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祖国的花朵和社会主义中的摧花手
记得在小时候,师长们爱对孩子们灌输一句话:“你们是祖国的花朵,未来的希望。”
这句话一直被当作赞誉,——既被称为祖国的花朵,那么社会主义自然是培育他们的温床。然而人们越成长越发现这比喻透出一股诡异,因为摸不准花朵究竟是用来呵护还是用来糟蹋的。
这在于我们有一个爱塑造圣人的体制,而偏偏人性又是一个充满弊端的东西。所以我们的园丁们往往在冠冕堂皇的外衣下,干着辣手摧花的事。也就无怪乎父母越发害怕把自己的花朵拿给祖国浇灌。
—— 2019 年 6 月在上海发生了一件举国关注的案子:一个姓周的女人带着一个 12 岁 和一个 9 岁的女童来到一家酒店,把她们带到在这里等候的上市公司董事长王振华的房间。王让周把年龄较小的那名女童留在房间,同时让她把另外一名女童带离了此地。此后他与女童单独在房间里呆了十几分钟。这事过后,王振华付给了那位周姓女子一笔不菲的酬金。
女童出来后向同伴哭诉受到了侮辱,孩子的母亲在得知这件事后立即报警,经过医院的查验,女童身上被检查出阴道撕裂伤。——自然地,董事长和他的皮条客都被拘捕了。
因为涉案人是上市企业董事,同时是一方巨富,且已年近 60 。而被伤害的女孩仅 9 岁,整件事可以说是爷爷辈淫辱了孙女辈,所以落差就尤为显眼。侵犯幼女这样的事本就声名恶劣,加之涉事人身份显赫,自然引发社会一片声讨。
中国是一个政治为先的社会,所以会格外重视舆论。大家都估量这事不会轻易作罢,即便是巨富,处罚也定然会从严从重,按照强奸幼女的量刑来算,最低十年起步,加上情节恶劣,即便不是死刑,十几二十年牢狱或许免不了了。
由于案情特殊,整件事调查了将近一年。初次庭审持续了 16 小时之久,可看出其中争议颇大。然而一审宣判下来,法院却定了个轻描淡写的猥亵罪,并且考虑其“影响恶劣”,还实行了顶格处罚—— 5 年。而为他牵线的那名女被告也同样以猥亵罪判处徒刑 4 年。
对于中国的司法,人们总是要考虑出其不意的结局。但判决结果和预期如此偏离,着实让人难以逆料。因此舆论再次沸腾,不止对被告,也对法院一并责骂。不过中国的司法素来就乌烟瘴气,索性死猪不怕开水烫,硬着头皮等待事态平息。而且判决刚一出来,官媒人民日报就迅速宣称此结果“大快人心”!
究竟人心快不快,估计人民日报社并不关心。因为就算判的是五个月,它也会“大快人心”的。通常官媒都是佯装为民发声,实际在小骂大帮忙,尽量不让法律事件扩散为政治影响。所以为社会和谐,早早地“大快人心”以扑灭舆论怒火,告诉大家就此散场了罢。
但不料日人民报“大快人心”后,被告却开始不依不饶了。——他的律师很快就提交了上诉书,打算在二审中为其做无罪辩护。
辩护律师言之凿凿地说:“当事人嫖娼的‘主观故意性’是有的,但 16 周岁以下的少女绝对不碰。”而当事人也顺势辩称自己只是在酒店房间关怀孩子:“我作为长辈,不能抱抱孩子吗?”
所以辩护人的意思是整件案子顶多按嫖娼定罪,拘留个十几天或者缴一些罚款也就罢了。但现在把人拘押了一年不说,还定了个猥亵儿童罪。这真是莫名玷污清白,甚至可以说是法律之耻了。
2 . 一桩争议案件透露的司法操作
在此不管最后结局怎样,仅就案子来说十分具有代表性。因为它将我们法律中惯用的操作手段展露无遗,完全可以作为了解中国司法提纲挈领的材料。
首先它透露出中国的一切很容易被舆论所左右。就此而言,司法更具备博弈色彩而不是法律色彩。有权势的人被判刑本身就是舆论推动的结果,或者说有人刻意去推动舆论。
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明白,在这样的环境下品格宣言或许比举证更重要。所以他曾对外界宣称:“被告人有底线,且绝不侵犯 16 岁以下的幼女”。——这就像当年甘肃官员猥亵女童案,媒体特别强调其“从来不讲黄段子”一样。
其次律师还以事发时间不足为由,推断当事人并未实施猥亵。他推算整个过程只有五分钟可以作案,因此猥亵很难成立。——尽管法律并没有给猥亵制定一个法定时间。
听上去这都是难以成立的辩护,但这位辩护人是一位知名律师,擅长做无罪辩护且代理费高昂。这也成为他饱受诟病的地方,人们认为这样的律师总是为钱财而泯灭良知。
但公平一点说,律师的行为无可厚非,因为法律赋予了被告人辩护权。民间之所以群情汹涌,其根由还是在于中国素来存在的舞弊之风。法律的症结不在于收多少钱的律师,也不在于狡辩脱罪的富商。而是在于那像提线木偶般,被假以“法制”之名的中国司法本身的罪恶。
以王振华案来说,他本身也算老江湖,行走在外几十年,什么罪重什么罪轻自有掂量。——猥亵罪顶多五年,而强奸的上限是十年,且情结严重还会加码。对于他的同案犯,也本该以刑法 359 条的“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量刑,按其中“容留,介绍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卖淫”这个严重情节,是可以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但中国法律的边界比较模糊,因此也就有了操作余地。——既然强奸的定义是生殖器接触,那么抵死不认掏出过生殖器就行了。但幼女的伤口又摆在那里,况且钱收了,房开了,人证物证串联起来恐怕很难抵赖。所以就要利用这个法制体系的后手,——从鉴定上做文章,从而切断证据链。
在这点上辩护人提出一个说法:“幼女的阴道撕裂是陈旧伤,很可能是这个 9 岁女孩之前有过性生活,与王振华无关”。
这个说法自然引发众怒,而律师如此有恃无恐的态度恐怕另有前提,就是能推翻之前的鉴定结果,因为很快就出现了这样一件事:
“北京的两家司法鉴定机构,以及七位国内权威的法医专家和 DNA 专家,对上海的门诊记录和司法鉴定意见得出了相反的结论,不支持上海鉴定所说的被害人新鲜伤痕、阴道撕裂伤、二级轻伤的结论。且上海的鉴定机构,违反了全国人大的规定,没有对外鉴定资格。”
——我们政府机构的特色就是自己很擅于推翻自己。之前分明是警察带女孩去验伤,鉴定机构隶属于司法部,一切都符合法定程序。且鉴定医生执业 16 年,技术上来说新伤旧伤还不至于混淆。当时的报告明确显示:新鲜伤痕,阴道撕裂二级轻伤。
但我们的司法操作中有“国有权威”这个保护伞,再加上“权威专家”的质疑,之前的结果也就可以视作漏洞百出,完全不成立。反倒很可以怀疑是鉴定机构和那个幼女居心叵测,对一个无辜企业家进行构陷了。
3 . 中国司法如何保护官僚
所以说中国的法律和他的体制设计一样,都是一门精巧的艺术。毕竟自己既是裁判又是选手,法律自然也就成为了一件定制的玩具。
在王振华案中,以一个机构推翻另一个机构的手段只能算低端操作,毕竟手法太过生硬,也是证据确凿之下的无奈之举。我们法律最精巧的部分是体现在条文的繁复和模棱两可上,各种条款往往可以向多个方面解释。究其原因,还是法制在政治之后,所以很多罪名本就是为了让人开脱的,如猥亵儿童罪,实际就是强奸罪的替代品,还有之前恶名昭彰的”嫖宿幼女罪“,也不外乎是异曲同工。
而既然有法律是为了让人脱罪的,自然也有让人入罪的,如著名的“寻衅滋事”,及“煽动颠覆”等,无非就是打压民众的罪状,什么行为都可以囊括进去。只要让政府不满,总能够深文巧诋地让你入刑。就像知名地产商对当今圣上大不敬,就很轻易地可以拉出一串罪来。
此外,我们的司法在操作上具有很强的系统性。——除在定罪和量刑上可以任意定夺外,还能够对一些不得已被判罪的权贵采取补救措施,例如极具特色的“保外就医”,或者“立功表现”,“发明创造”等。诸般手段,无非是为了把案子连消带打,消解于无形。
如果大家记忆尚好,就应该记得屡次坐牢又屡次“立功”的孙小果。以及当年贿赂狱警伪造材料,获得改判和减刑,最终假释逃往海外的健力宝总裁。
权贵一旦入狱,很可能立刻变身为学者,“写文章”,“搞发明”。再或者还可以“买案子举报”,手段不一而足,总之都是能跑路的。
而且我们的司法部门无所谓程序正义,但凡经历过其中流程的人都明白,被告人在庭上的辩驳大多无用,罪名和量刑幅度其实早有定谳,庭审不过是内部协商后的对外宣告而已,以表示我们“有法可依”。中国是不存在诸如《法证先锋》《律政英雄》这类理想化的司法条件的。整个过程更像一个暗箱操作的系统,甚至某些过于敏感的案件还会私下开庭,私下宣判。
所以人们大骂的律师也不过是个站在前台的掮客,幼女案让王振华轻判的是法官,而不是律师。他不过是群众的宣泄口,替政府转移了焦点。如果参与过司法辩护,就会明白即便知名律师也不过是个形式意义,甚至证据是否确凿都无关痛痒,最重要的还是司法后台中的权钱博弈。
4 . 官僚的幼女情节与体制内人性
之所以法律会成为政治的玩物,其实正在于官僚是犯罪的高发群体。因为普通人并没有“为人民服务”的机会,因此就少了寻租套利的空间。所以一旦普通人触犯法律,当即是“法网无情”,“铁面无私”。而一旦权贵犯法,则立马变成司法解释的辩论比赛。
诸如“猥亵儿童”,“嫖宿幼女”一类法律,就显然是为权贵量身定做。王振华案还不是最严重的案例,此前还有更恶劣的贵州习水嫖宿幼女案,一群政府公务员荒诞到长期且有组织性地奸淫幼女。
此外,只要搜索奸淫和猥亵幼女案件,就会发现官员和权贵是主要的涉案人群。这很大原因在于我们的体制决定了官场的主旋律就是“权”“钱”“性”,因此除开贪污腐化和权力争斗外,性淫乱就是其另一特色。
而这些成员们又必然有着多种头衔,如王振华的头衔有:劳动模范,优秀企业家,先进个人,社会主义贡献奖,慈善突出贡献人物,同时也是市政协委员,人大代表。
在这些官员中,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不过是入门标签。但凡光环越盛,其犯下的事越大。且平时为了自证清白,口号也要喊得异常响亮,淫棍们挂在嘴上最多的话就是:不忘初心,牢记使命,贡献社会,敢于亮剑等。
究其根源,这无非是政府几十年来致力于创造“体制圣人”的产物,把政治偶像塑造得完美无缺,比清教徒更坚贞脱俗,以至于全然不考虑是否背离人性。然而唱高调又是一项组织政策,所以大家只能不停背诵党八股,不但自己接受灌输,还要不忘灌输别人。
此外体制内阶级森严,从上至下都处于高压状态,一言一行往往事关生计安危。平时不但要对上溜须拍马,还要和同侪勾心斗角。以至于外表清苦,内心狂躁。道貌岸然的程度越深,世俗宣泄的欲望就越强。因此每每下了台面,就会在人性中最阴私扭曲的地方寻找出口。所以中国的贪官落马之前,基本都在反腐。嫖宿的官员落马之前,很多都在扫黄。
曾有人说以经济罪抓中国的富商是 100% 成功的。那么以男女问题抓高官也适用。正因台前“伟大光荣正确”,所以台下还是要“阴暗褊狭猥琐”,官员生活糜败人尽皆知,包养情妇已是家常便饭。为满足欲望,更是出现五花八门的嗜好。如收集女性毛发,写性爱日记,玩弄母女,开群芳宴,多 P 群 P 等。
但为何官员们格外钟爱幼女?这恐怕就是官僚文化的影响了。中国一直是官本位社会,为求仕进,自是倾轧算计不遗余力。而通常在权利斗争和人性扭曲中最易滋生方术和迷信崇拜,例如童女处女能带来升官发财的喜头。对这些传统,官员们是“宁可信其有”,因此牺牲一两个童女也就在所不惜了。
5 . 特色司法之恶
实际上,奸淫幼女的案例远不止曝光的那些。很多时候官员落马并不是法律要制裁他们,而是政治要清算他们。王振华案发生在上海这样一个各路媒体聚焦的地方,所以引起的反响尤其大。而很多同类案件发生在土皇帝们盘踞的县城,也就更加耸人听闻。幼女性交易往往具备完整的服务链,皮条客手上的女孩基本可说是官员们的特供。
既然有官员淫乱之风和幼女供应者,那么自然也配备着打压曝光和上访的势力。在中国各个城市,屡次出现报案人被各种方式打击,威胁,和关押的事件。
如 2006 年“湖南永州少女被迫卖淫案”,其母把女儿从歹徒手中救出后,多次要求立案都不了了之,以至最后以上访的方式逼迫官方处理,而这个过程中数次有司法人员阻挠和逮捕她。
后因这位母亲对判决表示不服,警察机关竟以其行为“扰乱社会秩序”为由,将其处以“劳动教养 1 年 6 个月”。这个劳动教养因为社会反响太大而被撤去,但被判刑的主犯又因拘押过程中有人通风报信和“假立功”而被曝光。
此外,这样的行为在全国屡见不鲜,如陕西“逼学妹卖处案”的家长们就受到警察警告和威胁,说他们给政府抹了黑。
同类的事件还有山东东平县强奸幼女案,警方以各种理由“不立案”。以及广西平南县举报猥亵女童的教师何思云,被学校打压辞退。还有报道海南校长带学生开房的记者,被迫于“各种压力”离职。
由这些案件,可以看出整个司法过程存在各种黑色手段。且卖淫组织,罪犯和公检法机构之间常存在复杂的利益关系。很多案件是在网络曝光之后,官方才被迫立案调查。并且每每出现这种事,中国的妇女和儿童保护组织皆噤声不言,装聋作哑。——毕竟官方机构都要向组织看齐,而让组织丢丑的事,是万万不能张扬的。
6 . 一体的世界,分立的文明
侵犯幼女在许多国家都是重罪,因为她们是社会所认定最弱势,最没有自保能力的群体。中国自宋代开始也对侵犯幼女采取重刑,并被后世所承袭。
南宋《庆元条法事类》有载:诸强奸者,女十岁以下虽和也同,流三千里,配远恶州。未成,配五百里。折伤者,绞。
此后《元典章》,《大明律》,《大清律》皆沿袭宋法,采取重刑,以示对奸淫幼女绝不姑息。或许有人说古人愚昧,凡事一刀切,动辄流放绞刑。那么抛开古代,也可以参考当今世界对奸淫幼女的态度:
美国:
多州规定与 14 岁以下儿童发生性关系按强奸罪处罚。五个州允许对性侵儿童者判处死刑。罪犯刑满释放后须佩戴电子追踪器,不得居住在幼儿园以及初高中校园半英里之内。
2005 年的“杰西卡法案”规定,对 12 岁以下儿童实施性侵犯,一律判至少 25 年有期徒刑或终身监禁,不得假释。
韩国:
儿童性侵犯罪最高无期徒刑,不允许假释。出狱后佩戴电子脚环,最长年限 30 年。2010 年,韩国通过了“化学阉割法案”,对性侵犯十六岁以下儿童的犯罪者实行化学阉割,以彻底断其性欲。
新加坡:
未成年人发生任何形式的性关系,不管未成年人是否同意均为非法。小于 14 岁的幼女为法定强奸,可被处最长 20 年徒刑,可被并处罚款和鞭刑。
德国:
除了与儿童发生身体私密部位接触外,某些非身体接触也被认定为儿童性侵,如裸露性器官,与儿童观览色情产品等。量刑在 10 年以上或化学阉割。
波兰:
世界第一个在国家层面实施“化学阉割”法的国家,——性侵 15 岁以下少男少女,在刑满出狱前必须接受“化学阉割”。
这里无需列举所有国家,但“性侵幼女”大都是重罪。且各国立法也会因某些特定事件逐步完善。如美国的《杰西卡法案》和《梅根法案》。以及韩国的赵斗顺案(电影《素媛》原型)让刑法做出了一系列修正,还有光州仁华学校性侵残疾学生而催生的“性侵害防止修正案”(即“熔炉法”)。
然而中国在法律上再次显示自己的独树一帜。最荒谬的莫过“嫖宿幼女”这个发明,将不谙世事的幼童定义为卖淫女。其巧妙之处就在于:买春是道德错误,自然量刑应当从轻,从而让人得以从强奸之名下脱彀。
即便这个法律被废除,我们也还有猥亵罪或其它罪作为下一个遁术。加上司法鉴定也可被推翻,整个法律也就成了一个完善的保障机制。
而荒谬的是,中国同时还是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缔约国之一,和人权同样恶劣的印度并列其中。该公约规定:缔约国承担保护儿童免遭一切形式的色情剥削和性侵犯之害。
其实重要的并不是以中国和外国的法律相比,也不是量刑越重越好,而是中国司法本就是为压榨弱势群体而存在的。我们或许是唯一一个在司法上系统性地保护官僚犯罪的国家。所以说资本主义的共性就是法不容情,不知变通。而社会主义讲究以人为本,还是要让法治具有“弹性”,以免过于严苛而打击到队伍士气。
7 . 不是题外话的题外话
观察一个社会文明与否,要视其如何对待最弱势的群体,而文明的进步也正在于保护和解放他们。
如果不是王振华这样的案件引起了注意,我大概不知道从何时起,已经淡泊了作为一个成年人的血性。我相信大部分中国人都已失去这种血性,也失去了正义的信念。因为一切的不公,都在政府的威压之下,或在媒体的“大快人心”中消泯。比如你可以问问身边人,有多少还记得这些年的儿童疫苗事件。
实际上,一切只关注个案而不切中司法本身的行为都只是打擦边球。对一个以官僚为本的司法体系不要存有任何幻想,它只会让欺凌弱者的人有所依恃。
今天的中国还不是一个文明社会,因为他不能保护其中最弱势的人。并且当今中国的大部分男人如同一群狺狺吠叫之犬,只会躲在网络中发泄怨气。一伺恶徒露出凶相,他们便如惊弓之鸟散去。
很难相信中国人的血性已淡薄到如此境地。因为每个人都会为人父母,养育子女。但如果连保护未成年人的公民觉悟都没有,在侵犯幼女这样的事上都要做出卑微的姿态,那么人们早晚会吞下这隐忍的苦果。
诚然我们处于一个司法被官僚全权掌控的社会,大家畏惧潜规则而不敢声讨施暴者。但即便如此,我仍愿意身体力行去推动变革,因为我不愿自己的后代生存在晦暗的天空之下。
我庆幸自己的血性还没有凋零,我同情被欺压者,同情与我们同处这个污浊世代的孩子和女性。但我同时认为,一切被压迫的男人都不应被同情,他们本该自己去争取权利,并承担这社会变革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