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爭點】教師能否「沒收」學生的個人物品?
【沒收的定義】
目前我們對於「沒收」的認知,即是「剝奪學生對於該物品的所有權」,然是否有依據讓教師可以在教育現場對學生的物品所有權進行剝奪呢?
關於可以侵害財產權的規定如下:目前相關規範在《刑法》的「沒收」,以及《行政罰法》或相關法規的「沒入」。至於學校部分,目前沒有任何的教育行政法令有所規定,所以教師無法沒收學生的物品。
一、【危險物品以及處理程序】→【注意事項第30點】
1、應儘速通知學校,由學校立即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之物品。
(1)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稱之槍砲、彈藥、刀械。
(2)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稱之毒品、麻醉藥品及相關之施用器材。
2、應自行或交由學校予以暫時保管,並視情節通知監護權人領回。
(1)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
(2)猥褻或暴力之書刊、圖片、影片或其他物品。
(3)菸、酒、檳榔或其他有礙學生健康之物品。
(4)其他法令規定之違禁物品。
3、教師或學校發現學生攜帶前二項各款以外之物品,足以妨害學習或教學者,得予暫時保管,於無妨害學習或教學之虞時,返還學生或通知監護權人領回。
何謂妨害學習或教學?
目前尚無定論,建議如果是美化、修飾自己的物品,例如:項鍊、耳環、戒指、化妝品等,這些應該不算是足以妨害學習或教學者。
但如果在課堂中「使用」這些物品,即可能可以予以制止,或進而暫時保管。當然,手機等電子產品當然是足以妨害學習或教學者,可以予以暫時保管。
4、如果遇到需要暫時保管,教師應該怎麼妥適的處理呢?
(1)、須對學生說明白原因與期限,並強調這是矯正學生行為的教育手段。
(2)、盡量只保管當節課,當節課後歸還,因學生學習已經完畢。
(3)、不用害怕學生的挑戰,只要在教學期間符合「違禁物品」或「足以妨害學習或教學物品」的狀態下,教師即有權利可以「暫時保管」學生的物品。
二、但東西卻遺失或損壞時,老師或學校是否需要賠償?
【注意事項】只賦予了教師「暫時排除」學生持有物品的權利,而未賦予老師剝奪學生所有權的權力,所以如果發生學生物品之所有權被侵害而且可歸責於教師時,仍屬於不法之侵害,學校也必須負起損害賠償之責任。
三、學生請求賠償的依據?
1、國家賠償法
國賠法第2條第1項: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國賠法第2條第2項: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2、所以老師、學校機關必須賠償
教師保管學生的物品,即屬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的狀態,故因為教師的「故意」或「過失」造成學生物品的所有權損害,按國賠法之規定,學校應該賠償給學生。
3、學校在特定情況下,對教師有求償權
國賠法第3條第5項: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4、但是在某些情況下,學校與教師則不用負責
如果學生物品的損毀或是遺失,是因為學校被竊、火災、水災等此類災害而造成的損害,此時學校對於學生就不用有任何的賠償。但如果學校被竊、火災、水災,是因為學校本身的疏失而造成這樣的結果,仍屬於要賠償的範圍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