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常常在電視新聞上看到某些公眾人物明明有交往已久甚至論及婚嫁的對象,卻又被狗仔隊拍到與交往對象以外的異性當街
熱吻、進入同一間建築物……等。這些也就算了,他們最後甚至還與原本的對象
分手,轉而和
新歡結婚。
這在旁人的眼中看起來實在是非常不恰當,這都已經可以說是「
通姦」了,難道沒有法規可以
制裁他們嗎?
所以我們所看到「藝人拋棄女友或未婚妻」的行為,不會受到
法律規範。最重要的原因就是他們還是「
未婚」,即便
道德觀感不佳,也不能拿他們怎麼辦。
況且,交往本來就只是兩人
情感上的事,與外人無關,他們也只是因為具有公眾人物的身分就被拿到檯面上來說,社會上也存在著不少這樣沒完全與前任斷乾淨就展開新戀情的「
渣男女」只是我們不知道而已。
*請注意:通姦已經在民國109年5月29日宣告除罪,但受害者還是可以向對方及配偶請求侵害配偶權的損害賠償。詳情請參考本諮詢網的服務項目頁面。
已經訂婚了,在結婚前發現準配偶外遇,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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