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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上所規定的重婚罪

閱讀時間約 3 分鐘
發佈日期: 2020 年 5 月 17 日 作者: LIU SHERRY
【服務項目:法律諮詢民事訴訟婚姻家庭配偶外遇裁判離婚

刑法第 237 條
配偶而重為婚姻或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婚者亦同。
民法第985條
1.有配偶者,不得重婚
2.一人不得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
自從我國的結婚要件從儀式婚改為登記婚後,重婚的情況已經大幅減少了。關於婚姻的演變可以參考之前發表的文章。雖然法規已經修改了,但還是無法全面避免重婚的問題,甚至在修法前就已經犯下的重婚罪
我國是採「一夫一妻制」,同時有兩個或以上的配偶就算是重婚行為。除了故意重婚以外,有時候也會有非自願重婚的狀況。

被父母逼迫重婚

A已經和B結婚了,但A的父母又不斷要求A和C結婚。A完全沒有打算和C結婚的意思,但在父母的壓力下就不得不答應這樁婚事,就這樣同時和兩人結婚了。
在這樣的狀況下,雖然A不是自願的,但重婚的行為是發身在A身上,A還是重婚罪的「正犯」,至於要求A重婚的父母,因為不是結婚的當事人只能算是「教唆犯」。
跟據刑法第237條規定,A和重婚對象C都要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兩人的婚姻關係也當然是無效的。

誤以為配偶死亡而重婚

D和E是夫妻關係。某天,D被公司派去海外出差,飛機在歸國途中失事,D也因此失蹤了。跟據民用航空法第98條規定:「因航空器失事,致其所載人員失蹤,其失蹤人於失蹤滿六個月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於是在D失蹤屆滿六個月後,就聲請了死亡宣告,視同D已經死亡。
兩年後,E和後來結識的F結婚,這時候D卻突然出現了。 原來當時D根本沒死,只是因為空難的衝擊過大,讓他暫時失去記憶,只能留在當地生活。記憶恢復後他也馬上趕回E的身邊,但E已經和F結婚了。
這是很矛盾且尷尬的狀況,E一方面很高興D還活著,卻又對F感到抱歉。因為連累了F犯下重婚罪家事事件法第163條第一項指出:「撤銷變更宣告死亡裁定之裁定,不問對於何人均有效力。但裁定確定前之善意行為,不受影響。」E和F都以為D已經於空難身亡了,才敢跳出來結婚,殊不知其實他還活著。不過,由於E與F的結婚是屬於「善意行為」,所以他們不但沒有犯下重婚罪,甚至E與F的婚姻是有效的。

誤以為前一段婚姻關係已經消滅而重婚

G和H是夫妻,但婚後G時常對H家暴,於是H向法院訴請離婚。根據民法第1052條第一項規定,家暴是100%可以離婚事由離婚後H就和I結婚了,沒想到這時候法院卻說證據證據能力不足無法裁判離婚,H和I也因為這樣重婚了。
民法第988條第三項後段提到:「重婚之雙方當事人因善意且無過失信賴一方前婚姻消滅之兩願離婚登記或離婚確定判決而結婚者,不在此限。」H和I誤以為H已經跟G離婚才會結婚,沒料到後來因為證據證據能力不足被駁回。在這邊,H和I都是善意且不知情,加上無過失,所以兩人的婚姻還是有效的。


依目前的狀況,只有「誤以為配偶死亡而重婚」的狀況比較可能發生,因為在另外兩種狀況下如果跑去戶政事務所登記結婚一定會被服務人員發現。但不管怎麼樣,在進入下一段婚姻前,一定要完全確定前一段婚姻已經結束了,不然就沒辦法結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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