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6-22|閱讀時間 ‧ 約 10 分鐘

國際|台灣國際法地位的演變:簡述

1 界定問題:誰是「台灣」
當我們討論台灣國際法地位的時候,這裡所提及的「台灣」在範圍上理應指的是台澎金馬以及附屬島嶼,在這個範圍所居住的人們以及由這些人所組織的政治共同體。而討論台灣國際法地位的演變,對我而言就是討論現在這個由台灣人民所組織的政治共同體,應如何成為一個在國際上自立而有尊嚴的國家。
就此,有些人所提出的問題是「台灣要怎樣成為一個國家」,而有些人會問「要如何確保台灣的自立並維護他的尊嚴」。關注的焦點不同,提出的解方也不同,但終究大家都是追求台灣人民的共同福祉,在共同的目標下實在不必因為各自闡述角度的不同而有不共戴天的歧見。
而這個由兩千三百五十萬人所組織的政治共同體,他的國際法地位怎麼演變、現在的國際法地位又是如何,我認為他是由不同的政治共同體隨著時間不斷疊加、彼此交織而成。
首先要說明的是,如果我們從歷史發展來看,可以大致整理出三條軸線:福爾摩沙島的原住民族地區、台澎的漢人墾殖地區、以及位在閩越的金門馬祖地區。自十七世紀以來,原住民族地區不斷被漢人墾殖地區侵蝕,最終都歸於日本帝國統治之下,而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金馬地區則開始與前兩者一起歸屬同一個政權的統治,最終形成我們現在看到的台灣。以下將依時間順序逐一說明:

2 關於清帝國與日本帝國殖民統治時期
清帝國在征服東寧王國之後,接收了先前歷經荷蘭、西班牙以及東寧所征服的漢人墾殖地區以及部分原住民族地區,並在隨後的兩百多年間擴大其在台灣島的統治範圍。而我們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在清帝國於馬關條約割讓台灣省時,他還沒有對台灣全島建立有效的統治。清帝國當時只能有效統治漢人墾殖地區以及部分原住民族地區而已。清帝國是否有權讓渡他所沒有實際統治乃至只有羈縻的原住民族地區,是相當令人存疑的。縱使清帝國在牡丹社事件之後可能將「化外之地」認定為其主權領土的一部分,但在清帝國沒有建立有效統治的地方,這種主權宣稱不代表清帝國真的對於這些地方擁有現代意義的主權。
而就算是清帝國所統治的漢人墾殖地區,居住這片土地上面的人民在知道被清帝國割讓後並沒有予以同意,而是成立了台灣民主國抵抗日本帝國的接收,直至乙未戰爭失敗之後才被納入統治。也就是說,日本名義上雖然獲得了清帝國所割讓的台灣省,但實際上他在1896年的時候其實是消滅了台灣民主國,同時也未對原住民族地區建立有效的統治。日本帝國要在1915年對原住民族地區大致完成武力征服後,才將原住民族地區完整納入,也遲至這個時間點日本帝國才完整將漢人墾殖地區以及原住民族地區統統納入現代國家意義上的有效統治範圍內。

3 關於日本國放棄的台灣島、澎湖群島、以及新南群島
過去有論者採取由「開羅宣言-波茨坦文告」起頭的路徑,錯誤主張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所幸在許多人的努力下,這條路徑已被澄清此路不同,這些宣言與文告並沒有條約乃至國際習慣法地效力。
至於日本國在舊金山和約當中明示放棄台灣島、澎湖群島、以及新南群島(以下姑且稱之為台澎新南)一事,則可以當作我們探討當下台灣國際法地位的參考基準點。由此可以產生不同的詮釋,但在此必須釐清一些似是而非的主張:
  1. 台澎新南並不是聯合國託管地。聯合國託管理事會沒有一天曾經將該地置於託管地位。
  2. 台澎新南不在美國軍事佔領之下,人家只是在國際政治上透過國際政治上的影響力與實際支援、還有自身的國際法實踐,在不利的國際局勢中提供支持。沒有美國軍事佔領,更沒有所謂的台灣民政府。這跟朝鮮半島、沖繩、德國相比,一望即知有根本上的差異。
  3. 中華民國(下稱ROC)實際上並沒有完全依照軍事佔領的態樣來佔領台澎新南,他實際上是自行設置台灣省,並自行將台灣人民列編為中華民國國民,隨後將東沙、南沙列入高雄市管轄。
以上三點濃縮成一行就是:沒有託管地、沒有台灣民政府、ROC不講武德
在進行上述釐清後,我們可以得到一個初步結論那就是ROC係以不合乎盟軍佔領的形式佔領了台澎新南(雖然台北公會堂受降我們有看到盟國國旗,但這是極少數ROC顯示自己為盟軍佔領軍的實踐),而日本之後在舊金山和約當中放棄了他對於台澎新南的主權。
參考若干日本帝國二戰占領地的例子,諸如越南在ROC軍事佔領前果斷宣布獨立,而荷屬東印度更是在日本宣布投降後48小時宣佈獨立,相較之下,台澎新南被這樣軍事佔領的例子可謂相當特殊。

4 台澎法理建國理論不是可行的作法
然而,即便ROC在1945年後以不講武德的方式軍事佔領台澎新南,我並不支持台澎法理建國理論的主張。就現有的資料來看,該理論似乎主張應以台澎住民為單位、將原由ROC統治的金馬地區予以排除、單獨由台澎地區舉行公民投票建立新國家。這個作法將原本由日本統治的台澎地區,強行套用住民公投確認民族自決權行使的方式,用心雖然良善,想必也經過一番鑽研,但這個作法事實上並沒有可行性,同時也會製造更多問題:
  1. 金馬地區(包含金門、烏坵、馬祖列島)等地,在地理上的確可能自行另辦公民投票以來重新決定他們的主權歸屬。但目前金馬地區並沒有展現相當的意願脫離現在這個既存的政治共同體(至於如何處理「金馬地區是中華民國領土」這個問題,本文之後會另外討論),因此單獨將金馬地區切割出去另外處理,與實際上台澎金馬當前屬於同一政治共同體的現狀不符。
  2. 沒有辦法也不應該刻意將1949年前後因ROC敗逃台灣而移民前來的人們當成難民,進而將他們排除在台灣人民的範圍之外。這些人是否屬於國際法上的難民,的確有討論空間,而這也會涉及我們對於ROC的定位。但我認為這個議題並不是討論當前台灣國際法地位所需要特別處理的,因為這些1949年前後移民台灣的人經過七十多年,當下已經成為台灣這個政治共同體的一部分。
在國際實踐上,例如蘇格蘭也沒有限定只有1707年英蘇兩國合併當時的蘇格蘭人後代可以參與獨立公投。成功以血統切割一個族裔的立法例是納粹德國的紐倫堡法,我不認為這是個可以拿來引用的東西。

5 ROC的定位
如同前面所說的,本文認為單獨把台澎地區切割出來、逕自舉辦住民自決公投是不切實際的。而且我們法理上也沒有必要這樣做。ROC已經被當今的這個政治共同體吸收。兩千三百五十萬台灣人民跟台澎金馬這片土地,當當然然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下稱PRC)。
PRC在宣佈成立的時候有意另外建立一個國家,而不僅只是推翻國民黨政府而已。而我們也知道PRC這個新建立的國家並沒有如其所宣稱的完全消滅原有的ROC。也因此,從PRC建國的這個行為來看,ROC跟PRC並不是一個國家內政府的繼承,而是一個國家建立之後想要繼續徹底消滅另一個國家。
而PRC與ROC兩個國家的主要爭論在於「中國代表權」以及「就對方有效統治的地區仍然主張擁有主權」。2758號決議認定「蔣介石跟他的非法代表」無法繼續代表中國,是聯合國的「中國會籍」誰屬的問題,不是台澎金馬主權地位歸屬的問題。世界各國也陸續對於PRC的承認也是認為ROC不能再代表中國。
到目前為止,ROC已經不被承認代表中國,但他又不正式放棄對於PRC有效統治地區的主權宣稱,從而形成當前這種奇怪的狀態。ROC目前已經沒辦法繼續代表中國,繼續自稱中國下去是不可能「重返」聯合國的,不管PRC多麼邪惡都一樣。與PRC爭中國代表權、主張有兩個中國,都是與事實不符的。
ROC已經喪失了原本領土的絕大部分,當然不可能繼續代表中國,而ROC作為中國沒被PRC佔有的原有中國剩餘部分,在民主化的過程中也已經被他原來領有以及佔領的人民所吸收,而成為現有共同體的一部分。
濃縮成一行就是:新中國沒有吃完舊中國,剩餘的舊中國已經是台灣的一部分了

6 現狀描述
綜合前面所說的,現存的這個台灣是由「一個沒有被完全消滅的國家」加上「一個被錯誤方式軍事佔領的地區」所共同形成的政治共同體。PRC無權對這個政治共同體的任何部分有任何主權的主張,而這個政治共同體也不應該繼續宣稱自己代表中國
至於這個政治共同體如何定位,在諸多前輩的著述中已經表明:那就是在民主化的實踐之後,這個政治共同體的人民選擇成為一個國家,有自己的政府、領土、人民與外交能力,只是基於國際政治壓力無法將ROC剩餘部分(諸如國旗、國號、國歌、憲法前言那些)徹底轉化而已。
但從國際上的實踐來看,這些還沒辦法轉換的ROC剩餘部分並不會影響台灣的國家地位。奧地利皇帝自稱過耶路撒冷王、英格蘭國王也曾經自稱法蘭西國王。主權者基於政治目的的主權宣稱不影響國家地位。既然這兩個國家雖沒有因為對於其他地區的主權宣稱而被懷疑他們是不是一個國家,那麼就算是台灣政府宣稱對於PRC有效統治區擁有主權,也不影響台灣的國家地位。
雖然現在的這個共同體未能完全徹底轉化ROC、沒有辦法被大多數國家正面、直接肯定他的國家地位、也沒辦法取得聯合國等國際組織的的席次,但在這個政治局勢下,我們仍然不應該認定自己是一個非國家政治實體。這裡就是國家,一個迫於政治局勢無法改變主權宣稱的國家,一個迫於局勢無法加入許多國際組織的「非成員國家」。

7 結論
國際法論述是讓我們用國際通用的規則在世界走跳,所以在既有基礎不差(想想加泰隆尼亞自治區)的情況下,實在沒有必要拿台澎住民公投還是ROC重返聯合國這些與現況不合的行動來自綁陣腳。台灣就是一個國家,一個用人民血淚打造出來的國家,一個還有許多問題需要我們趕快解決的國家。
、被打壓,但我們從未死去。我們始終培植實力等待再次挑戰命運的時機。我們正在準備,而時機到來的時候,不管準備得怎樣我們一定要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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