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爭點】教師可否檢查學生的個人物品?
【正文開始】
一、原則上不得隨意檢查學生的個人物品
如果隨意檢查可能會有以下刑責:
【刑法307】:不依法令搜索他人身體……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315】: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者,亦同。
此乃因為學生受到憲法隱私權以及自由權保障的具體規範
二、但在某些條件下,教師得檢查學生的個人物品
(一)、相關規範
1、「注意事項」第28點:
為維護學生之身體自主權與人格發展權,除法律有明文規定,或有相當理由及證據足以認為特定學生涉嫌犯罪或攜帶第三十點第一項及第二項各款所列之違禁物品,或為了避免緊急危害者外,學校不得搜查學生身體及其隨身攜帶之私人物品(如書包、手提包等)。
2、「注意事項」第29點:
(1)、高級中等學校
高級中等學校之學務處對特定學生涉嫌犯罪或攜帶第三十點第一項及第二項各款所列違禁物品,有合理懷疑,而有進行安全檢查之必要時,在二位以上之學生家長會代表、學生會幹部或教師陪同下,得在校園內檢查學生私人物品(如書包、手提包等)或專屬學生私人管領之空間(如抽屜或上鎖之置物櫃等)
(2)、國民中小學
國民中小學進行前段之檢查時,應有二位以上之學生家長會代表或教師陪同。進行本款之安全檢查時,被檢查之學生本人得在場。
(二)、詳細說明
1、前提:具有合理懷疑、相當理由及證據
合理懷疑是指:必須有客觀之事實作為判斷基礎,根據當時的事實,依據專業經驗,所做成的合理推論或推理,而非單純的臆測。
例如如從攜帶東西的外觀、其他學生的具體檢舉,抑或學生本身的行為【精神狀態非屬想睡覺而精神恍惚】等來做判斷,如果已經達到高度懷疑確信的程度,即可以對學生進行搜查。
2、範圍:僅限「犯罪」或「違禁物品」
舉例如下:槍砲、彈藥、刀械;毒品、麻醉藥品及相關之施用器材;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猥褻或暴力之書刊、圖片、影片或其他物品;菸、酒、檳榔或其他有礙學生健康之物品;其他違禁物品。
3、檢查的對象:不可以針對全班學生或是全校學生,只能針對特定學生
4、方法上:須符合比例原則,還必須有不同的第三人(如家長、教師)的陪同
5、額外注意:檢查的過程需要全程錄影,以及必須注意學生的名譽問題。
三、校園電子菸問題
(本文撰寫當下,電子菸非《菸害防制法》所規範的菸品)
電子煙在我國並不合法,如含
有尼古丁或宣稱療效,以違反藥事法處理,如含
毒品,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處理,均有刑責;如形狀
似菸品,以菸害防制法第14條處罰,最高罰五萬元罰鍰。我國於98年曾對86年制定施行之菸害防制法進行全文修正,迄今已逾10年,面對電子煙實體店面及新型菸品不斷推出,業者為規避查緝,或以不含尼古丁且不具菸品形狀之產品(如手錶、USB、3C產品等)包裝行銷,或於網路上以果汁、香氣、軟糖、潮T等名稱販售電子煙,
致依現行菸害防制法規定,無法針對業者開罰或令其下架,已對兒童、青少年造成危害,許多家長與學校師長對此感到憂心不已。(以上文章來源:
衛生福利部)
綜上所述,亦可得知,電子菸並非是管制的違禁物品,故不屬於「注意事項」第30點中所稱的「菸」。但我們能否以第30點的「其他有礙學生健康之物品」為名義來進行檢查?
縱使可以「其他有礙學生健康之物品」的名義檢查,但檢查的前提是教師們必須具有合理懷疑、相當理由及證據認定學生確實攜帶電子菸,或是在校使用電子菸而被發現,否則的話,教師仍舊是不能進行檢查的。
---更新20230503
《菸害防治法》已經修正通過,電子菸已經屬於違禁物品,故可以依照《注意事項》予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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