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雄店裁定業務過失傷害罪責: 本食安案例中有些消費者死亡,有些消費者沒死,業者難逃<業務過失傷害罪責>:豆奶攤事件因沙門氏桿菌造成之食物中毒, 法院認為至多造成嘔吐、腹瀉、發燒等情形,應不至於死亡,此由同時段感染沙門氏桿菌之4 位顧客皆於就醫後痊癒即知。此食品安全中毒事件造成之結果:係導致52名被害人食用後發生腸胃炎等食物中毒症狀,多人還住院治療。(摘錄自司法院新聞稿: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888-271054-d9ed0-1.html) 被判違反食安法的經營管理人員如下: 劉寶猜及郭懿德分別為嘉義豆奶攤民雄店之登記負責人及執行長,均有綜理豆奶攤民雄店內各項事務之權,該店之晚班店長吳雅萍,在表定工作時間內負責製作供應餐點、現場指揮員工任務分配及實際監督之人.以上三人都被裁定 <業務過失傷害罪責>。 總店(文化)負責人之經營管理事務無責: 根據法院資料顯示因無<人證>與無<物證>足以證明負責人有實際參與該店之<經營管理事務>,換言之, 若有任一證據指明該員有相關性時,負責人難逃法網.也難怪一般人無法輕易就能理解或是相信司法制度的公平允當性。 爆發食安事件之主要原因: 未落實SOP-造成餐點製作流程之疏懈如下事項 蛋殼掉落鋼盆逕行撿起。 生蛋汁長時間處於室溫狀態。 重複留用剩餘生蛋汁等增加生蛋汁汙染與滋生沙門氏菌之風險。 未建立落實員工烹調標準作業流程: 員工未察覺因減少因烹調時間不足會導致蛋汁未熟、細菌殘存之可能性。 食品安全亮紅燈,需花資源落實基礎管理作業 企業經營管理若不花資源針對<食品安全的範疇>進行盤點管理與監督,依據應執行之SOP來製作食物,以提供給消費者時,否則爆發食品安全之事件只是遲早與大小問題,端看企業所製作的內容物以及食用的顧客為何?建議消費者可以張大眼睛,多選擇在窗明几淨或是很明顯有相關食安管理作業的餐飲場所用餐與購買食品,降低自身暴露在中毒的風險中.若是長期在不整潔之環境用餐或是購買其食品,難免會累積一身可能的<病兆>.一時半載可能死不了,但長期可能成為身體<致癌>之病兆. 聰明的企業會使出鐵碗與強硬手段要求落實<食品安全>相關管理SOP作業.並引進公正第三方或是內部稽核人員針對業務單位進行內部食安稽查.以筆者經驗,這樣的機制,讓每位店長與其對很因此非常在意如何落實食品安全,以防範任何之製作疏漏,例如:不會任意<混用>熟食用與生食用的抹布或是忘記在製作產品前進行首部清潔等等作業.這樣的企業管理氛圍自然有比較好的機制來維持食品品質.當基本食安概念與管理要求成為員工基本<DNA>.企業自然得以長長久久,傳承<好幾代>都沒問題.企業也才能永續發展,立於不敗之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