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1-27|閱讀時間 ‧ 約 6 分鐘

單親媽辯護律師:「國家制度沒有給她幫助。」真的是這樣嗎?

大意是:
新北市1名29歲的吳姓單親媽今年2月親手勒斃7歲與6歲的親生子女,再傳訊息給前夫:「我走了,我去陪孩子們了,不然他們黃泉路上會很孤單。」接著企圖輕生,但她被送醫後撿回一命。新北地院昨依故意對兒童殺人罪判她死刑。
關於這個判決,辯護律師廖蕙芳撰寫文章表示:
試問:被告這7年來獨力帶著子女在和生活奮戰時,國家社會制度完沒有給她幫助,直到她被逼到絕境後,法官不思國家社會沒有盡到照顧孩童的責任,反而冷指被告沒有保護子女,甚至剝奪子女生命,不能寬待等嚴厲指責被告。法官冷血,莫此為甚…… 我翻遍全卷,沒有被告日後有再犯可能的證據,法官輕率臆測,完全不重視被告人命,實令人慨嘆。既然是這樣,法官,我們二審見。 資料來源:單親媽勒斃兒女心酸原因曝光! 律師批法官冷血:7年壓力逼上絕境
這個判決今日(27)還沒有上傳到裁判書查詢系統,我也不便在沒看過判決書的情況下作評論。所以這篇只是聊聊「律師沒說的事」。

廖律師的文章很熱血

從新北地方法院提供的新聞稿可以看出:這件案子是一位單親媽媽因為貧窮、失業、精神壓力長達7年的時間,所以親手勒斃兩名子女,並服用安眠藥輕生。
我們大概可以想像,這位單親媽媽在法庭上,是沒錢請律師的。換句話說,廖律師很可能是「法扶律師」。就是電視劇「我們與惡的距離」王赦律師的角色。法扶律師的「律師酬金」並不高。原則上,每件訴訟案件約二至三萬元,為一般酬金之1/3~1/2
廖律師如果確實是法扶律師,還願意為了這件案子撰寫長文,我們可以說廖律師的文章很熱血,難得可貴。畢竟他也是資深律師了

廖律師的文章,忽略了社工的努力

廖律師文章有一段:
試問:被告這7年來獨力帶著子女在和生活奮戰時,國家社會制度完全沒有給她幫助,直到她被逼到絕境後,法官不思國家社會沒有盡到照顧孩童的責任,反而冷指被告沒有保護子女,甚至剝奪子女生命,不能寬待等嚴厲指責被告。
這句話如果拿去請教社工人員,很可能得到全然不同的視角。我簡單整理一下我得到的答覆:
  • 其實她可以有很多協助。
  • 首先她在離婚時即可協調孩子的扶養費用,但若前夫不給,她也能提起訴訟去要。
  • 再來社會福利部分,她能申請單親家庭補助,情況更糟一點甚至可以申請中低收或低收入戶。這些都還只是公部門部分。
  • 民間單位還有家扶兒盟世展這些大型機構可以提供協助,扶助金一個月有好幾千。
  • 如果她今天真的有求助,我相信以現今的網絡,一定很快就會有社工介入。 我們手上也很多這樣的案子。
  • 但如果她都不求助,而一味撞牆的話,那相關單位根本不會發現他的困境,進而提供協助。
  • 我們又不會通靈。
事實上,這個案件也確實有社工協助
新北家防中心主任許芝綺說,吳女與2子女過去不曾有家暴、兒少保的通報,2月11日則有被通報家裡面有經濟需求,以及吳女有情緒困擾議題,13日社工有面訪吳女跟孩子,吳女透露近期失業並有情緒困擾,已定期就醫、服藥。 許芝綺指出,吳女與2子女是列冊低收入戶,每個孩子每個月有2802元的補助,去年跟今年都有領取補助的紀錄,勞健保也不用自付額,而學校也提供5千元的急難金,吳女也說自己還有約半年的積蓄,並暫居在娘家的哥哥家中。 今傳出意外後,社工聯繫吳女的娘家親屬,家人也感到錯愕、生氣,因過去都有協助照顧2子女,家屬也指出,吳女有表明會離家幾天,但也說「會回家,出去散散心」,沒有透露輕生訊息。 許芝綺表示,吳女離婚多年獨力扶養2孩子,孩子過去就學記錄很正常,有固定去學校上課,沒有中輟、遲到、早退情況,目前因2孩子已過世,吳女與前夫共有監護權,社會局會協助雙方親屬處理後事。 (資料來源:新北單親媽攜2子女輕生 列低收入戶…3天前社工曾面訪
廖律師想抨擊法官冷血,我沒意見。但我更期待她可以多了解社工的努力,「國家社會制度完全沒有給她幫助」是一句很傷心的話呢~
12/4 補充:判決書已公開上傳,可以確定兩件事: 1.廖律師是本案的法扶律師。 2.本案有社工介入,這位單親媽媽甚至於案發前數日,向社工表示還有存款及收入,還可持續一段生活。並不像廖律師說的「國家社會制度完全沒有給她幫助」。

廖律師要怎麼「法官,我們二審見?」

廖律師的文章最後一句寫「法官,我們二審見」,相當有氣勢。然而很不像一個資深律師會講的話。
這個案子目前在新北地院打完一審判決,判了死刑。在刑事訴訟法第344條規定,死刑案件本來就會上訴二審。
宣告死刑之案件,原審法院應不待上訴依職權逕送該管上級法院審判,並通知當事人。
所以這件案子,無論廖律師想不想繼續打,它都一定會進二審。但是一審在新北地院,二審就是在高等法院。絕大多數的情況,廖律師不可能在高等法院「見到新北地院的法官」。
可能有極少數的情況,是本案的三位法官許必奇、胡修辰、劉芳菁有職務調動,真的去高等法院當法官了。然後又碰到這件案子……你覺得廖律師真的想在高等法院見到他們嗎?(笑)

延伸閱讀
上述說法只是開玩笑。法庭有「迴避」制度,就算法官職務調動,也不可能在二審繼續審判同一件案子。不然對當事人就太不公平了。
刑事訴訟法第17條: 法官於該管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八、法官曾參與前審之裁判者。 刑事訴訟法第18條: 當事人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法官迴避: 一、法官有前條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二、法官有前條以外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分享至
成為作者繼續創作的動力吧!
© 2024 vocus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