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6-18|閱讀時間 ‧ 約 6 分鐘

法律系畢業生看《Law School》:當輿論領先法律,法律能否完善正義?

在眾多以詭辯律師、怪才醫生為首的職人劇編年史中,2021年被譽為韓劇黑馬的《Law School》(至上之法)主角楊宗勳教授,無疑是最奉公守法的主人翁。穿著正裝、每個行事準則都貫徹始終,像是看遍花俏烹調手法和嚐盡辛香料後的一碗清粥,也好似在可以盡情揮灑創意的戲劇中遞出橄欖枝:法律工作終要回歸基本原則:無罪推定、罪刑法定、證據主義。
筆者身為與法律為伍四年的學生,雖然最終不務正業、未踏上律師或檢察官之路,仍然有許多心有戚戚焉的地方。例如,必須在關心時事與課業準備間取得平衡。
絕對有許多討論度高的社會案件會激起法律人的正義感,但那畢竟只是法律應用的一環,以考取公職或律師為本的法學教育,學生常在在實務與學術間徘徊游移,割捨關懷和熱忱、成為目標導向的拜書教徒,有時是為自我充權的無奈之舉。
劇中法學院院長吳正熙向一年級新生提出的疑問:律師能否幫壞人辯護?也是法律人常會陷入的思考窠臼。
其一,不能因社會觀感指認其為壞人,就剝奪其聲張正義的權利。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1條,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等情形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予被告。如劇中楊宗勳對抗拒為性侵犯辯護的姜率A所言,
你不能只因為當事人是個公認的壞蛋,就拒絕為他辯護。
其二,律師須遵守依律師法制訂的律師倫理,違反則依同法第73條以下懲戒。秉持倫理進行的辯護,並沒有不得為之的理由。

無罪推定為何有不可撼動之重要性?
從這個命題也可以回推到全劇核心、也是法律運行的本質:無罪推定原則。台灣的法源依據是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一項: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同法第二項也指出證據主義: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由於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準則,感覺有罪、使人不舒服,這些都無法構成定罪懲處的理由。從有罪自證到無罪,和無罪舉證至有罪,前者相較更容易有冤獄的產生,也防止裁決者帶著罪犯濾鏡觀看。劇中死者徐秉周教授留下對法律的註解即是:
公正權衡,不要讓人遭受冤枉。
另外,法律人之所以會被冠上恐龍法官、操弄檢調體系、玩文字遊戲等罪名,是因為法條解釋必須有箱型思維,構成要件若有A與B,必須A、B都符合,罪刑才成立,但若原告主張有1/2A事宜,或被告認為他只是做了相似的A+事件,通常會因為構成要件不該當,或阻卻違法事由、缺乏有責性等,沒辦法達到輿論期望的、用樹枝延伸式思維去構築的判決。
誠然,劇中不斷出現的標語「確立以人為本的法律秩序」,法律工作者援引不同法條、參考過往判決、或最終訴諸大法官釋憲,都是基於當事人利益,或社會正義可以權衡的手段。
此外,本文也想用台灣的法律,審視劇中的三條支線:偵查不公開、性暴力及誹謗罪。

偵查不公開違背人民知的權利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一項規定:偵查,不公開之,偵查不公開是為避免「媒體審判」,對未決案先行定罪、使嫌疑人難以擺脫比刑期更殘忍的刻板印象。也防止在公偵查開後造成證據滅失、被告逃亡等情形。
根據依訴訴法制定的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5條規定,須遵循人員包含從檢察官到司法警察,不公開內容舉凡第7條列出的偵查程序、內容及所得之心證,但在現今媒體報導中,仍然不乏從執行職務人員口中獲得鉅細靡遺的犯案過程、嫌疑人名單等等。
那偵查不公開是否剝奪人民知的權利?在判決結果出爐才被告知,是否已過了知的必要性?根據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8條規定,審酌公共利益之維護或合法權益之保護,認為有必要時得適度公開或揭露偵查。其中包含對國家安全、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等事件、或澄清媒體報導不實之內容,但公開方式依同法第10條規定,偵查機關應指定發言人。
除了執法機關應依正當程序公開偵查內容,媒體也應減少主觀推論、夾敘夾議的論述,且避免過度肯定作結,成為帶風向、煽動受眾情緒的源頭。

數位性暴力有無法律保障?
關於性暴力,劇中全藝瑟面對男友偷拍的性愛影片,對於散布私密影像一事,台灣在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並沒有完善的數位內容規範,現況是我們僅能用刑法第235條散布猥褻物品罪,被前任報復式散布性愛過程罪刑等同散播色情片。如果錄製時是知悉或兩情相願,也無法引用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竊視竊錄罪。但同意錄製並不代表接受散布,2018年立委、婦女救援基金會皆有針對數位霸凌、復仇的手段情況,提出《性隱私影像侵害犯罪防制條例》草案,但至今仍在立法院審查階段。

在台灣符合事實的誹謗,也不構成誹謗罪嗎?
劇中透過修法,使符合事實的誹謗罪不罰,台灣依刑法第310條第一項定義誹謗為,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依同法第三項規定,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不過其中有但書,此事實需與公共利益有關,不涉及私德。
實務運用上,一般民眾只要證明被告陳述不屬實,便構成誹謗罪。但媒體之於公眾人物,公眾人物除舉證非屬實,還要指出實際惡意,否則可受公評之事,媒體得以免責。美國也針對新聞報導,評估其是否有足狗時間查證、常理判斷發生合理性等,給予第四權有容錯的空間。
最後,雖然劇中楊宗勳教授指出並沒有所謂的法律思想,但若重讀法律系,我會想用同樣是楊教授提出的原則告訴自己:「去質疑而非理解。」在明文背後多一些反思,理解每個文字設立的背景與處境,也許就能擴展其保障利益、聲張權力的範圍。對於《Law School》全劇結語也非常有感觸,
法律是不完善的正義,但不公正的法律,是最殘忍的暴力。
期許以法律為職、或在生活中使用法律者,都不以為劍,而作為防禦的盾;也希望閱聽人在社會事件的拼圖面前,秉持楊教授傳授的證據主義,合理懷疑時不妄下定論、成為草率定罪的鍵盤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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