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出軌,有什麼法律可以幫幫我?

更新於 發佈於 閱讀時間約 2 分鐘
發佈日期: 2020 年 4 月 29 日 作者: LIU SHE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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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常常在電視新聞上看到某些公眾人物明明有交往已久甚至論及婚嫁的對象,卻又被狗仔隊拍到與交往對象以外的異性當街熱吻、進入同一間建築物……等。這些也就算了,他們最後甚至還與原本的對象分手,轉而和新歡結婚。
這在旁人的眼中看起來實在是非常不恰當,這都已經可以說是「通姦」了,難道沒有法規可以制裁他們嗎?
刑法第 239 條
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現行的刑法第239條規定了通姦罪的構成要件和刑責,很明白的指出,只針對有「配偶」的人所為的通姦行為來懲處通姦罪立法目的也是保障配偶權,還不是配偶交往對象自然不會受到法規拘束
所以我們所看到「藝人拋棄女友或未婚妻」的行為,不會受到法律規範。最重要的原因就是他們還是「未婚」,即便道德觀感不佳,也不能拿他們怎麼辦。
況且,交往本來就只是兩人
情感上的事,與外人無關,他們也只是因為具有公眾人物的身分就被拿到檯面上來說,社會上也存在著不少這樣沒完全與前任斷乾淨就展開新戀情的「渣男女」只是我們不知道而已。
*請注意:通姦已經在民國109年5月29日宣告除罪,但受害者還是可以向對方及配偶請求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詳情請參考本諮詢網的服務項目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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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訂婚了,在結婚前發現準配偶外遇,該怎麼辦?

通姦行為只針對已婚者懲罰,在結婚前發現即將成為另一半的那個人居然在外面有第三者,這對當事人來說肯定是非常大的打擊

都已經算是外遇了,真的完全拿對方沒辦法嗎?

之前發表過介紹婚約的文章,也針對婚約不履行方面做過詳盡的說明。只要自己是沒過失的一方,因為對方有錯在先當然可以依照民法第976條與對方解除婚約,還可以按第977條來向對方求償。事先給的嫁妝聘禮也能用第979-1條作為依據來討回。
憲法就是如此保護人權,即便是社會觀感不佳的「負心漢」,也應該受到保障。通姦罪只能拿來告配偶和配偶的外遇對象,還沒結婚的「準配偶」要和誰通姦都是他們的自由,無法可管。

即便沒辦法安他們一個罪名來做為教訓,但該討回的權利還是應該要拿回來。我們這裡有專門處理婚姻關係專業律師可以為您服務,如果有任何相關問題,歡迎播打下面的電話與我們聯絡,以捍衛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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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婚姻方面的煩惱嗎? 想寫離婚協議書卻無從下手? 老公外遇不知道該怎麼用侵害配偶權來對付小三? 被監護權、探視權、扶養費弄得焦頭爛額? 孝親費到底要給多少才算合理? 不想為了遺產問題和家人兄弟姊妹撕破臉? 您所關心的問題,就由我們來一一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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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撇開「無緣無故拋棄別人」的特殊狀況,解除婚約跟離婚一樣有「法定事由」。只要訂定婚約的兩人中,其中一人出現第976條第一項的七款事由,另一方就能解除婚約。簡單來說,就是沒過失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要求解除婚約。
最高法院判例也特別強調,因為婚約沒辦法代理,所以非本人訂的婚約「自始無效」,就算後來兒女同意了父母幫自己訂的親事,那也應該當成「新婚約」。婚約不適用民法第170條規定。
對法規有基本概念後,就可以與律師碰面進行法律諮詢。法律諮詢的過程中,律師除了要了解案情經過,也要知道客戶手中握有怎樣的證據。另外,也會替客戶評估提起訴訟後獲得勝訴的機率。甚至有些客人只想請求民事賠償,我們也都能提供協助。
在民國87年修法時,就將這個法條刪除了。所以目前的法規並沒有限制通姦人與相姦者不能結婚。即便是被判刑確定也一樣,所有人的婚姻自由都應該受到保護。
使用借貸是日常生活中比較常見的借貸契約,經常在我們沒自覺的狀況下就發生了。有些貸與人可能會在拿回物品的時候才發現物品有損壞,但借用人可能會主張這是物品自然的折舊磨損,不能這樣就向自己索取賠償,許多糾紛就因此而產生。
會特別在法條內強調「違反意願」當然不一定要有強暴「手段」,只要被害人在性交行為上沒辦法維護自己的性自主權,違反內心意願都應該包括在內。人在遇到危險狀況時多少會感到徬徨無助,意思決定的自主能力肯定會比較薄弱,很容易受到旁人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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