,可能會遇到需要侵害人民基本權的狀況,所以憲法第23條規定:「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護社會秩序、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雖然國高中有學過,但還是很難理解的話,在法律白話文運動(簡稱法白)的
文章有好懂的說明,我就不提了,不過第23條反過來說,只要有上述四個理由其中之一,政府就可以用法律來限制基本權。
法律保留原則
除了憲法第23條之外,在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條有提到關於人民的權利及義務的事項應以法律定之,而在大法官解釋 ─
釋字第443號裡面也提到哪些基本權可以用法律來限制,綜上所述來做個小結。
限制生命及人身以外之自由及涉及公共利益重大事項,
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
學校鎖我車到底合不合法?
以學校的說法,他們應是認為基於
大學法所訂定之
國立金門大學車輛管理要點是合法的,的確這樣說是沒錯,而大學法也賦予學校自治權,但是國立學校是隸屬於教育部的組織架構之中,而在教育部發布的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14條第8款:「不得以對學生財產權之侵害(如罰錢等)作為輔導與管教之手段。但要求學生依法賠償對公物或他人物品之損害者,不在此限。」,基於法律優位原則(下級法不得牴觸上級法),我認為學校的這個行政命令是違法的,所以回應瑋凌說的,
學校其實不可以鎖車的耶。
該如何權利救濟?
依我過去待在學校的經驗,走內部管道通常是沒甚麼用的,所以我認為最有效的方式還是尋求司法途徑比較有用,按照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84號,學生是有權利可提出行政爭訟的,而且跟放彩繪鞋子踩在姚仁喜的游泳池上、放水獺在路邊嚇人、放船占停車位之類的不一樣,鎖車行為是侵害到基本權利的事情,學弟妹們大可勇敢地尋求
專業人士的幫助,不過毀損公物又是另外一回事了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